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肖颯
從法律角度講,網貸平臺的性質應當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謂的“放貸組織”,而是資金供求雙方的信息撮合商。依此邏輯,大前提和小前提不匹配,該條例并不適用于P2P公司。
據報道,4月28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召開。央行[微博]提出需要出臺專門行政法規,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及其業務統一規范。有業內朋友找颯姐來分析,是否因為P2P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監管機關要嚴管?
第一,《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在起草
央行正在起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對不吸收存款的放貸企業和放貸行為實施牌照管理,明確合法與非法邊界及政府監管責任。從法律角度講,網貸平臺的性質應當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既然是信息中介,那就不是所謂的“放貸組織”,而是資金供求雙方的信息撮合商。依此邏輯,大前提和小前提不匹配,該條例并不適用于P2P公司,網貸行業從業人員沒有必要過于緊張。靜觀其變即可。
第二,P2P非法集資的類型
據報道,央行文件分析在P2P領域主要有三種情形導致非法集資,一是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先行歸集資金再找借款對象,放貸人資金進入中間賬戶,由平臺實際控制和支配;二是平臺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未發現平臺多個虛假借款人發布虛假借款信息;三是發布虛假高利借款標,甚至自融。
依據我們的辦案經驗, 非法集資類風險分為:集資詐騙風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風險、非法經營風險等。集資詐騙風險,關鍵點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說白了,也就是標真實性如何,是否被挪作他用。非吸的風險,關鍵點在于先有錢還是先有項目。非法經營的風險,關鍵點在于國家讓不讓你做這項業務(口袋罪,入罪機會多,一案一析)。
第三,放貸“持牌”與“非持牌”
有媒體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對持牌機構加強管理,對非法吸收存款、掠奪性放貸、以非法手段催收等違法行為打擊。我們以小貸公司為例,該類公司屬于非存款類放貸組織,依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相關業務,但只能以自有資金放貸,而不能向社會普通老百姓募集資金。
另,在民間借貸領域,非法催收比比皆是,早年間采取非法拘禁等方式,將借款人或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控制在某一特定場所,現在則采取跟隨、打電話等方式,存在法律灰色地帶,條例的出臺將嚴格規范形形色色的催收行為。
媒體報道稱,對于不持牌放貸機構和個人,將按照如上條例和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正如颯姐在第一段闡述,如果我們將P2P認定為信息中介,就不是放貸人,不應當歸該條例規制,而應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刑法》來約束其行為。
綜上,對互聯網金融采取分類監管的模式,導致各家監管機關在“管”與“不管”間糾結,在“管多”與“管少”中徘徊。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綜合而復雜,創新密集,分類監管的弊端凸顯,效率不高,易導致市場對政策預判模糊,神經過度敏感。此次條例的起草,不宜被放大。塵歸塵,土歸土。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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