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董希淼
本·富蘭克林說過:“在這個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稅收以外,沒有什么事情是確定無疑的。”的確,對公民而言,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對國家而言,應該堅持稅收法定、依法征稅。
12月12日,周五的晚上,一大波重磅消息來襲。比如自貿區正式擴圍到廣東、天津、福建三省市,比如中國銀監會宣布批準深圳前海微眾銀行開業等等,都令人倍感振奮。但是,有一條消息卻讓人如鯁在喉。
按慣例,國家發改委通常在當天下午5時左右發布成品油價格調整通知。但傍晚時分,期盼中的價格調整文件并沒有準時到來,后來接到的卻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微博]通知,分別上調汽油和柴油等成品油消費稅,其中汽油消費稅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柴油消費稅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這樣之后,90號汽油和0號柴油全國平均每升分別降低0.13元和0.34元,而按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測算,汽、柴油價格每噸可分別降低670元和640元。由此可見,隨著成品油消費稅提高,油價下調幅度大幅縮水了。
對大多人而言,該開的車還是得開,該加的油還是要加。但相關部門這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還真的有點任性:
第一,成品油消費稅半個月內第二次上調。11月29日,相關部門就上調過成品油消費稅,其中汽油上調0.12元/升,柴油上調0.14元/升。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從800元調整為1600元。800元的免征額是1980年9月確定的,這一上調整整歷經了25年。
而在短短半個月內,相關部門竟然兩次上調了成品油消費稅,動作之快,效率之高,令人詫異。相關部門強調上調消費稅是為了促進節能減排,稅負也在各方承受范圍之內。那么,這半個月來,是節能減排形勢突發變化,還是民眾稅負承受能力突然提升,竟然需要再一次上調消費稅?
第二,成品油消費稅調整的標準并不透明。以汽油消費稅為例,上次上調0.12元,這次上調0.28元。那么問題來了,為什么不是上調1.2元或2.8元?調價有何依據、標準何在,相關部門并沒有向公眾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中國石化經濟技術研究院去年3月份測算,汽油稅收占最終零售價格的比例,中國大陸為30.46%,美國為11.22%,德國為56.92%,日本為39.30%,中國臺灣為26.31%。而這次調價之后,我國汽油稅收的比例已經接近40%了。從目前國際成品油稅負水平來看,我國的稅負比重雖然不如歐洲國家,但比美國及周邊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高出不少。
第三,成品油消費稅調整的程序不夠清晰。國務院頒布《中華人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是成品油消費稅得以征收的唯一行政法規。《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而相關部門這次以“財稅[2014]106號”發出的《關于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正文不過百余字,未提及是否經過國務院批準或決定,落款則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難怪有網友看到這樣的通知后追問:兩部委這么任性,李克強總理知道嗎?
其實,我國的成品油消費稅從誕生之初起,就是有點小任性。2008年11月10日,時任總理溫家寶簽發了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在此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無鉛汽油”的消費稅是0.20元/升。
而2009年1月1日,《暫行條例》正式施行時,汽油消費稅卻上漲0.8元/升至1元/升,前后不到兩個月。據說,這是配合2008年底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需要。當時,全國取消了公路養路費等收費,并提出逐步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因此大幅提高汽柴油等稅額。此后五年多時間內,成品油消費稅保持穩定,直到這半個多月來的兩次調整。
在11月1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部署了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提出更大程度讓市場定價。他強調,價格改革并不意味著就是“漲價”,而是為了切實形成一種由市場需求定價、“有升有降”的合理價格機制。
總理的講話固然不錯,精神需要貫徹落實。但是,我們的成品油價格改革,有可能由市場決定嗎?N·格里高利·曼昆在《經濟學原理》一書中,講到了一個例子,他說:如果當地自來水公司將水價提高20%,它會發現水的銷售只是略微減少;但如果加油站將汽油價格提高20%,那么顧客很快轉而去其他加油站購買汽油,因為自來水公司是自然壟斷企業,而加油站是競爭市場上的企業。不過,曼昆說得是美國的事情,似乎與我們無關。
從根本上說,成品油消費稅之所以這么任性地上調,關鍵原因在于:我國沒有認真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是稅收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則,是指由立法者決定全部稅收問題,稅收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征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肇始于英國,現已在世界范圍內被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稅法中都有體現,具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
簡而言之,“稅收法定”就是:如果沒有相應法律,國家則不能征稅,公民也沒有納稅的義務。而在我國,雖然在憲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都有“稅收法定”的原則性要求,但稅收政策卻經常背離“稅收法定”的要求,主要表現在稅收政策偏離了公平原則、部分稅收政策隨意性強等。具體到成品油消費稅上,一個消費稅暫行條例就確定了稅種,兩個部門一紙通知就任性地上調了。
本·富蘭克林說過:“在這個世界上,除了死亡和稅收以外,沒有什么事情是確定無疑的。”的確,對公民而言,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對國家而言,應該堅持稅收法定、依法征稅。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猶在耳邊,我們希望相關部門還沒有淡忘。
(本文作者介紹:零售銀行觀察者、兼職財經評論員,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微博名稱:@東行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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