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專欄作家 嵇少峰
當前小額信貸機構面臨著與融資擔保行業類似的政策性瓶頸及盈利模式不可持續等問題。而監管部門對企業閑置資金零成本的理解是不符合市場普遍規律的,也是造成官方監管目標與商業化小額機構的出資人的根本矛盾。
據中國人民銀行[微博]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2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7839家,貸款余額8191億元,全年新增貸款2268億元。江蘇、浙江、四川分列貸款余額前三甲。
我國小貸公司發端于2006年底,由央行[微博]啟動試點。200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微博]和銀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將試點擴大至全國。幾年來,盡管從小貸公司發展數據看,無論是公司數量還是貸款余額增速不低,但與金融機構相比,全國小貸公司貸款總額也不足一家民生銀行的60%。特別是2013年以來,隨著全國性經濟增速放緩,金融機構不良貸款率普通上升,而作為金融行業產業鏈末端的小額貸款公司,更是充當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擠壓的接盤人,逾期率、損失率迅速上升,許多地區的小貸公司紛紛停業或處于只收不貸的半停業狀態,行業生存狀況嚴重惡化。
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小貸行業發起人、參與者,對當前的形勢都普遍感到焦慮,或是憂于生存,或是憂于發展。其原因究竟是什么?小額貸款行業會步融資性擔保行業后塵,走向行業的寒冬嗎?
筆者作為資深行業中人,又由于工作原因接觸了全國多家省市小貸監管部門及小貸公司高管,對此深有感觸。事實上,當前小額信貸機構(本文僅指政府審批成立的有牌照的小額信貸機構)也面臨著與融資擔保行業類似的政策性瓶頸及盈利模式不可持續等問題。
資本性質與監管目標的根本矛盾無法解決
由于國內外小額信貸機構在服務對象、經營模式、操作機構、資金來源等方面都不盡相同,不同國家和地區及不同學者對小額信貸和小額信貸機構有不同的理解與定義。但如果抓住發起人的初衷這一核心要義看,小額信貸均可簡單理解為三種類型,分別為公益性小額信貸模式、商業性小額信貸模式和追求公益與商業可持續發展的平衡性小貸模式。國際主流觀點認為,各種模式的小額信貸均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第一,為大量低收入(包括貧困)人口、小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第二,保證小額信貸機構自身的生存與發展。這兩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構成了小額信貸的基本特征。
當前我國小額信貸三種模式均有,但具主導力量的仍是以商業性小額貸款為主,資本金來源大都以民營企業、民間資金為主,也有部分國資企業,在具體經營理念上也紛繁復雜。監管部門希望小貸公司承載更多的社會義務,以扶貧濟困、幫助弱勢三農小微企業發展為主要目標,而小貸公司股東往往以追求更高的利潤回報為目的,導致監管與被監管的矛盾與沖突時有發生,部分監管政策甚至嚴重影響了商業性小貸公司的生存,兩者間的矛盾制約了小貸行業的發展。事實上兩方并未清晰地認識到產生兩者間矛盾及理念沖突的主要根源。
公益性小貸公司的資本金來源大都為政府撥款、政府補貼、社會及企業慈善捐助等,不以盈利為目標,以資金扶助社會底層的廣度、公平性、透明度為標準。國際上,普遍把小額信貸看作是一種扶貧工具,聯合國[微博]將2005年定為“國際小額信貸年”的原因就是希望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小額信貸的發展,以幫助窮人擺脫貧困,提高生活水平。福利性小額貸款組織以保本微利為原則,是獨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按照章程從事公益性活動,其公益性體現在融資服務具有某種程度上的社區性和扶貧性,這類機構大都可以不繳納稅費,并享受一定的政府補貼甚至由政府直接提供持續的資金救助。實際上這類公司往往無法達到保本的狀態。公司依靠持續的政府扶持、社會捐助的資金來彌補貸款的損失并保持機構的正常運轉。
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以盈利性為目標,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入股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其資金來源大都來自逐利性很強的社會化資金。同時,商業性公司的經營管理目標當然是追逐更高的利潤、更大的規模。政府期望讓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來承載過多的公益性、扶貧濟困的社會責任,在享受金融壟斷利潤的銀行都紛紛退避三舍的情況下,其結果必然是緣木求魚。盡管部分國家、地區政府對小貸公司予以一些政策補貼及稅收優惠,但這些政策大都對小貸公司的利潤不產生多大影響,無法彌補小貸公司對弱勢對象及低盈利行業的信貸投放帶來的利益損失和效率損失。特別是在貸款的壞帳率方面,歷史數據均證明三農、小微等弱勢群體的不良率居高不下,這也是導致廣大金融機構不愿投放這個領域的原因。即使是農村信用社這種享受多種政策優惠的金融機構,如果不是其可以吸收低成本的公眾資金使其產生源源不斷的現金流,其生存狀態早就無法維持。
追求公益與商業可持續發展的平衡性小貸公司,其資本金往往來源較復雜,追求商業利潤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公司運作的可持續性,但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追求盈利。這種模式以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創辦的孟加拉格萊珉銀行(GrameenBank,又譯為“鄉村銀行”)為代表。這種模式最被國際社會所推崇,但其還貸率97.26%,股本回報率為5.64%,借款人90%以上為女性的數據(2011年數據)飽受資深金融從業人員懷疑。國際社會包括尤努斯本人均多次表示,如果格萊珉銀行前期不能獲得政府及國際社會的各種資助、后期不能從公眾手中吸收低成本資金以保證現金流,業務根本無法維系。事實證明,2010年底爆發的針對格萊珉銀行的尖銳批評浪潮及2011年5月尤努斯請辭格萊珉銀行董事總經理一職也說明了一些問題。尤努斯關于社會企業的表述,也為這類小貸機構加上了非盈利的注腳。
目前我國的小額信貸機構,除中國扶貧基金會下屬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代表的少部分公益性機構外,大部分是民營企業出資發起成立。資金來源多是民營企業或民間資金。盡管監管部門在審批時強調資金來源應是企業閑置及剩余資金,但幾乎沒有幾家發起人企業本身沒有銀行貸款。因此,其本身的平均融資成本或其認可的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就構成了新設小貸公司凈資本回報率的底線。監管部門對企業閑置資金零成本的理解是不符合市場普遍規律的,也是造成官方監管目標與商業化小額機構的出資人的根本矛盾。
(本文作者介紹:曾在央行、銀監會從事金融監管工作16年,后加入私募并創建融資擔保公司,現為江蘇金東小貸公司創始合伙人、董事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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