震驚,死人也能貸款!農信社主任借用141人身份證違法放貸超1億元

震驚,死人也能貸款!農信社主任借用141人身份證違法放貸超1億元
2020年08月23日 00:28 每日經濟新聞

  原標題:震驚,死人也能貸款!農信社主任借用141人身份證,違法放貸1.14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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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賊易擋,“內鬼”難防!

  8月10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時任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王華利用職務便利,借用多達141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其中還有死人,指使信貸員以頂冒名、壘戶的形式在自家農信社違法發放貸款1.147億元。同時,他還利用萬某通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的便利,指使員工制作虛假廢品收購合同,并用房產預授權登記用于抵押,發放了共計1.363億元貸款。綜上,王華、信貸員屈曉佳違法發放貸款合計人民幣2.51億元。

  最終,法院認為,王華、屈曉佳、張卓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共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對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王華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屈曉佳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張卓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為商人好友違法放貸2.5億

  王華,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區信用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屈曉佳,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漢族,大專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信貸員;張卓,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于黑龍江省鶴崗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原系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信貸員。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2010年3月至12月,王華利用擔任佳木斯市郊區農信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違法發放貸款1.15億元,被與王華交好的齊某使用,該好友還是一位商人,即萬嘉賓館法定代表人劉某2(實際控制人齊某),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據王華供述稱,2010年長發信用社發放的141人172筆貸款其中涉及的141個頂冒名貸款人,都是我讓李某1和劉某1、崔某2、屈曉佳等人幫著齊某1找來倒貸用。當時我和齊某1關系非常好,齊某1當時缺錢,我就幫助齊某1找來這些人頂冒名從信用社貸款給齊某1用。2010年的141人共計172筆貸款這些錢都償還齊某12009年的貸款了。

  為了順利發放該筆巨額貸款,王華通過下屬及親友獲得141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指示信貸員屈曉佳在相關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身份證信息制作虛假貸款檔案,最終報與上級部門審核,并順利拿下貸款。法院認定,2010年3月至12月,王華利用擔任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通過下屬屈曉佳及李某1、劉某1、崔某2(均另案處理)、朱某2(已死亡)等人獲得141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指使信貸員屈曉佳在相關貸款人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其身份證信息制作虛假貸款檔案,以頂冒名、壘戶的形式在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法發放貸款1.147億元。

  拆東墻補西墻,償還逾期貸款

  不過,齊某并沒有如期償還上述貸款,時任佳木斯郊區聯社理事長孫某凱得知發放的貸款嚴重違反貸款流程且無抵押物,到期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與王華商議由王華找抵押物重新申請貸款以償還到期貸款。

  2011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王華利用擔任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長發信用社主任、萬某通再生物資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的便利,指使信貸員屈曉佳制作22名貸款人與王華所經營的萬某通再生物資有限公司簽訂虛假廢品收購合同,并用佳木斯市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22人房屋購買合同,在佳木斯市房產處開出26套房產預授權登記,用于在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1.363億元的抵押物,幫助王華頂冒名貸款,王華指使長發信用社副主任崔某2(另案處理)、信貸員屈曉佳、張卓對該筆貸款審批、審核,并順利通過審批后發放1.363億元貸款,用于償還2010年違法發放貸款1.147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貸款過程中,這22筆貸款都沒有開基層貸審會。據證人孫某6證言稱“當時這22筆貸款都沒有開基層貸審會,信貸員屈曉佳把這22筆貸款檔案拿給我說,這些都是主任王華同意發放的貸款,讓我在基層信用社貸審會審批貸款會議記錄上簽字,屈曉佳跟我說著急放款讓我趕緊簽,我給王華打了一個電話詢問是否真是王華的意思,王華跟我說這些都是審核好的貸款沒有問題,讓我趕緊簽了,我就簽了。”

  綜上,王華、屈曉佳違法發放貸款合計2.51億元;張卓違法發放貸款合計1.363億元。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2012年,省聯社稽核局曾經對佳木斯市長發信用社發放的22筆共計1.363億元貸款進行過調查,當時調查結果就是發現長發信用社發放的22筆共計1.363億元貸款是壘戶、頂冒名貸款。

  經佳木斯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出具說明,2011年長發信用社發放22筆共計13630萬元貸款,貸款重組后本金剩余30萬元,利息4025萬元,該22筆貸款在佳木斯市東風區人民法院執行中,目前無法預測損失。

  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長發信用社貸款14500萬元,經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與執行,該社接收巍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6669萬元房產,剩余債權為貸款利息2709萬元,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下達結案通知書。

  2018年6月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區公安分局經電話傳喚王華到案接受詢問;屈曉佳于2018年8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張卓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接受詢問,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審法院認為,王華、屈曉佳、張卓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共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對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認定王華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屈曉佳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張卓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不過,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華不服,以原審量刑過重,1.363億貸款是抵押貸款,不應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為由提出上訴。辯護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的1.363億元貸款為被告人違法發放不具備事實依據。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九年沒有法定依據。

  原審被告人屈曉佳不服,以本案系單位犯罪,不應認定上訴人個人犯罪;原審被告人張卓不服,以其在貸款檔案第二調查人處簽字時貸款已經聯社審批同意并發放完畢,其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為由提出上訴。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華、屈曉佳、張卓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共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王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1.363億元貸款不應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犯罪的上訴、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

  屈曉佳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系單位犯罪的上訴、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

  張卓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人在貸款檔案第二調查人處簽字時貸款已經聯社審批同意并發放完畢,指控上訴人違法發放貸款罪事實不清等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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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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