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戀童癖”是一種病 但不能當犯罪的理由

媒體:“戀童癖”是一種病 但不能當犯罪的理由
2019年07月07日 22:22 新京報網

  原標題:“戀童癖”是一種病,但不能當犯罪的理由 來源:新京報

  說到底,戀童癖雖然是一種病,但是不能將其視作無法克制的一種“癖好”,更不能將其當作犯罪的理由。

  

  ▲資料圖   圖文無關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7月3日,上海警方回復媒體報道和公眾關注,稱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因侵害9歲女童,于本月1日在滬被采取強制措施。目前該公司對外公布總資產達近3000億元人民幣。

  王振華侵害9歲女童的消息實錘后,引發媒體和公眾更多拷問。其中,是猥褻還是強奸,則引發了公眾更多的解讀和質疑。不過,相信隨后警方的介入和媒體的報道會進一步厘清事實,還原真相。

  侵害女童是戀童癖

  無論是猥褻還是強奸,王振華的行為本質上屬于戀童癖。

  戀童癖可以說是人類一個固有的毒瘤,無論哪個國家哪個民族都有。因而要害在于,如何防范和根除這一罪惡行為和現象。

  實際上,靠單一的手段是無法根除這一痼疾的,必須采用綜合手段,甚至要利用現代科學的尖端技術,才有可能根除這顆毒瘤。

  戀童癖的本質特征是與尚未成熟的孩子(無論男女)產生多種多樣的性行為,以滿足實施者的性欲。

  生物醫學、心理學、社會學對戀童癖形成的原因有多種解釋。其中心理學和社會學的一種說法尤為引人注意。那就是,戀童癖者屢屢犯事并得手,是因為他們中的很多人位于社會階層的高端,無論是經濟還是權力,都是“人上人”。

  他們的性欲,容易通過利用“特權”,從成年女性身上獲得滿足。但是,這種太容易滿足的性欲,又讓他們得隴望蜀、追求刺激,進而把魔手伸向未成年人。

  因此,根據這一理論,主張從法律和社會角度對其進行嚴懲,以嚴刑峻法的高壓線阻斷他們對未成年人犯罪。

  中國刑法第237條規定,對猥褻兒童罪的懲處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基本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涉及與兒童的性行為,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奸淫既遂。而且,在既往的法律懲處中,也已經判處許多犯罪分子死刑,如吳天喜、趙志勇等,都被處以死刑。

  可以看到,即便嚴刑峻法可以讓戀童癖者收斂,但依然難以根除這種行為的發生。

  戀童癖是一種病

  戀童癖是一種病,這種病的根源或來自基因。

  有研究表明,戀童癖者大腦中的白質少于常人,但是這還不是直接的對應關系。真正起作用的,其實是性染色體X和Y上某些基因片斷發生問題,如突變、移位、缺失等。遺憾的是,生物醫學研究迄今只是揭示了某些性指向者,如同性戀的一些特定基因,如Xq28基因,但還沒有發現明確的與戀童癖有關的基因。

  但是,基于生物學和遺傳學的考慮,可以推測,這些人在基因上可能存在問題。因此,生物醫學有責任向這方面努力,而且科研經費也應當予以資助,以弄清戀童癖的基因、分子生物學和大腦結構等方面的原因。

  現在,對于戀童癖是一種病態,在醫學上并沒有多大的爭議,但原因并不明確。如果能弄清原因,從醫療角度就可以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療,甚至可以根治。

  然而,這樣的根治可能會遭到反對,正如此前有相當多國家要對戀童癖和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而遭到反對一樣。化學閹割的原理是內分泌治療,是減少或拮抗犯罪者體內的雄激素,避免其性欲亢奮而犯罪,因此又稱藥物去勢。

  盡管對于化學閹割存在爭議,但在丹麥、德國、法國、英國、瑞士、瑞典、波蘭、韓國等國家已通過法律,允許在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對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藥物治療)。

  現在,中國也可以對此立法,先行對戀童癖進行藥物治療。如果日后在醫學上取得突破,鑒定出了戀童癖基因,還可以進行基因刪除,以徹底治愈戀童癖。

  說到底,戀童癖雖然是一種病,但是不能將其視作無法克制的一種“癖好”,更不能將其當作犯罪的理由。雖然醫療手段或許能夠根治這種病,但是我們依然不能忽視內在的道德自律與外在的法律懲戒的作用。只有采取綜合手段,或許才能防止侵害兒童事件的發生。

  □張田勘(專欄作者)

  編輯:狄宣亞  校對:劉軍

責任編輯:張國帥

生物醫學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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