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王禁
假設如寶馬所說,就螺栓斷裂早已向質檢總局申請召回,質檢總局“不同意”,那么就不是寶馬“隱瞞缺陷情況或拒不召回的”,而是質檢總局失職造成消費者不知情、不安全境地,這巨額罰款又該誰出呢?
在闊別半個月之后,寶馬[微博]汽車兌現了召回申請的承諾,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了召回計劃。如果不是臨近“315”,筆者相信寶馬不會在此前一天作出史無前例的“召回申請”舉措;又如果不是寶馬汽車犯了“大企業病”,內部流程太長和應對中國消費者失策,也不會一再被媒體口誅筆伐,倒逼寶馬公關部出此“下策”。
寶馬為何拖半個月才正式召回?
每年315前,無數消費者群情激奮,借時投訴。特別去年央視315晚會連曝“大眾DSG故障”和“江淮腐蝕門”,眾多寶馬汽車車主對此寄予厚望,紛紛向各大媒體投訴寶馬發動機螺栓斷裂,隨后又被曝出寶馬利用《保密協議》掩飾與回避問題,拒絕召回。
筆者認為,《保密協議》實屬昏招,大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大家都知道,汽車由上萬個零件組成,要保證其萬無一失的概率并不大,并且絕大多數問題并不一定關系到行車安全,而只是對某一功能的影響,一般經過維修、更換即可解除。根據寶馬此次召回采取的方式,寶馬車螺栓斷裂也屬于此類。
為什么寶馬要炮制《保密協議》呢?實際上,不僅僅是寶馬一家干過這樣的事情,許多國外知名汽車品牌都在國內采取此類方式。車企的用意有兩層,一層是控制事態范圍,避免其他車主串聯而要求召回,造成品牌聲譽受損;另一層則是希望能夠盡可能的減少費用支出。
那么,寶馬為什么要拖到半個月后才宣布正式召回呢?這就要說到當今大型跨國企業普遍存在的“大企業病”,一些大的跨國汽車企業決策往往并非來自第一線,需要通過底層逐級上報,形成了很長的周期,自然對市場的反應速度沒那么靈敏,很多戰略決策的時機也被拖延了。
有跨國車企人士向筆者提起一樁軼事,在DSG問題爆發初期,一汽大眾技術部門曾就此類問題上報到大眾中國,大眾中國技術部門又將此問題上報到大眾德國總部技術部,然而德國總部技術部的頭并沒有重視此事,一直拖著不給答復。直到2012年徐建一前往德國與大眾汽車董事會主席文德恩簽署延長合資合作協議時,徐建一親自向文德恩提起此事,文德恩才知曉此事并勒令總部技術部門盡快查清DSG問題原因和解決辦法。
當前,寶馬中國[微博]許多戰略規劃都是德國總部在控制,寶馬中國的管理人員扮演的角色更多是執行者,而寶馬中國現任總裁安格被認為是能與總部在戰略步調上保持一致的人,前任總裁史登科正是因為敢于“拍板”被迫提前退休。
可以想象,寶馬發動機螺栓斷裂情況如果也是如大眾DSG那樣層層上報,技術部門對螺栓斷裂問題研究又研究,這半個月遲來的正式召回也就顯得“司空見慣”了。
質檢總局天價罰單只是傳說
令人吊詭的是,與前年大眾汽車負責人表態曾要求召回DSG車型被質檢總局駁回一樣,寶馬汽車公關負責人在3月初向媒體也透露,寶馬對于螺栓斷裂的問題早已向國家質檢總局申報過召回,但質檢總局調查后的建議為不做強制性召回。前者質檢總局隨后就否認DSG不采取召回的說法,后者質檢總局諱莫如深。
直到若干天后,寶馬汽車向質檢總局提交召回申請,質檢總局才回應“已經收到寶馬中國和華晨寶馬關于車輛發動機VANOS調整單元外殼螺栓缺陷的召回申請,相關技術機構也已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根據2013年國務院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對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或拒不召回的,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罰金將由目前的3萬元上升至最高1億元;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假設如寶馬所說,就螺栓斷裂早已向質檢總局申請召回,質檢總局“不同意”,那么就不是寶馬“隱瞞缺陷情況或拒不召回的”,而是質檢總局失職造成消費者不知情、不安全境地,這巨額罰款又該誰出呢?
與此同時,近期質檢總局某官員大談特談,自從2013年實施《條例》以來,去年是我國實行汽車召回制度10年來,汽車召回數量最多的一年。該名官員著重提到“但是也有一些生產企業安全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心理,刻意隱瞞缺陷,目前還有相當數量的汽車企業從未開展過召回”。
筆者想問下這位官員,質檢總局為什么不能公開這些汽車企業的名字呢?為什么《條例》實施一年來,鮮有汽車企業因“刻意隱瞞缺陷”而受到巨額處罰呢?難道最高1億元的巨額罰金只能是傳說?
同樣的,筆者還記得,也就在2012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條例》征求意見稿當年,寶馬在美國因為推遲通報338700輛汽車的安全故障以及召回措施,美國高速公路安全局判處其民事罰款300萬美元。
所謂“重罰之下有良企”。實際上,完整的制度和巨額的處罰是保證企業“乖乖”召回,認真做好質量的一大保證,如果我們《條例》的“大棒”永遠都是揮在空中,輕輕著地,那又何必存在呢?
(本文作者介紹:汽車財經媒體人,源于報社,心向網絡,回歸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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