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金融e觀察(微信公眾號:sinaeguancha)專欄作家 李庚南
關鍵是要厘清好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管好政府該管的”,實現直接強制型調控向間接誘導型調控轉變。無論是產能壓減對象、數量的確定,還是壓減方式的選擇,都應盡量去行政化,核心是要尊重和保護被壓減對象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李克強總理在7月2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中關于市場化化、法制化去產能的部署,不僅進一步彰顯了中央加快去產能的決心,同時也是對行政化去產能方式的糾偏。
客觀地看,產能過剩并非經濟社會的偶然現象,而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一種必然和經常表現;而且,也并非中國的特有的“煩惱”,恰如西方的農場主會“倒牛奶”,中國的奶農也會干同樣的事,這與“性本惡”無關,而是市場使然。
盡管“去產能”與“倒牛奶”顯然是兩回事,但背后都有一雙同樣的手——市場機制。只不過這雙手作用的方式、力度和效果因市場運行環境的不同而異。
在健全的市場機制下,產能過剩應該是相對的、短暫的,至多是周期性的;在價格機制調節下,市場供給與需求會自動地實現“不均衡——均衡——不均衡”的鐘擺式運動。但在中國,由于政策性、體制性因素的介入,市場機制被行政機制扭曲,產能過剩已經成為經濟運行中長期存在的“毒瘤”,表現為長期性的、結構性矛盾,已成為經濟轉型發展的主要障礙。
惟有挖去產能過剩這顆“毒瘤”,經濟的供血與造血功能才能恢復正常。這或是決策層將“去產能”列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五大任務之首的原因吧。
李克強總理就如何化解過剩產能,曾明確提出要抓好三項任務,即嚴控增量、主動減量、優化存量。而如何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推進去產能工作,顯然并非一道簡單的算術題,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資源最優化配置問題,其中包括兩個不等式組成的約束條件。
其一:宏觀過剩≠微觀過剩
這是一個顯然的不等式。但這個不等式要告誡我們的是,在去產能問題上,我們必須厘清宏觀與微觀、政府與市場、行政與法律的關系。
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什么是產能過剩?一般認為,產能是現有生產能力、在建生產能力和擬建生產能力的總和,而產能過剩指的是生產能力總和大于消費能力總和的一種經濟運行狀態。
顯然,基于生產能力總和與消費能力總和對比的產能過剩應該是一個宏觀的概念,產能過剩根本上是一個宏觀性問題,通常意義上的產能過剩應該是宏觀過剩。因為我們分析和探討產能過剩問題是基于對生產能力與消費能力的比較,而消費是一個全社會的概念,消費的全社會性決定了與之對應的產能也應是全社會的。唯有從宏觀上、整體上才可能對某種產能是否過剩形成總體判斷,這種研究和判斷才會有現實指導意義。
但宏觀又脫離不了微觀,宏觀產能過剩是對微觀產能過剩的總括和歸集,宏觀過剩產能的壓減需要依托微觀產能的壓減。
那么問題來了:宏觀意義上的產能過剩是如何產生的,是微觀過剩的簡單加總嗎?“去產能”又是如何分解落實到微觀主體?
一方面,宏觀層面的產能過剩能否真正反映微觀主體的產能過剩狀況?
目前,國際上尚無對產能過剩的科學界定。歐美等國家一般用產能利用率或設備利用率作為產能是否過剩的評價指標。設備利用率的正常值在79%~83%之間,超過90%則認為產能不夠,有超設備能力發揮現象。若設備開工低于79%,則說明可能存在產能過剩的現象。我國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在產能過剩的界定與判斷標準方面也多有分歧。有學者提出產品價格相對下滑、企業盈利能力大幅度下滑、行業供給超過了行業需求等判斷產能過剩的三個標準,也有專家對判定行業嚴重過剩給出了庫存、產銷率、價格、虧損面等六項指標。總體上,我國在判斷產能過剩方面是借鑒歐美等西方國家的做法,采用產能利用率,結合行業的產銷、財務等指標來衡量是否過剩和過剩程度。
產能過剩評判標準的不確定性無疑將影響過剩產能化解的有效性,造成宏觀與微觀的偏離。權且撇開產能過剩標準問題,從產能過剩壓減指標的形成看,其大抵路徑是由下而上、再由上而下,即:先由各個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的指導意見,對轄內相關行業的產能摸底,形成擬淘汰和化解的產能計劃,以及計劃淘汰的企業名單、主體設備(生產線)和產能,上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各地區申報的淘汰和化解產能計劃,下達年度淘汰落后產能、化解過剩產能指標目錄。
這種路徑勢必暗藏各地區申報的過剩產能數與實際數存在較大差異的可能。出于各種動機,企業、地方政府都可能存在少報或多報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申報數會遠遠小于實際數。除了主觀上對壓減產能的消極導致少報、瞞報外,還可能由于統計制度與技術方面的問題造成漏報。比如一些實際處于停產的企業,按照規上工業統計口徑,產值為零,相應的產能也不納入統計。
但也不排除多報的情況。比如前不久媒體曝出的全國各地申報的煤炭、鋼鐵行業壓減產能目標遠超國家目標即是鮮明的例證。國家提出的去產能目標是:煤炭、鋼鐵行業未來3年至5年內分別壓縮產能5億噸左右和1億-1.5億噸。但各地申報的目標顯然遠超國家目標,僅河北省壓減鋼鐵產能目標就達1億噸,而晉陜蒙三大煤炭主產區要化解的煤炭產能已經接近4.8億噸。這種情況,表面看是好事,反映了地方壓減力度遠超國家預期;實則反映了地方政府的某種利益沖動,比如國家明確用于化解產能過剩的1000億專項獎補資金所產生的誘惑力。同時也反映了宏觀產能過剩與微觀產能過剩的差距之大,反映了化解過剩產能的壓力或將遠超我們的想象。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上報的計劃淘汰落后產能、壓降產能企業名單、主體設備(生產線)目錄是如何出來的,又是如何落實分解的?從統計申報到落實化解,中間是否體現了市場原則,體現了對作為獨立經濟主體的權益的尊重與保護?
從政策設計角度,過剩產能是一個總體概念,是由諸多獨立自主的企業的產能組成。具體到單個企業,其產能利用率情況則千差萬別,有些企業產能明顯過剩,也有些企業或許并沒感受到、實際上也不存在過剩問題。這種情況下,讓誰壓、壓多少?其實并沒有充分的理由。
對于任何一個企業而言,無論其規模大小,作為依法設立的、獨立的市場主體,如果產銷正常、庫存也合理,并不存在實質的過剩問題,憑什么要求其壓縮產能、打破自己的飯碗?如果用行政手段推動企業壓減產能,依據又何在,是否會存在選擇性方面的道德風險問題?如果靠市場,企業主動壓降的動力又在那里?這一問題處理的好與不好,關系到政府公信力問題,并可能引發社會穩定性問題。
如果僅從產能過剩的角度看,大型國有企業恰恰是產能過剩的重災區,是化解過剩產能的關鍵。實踐表明,國有企業微觀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不強,財務軟約束的狀況就越嚴重,產能過剩現象也越突出。為謀求政治利益或爭取政策支持,國有企業存在盲目擴大生產規模的激勵,導致或加劇產能過剩。
盡管我們一直在強調要按市場化原則推進產能過剩,但實踐中,在基層,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很容易異化為行政式的“攤派”。地方政府一般是按照壓“低、小、散”的思路進行壓降過剩產能。從資源有效利用與配置、環境保護及集約發展等角度,這顯然無可厚非。但是,從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角度,這對中、小企業則顯失公允的。這種政策趨向,某種程度上是對大企業的保護,并可能因此強化企業擴大產能、做大規模的內在沖動,加劇產能過剩。今年以來,民間投資的快速下滑,是否有個中因素則不得而知。
其二:過剩產能≠落后產能
這個不等式其實并非恒定的,過剩產能可能是落后產能,也可能不是。一直以來,落后產能與過剩產能都是被連用、串用甚至混用,可以說是如影隨形。落后產能多半屬于過剩產能,但也不盡然。二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交織,互相轉化。
一方面,落后產能與過剩產能的判斷視角不在一個平面,適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評價體系。落后產能判斷的基礎是技術,即根據生產技術水平或生產能力所造成的后果進行判斷,當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所代表的技術水平低于行業平均水平,或能耗、排放等技術指標高于行業平均水平,達不到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標準時,其生產能力就是落后產能。而判斷產能過剩與否的基礎是市場,超過市場需求一定程度的產能即過剩產能。
因此,不能把過剩產能和落后產能簡單畫等號,不能不加分析、簡單粗暴地把過剩產能當落后產能砍。
另一方面,落后產能與過剩產能又是互相交織、互相包含、互相轉化的。過剩產能中,有許多產能特別是傳統行業的產能實際上屬于落后產能,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過剩產能將逐漸變成落后產能;落后產能往往是過剩的、面臨被淘汰的產能,落后產能的淘汰反過來既可能改善市場供求不均衡狀況、減輕產能過剩程度,也可能催生新的產能過剩。
因此,要密切關注二者相互轉化的可能。須知,過剩產能無論屬于傳統還是新興,如果結構不能及時優化,過剩之后就可能向落后轉化。而在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由于不切實際地新增先進(或暫時先進)產能,可能引致新的產能過剩,導致產能過剩狀況的進一步惡化。特別是一些新興產業,譬如LED、鋰電池、光伏等產業,其產能過剩已非常明顯。而這些新興產業的快速過剩現象,往往與地方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行政化的推進與強刺激措施,如稅收減免、財政補貼、低價供應土地等,使企業高估盈利能力,一開始就置身與產能過剩中而不自知。
值得關注的是,在淘汰落后產能過程中,現行的政策可能被異化而催生新的產能過剩。一些地方、一些企業利用國家關于“淘汰落后產能后,允許等量或減量上新項目”的政策,通過淘汰小項目、新上大項目,或淘汰一個項目、新上若干項目的手法,在淘汰落后產能的同時變相大量上新項目。
顯然,解好上述兩個不等式,辯證地看待落后產能與過剩產能問題,是科學、合理實施政策調控,推進市場化、法制化去產能的認識前提。唯有解好這兩個不等式,我們才會更清醒地看到去產能的長期性、艱巨性與復雜性,才能在去產能的征途上蹄疾步穩。
關鍵是要厘清好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管好政府該管的”,實現直接強制型調控向間接誘導型調控轉變。在源頭上,要“管好政府的手”,防止由于地方政府過度干預和刺激所誘致的新的產能過剩;在去產能過程中,要把握好政府介入的角度和力度,無論是產能壓減對象、數量的確定,還是壓減方式的選擇,都應盡量去行政化,核心是要尊重和保護被壓減對象的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通過市場價格機制、資源要素配置等機制的調節,以及制定嚴格且科學、合理的環保、能耗、安全、質量、技術等法律法規,或是市場化、法制化去產能的有效路徑。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鄒楓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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