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信集團監事長 朱小黃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市場經濟框架下,僅僅以政治道德和信仰的力量來約束和激勵企業家的經營行為,以求達到最優效果是不夠的。放棄利益激勵顯然是過于理想的辦法。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做出了清晰的構畫,要求國企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的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為重點,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寥寥數語,道盡關鍵所在。實際上國有企業改革已經歷經三十多年,其間進退跌宕,一發全局,思維激蕩,不一而足。當前又面臨深化之局面,若干老話需要重提,若干新象值得辨析,本文僅擇其關鍵之處做些討論。
一、國企的分類與功能分離
從經濟角度看,國企并非社會主義國家所獨有。國際慣例中,國有企業是指一個國家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股控制的企業。在中國,還包括地方政府投資控股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
國企同時具有盈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前者要保值增值,后者體現為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目標和國民經濟多個方面的發展。二戰后,在凱恩斯主義背景下,由于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公有體制從兩個側面催動,東西方國家的國企都大幅增長,對戰后經濟恢復和以后時期的高速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走上改革開放之路的中國,更是以國企的經營優勢創造了高速發展的經濟奇跡。但時日良久,由于所有權與經營利益的相關性模糊,國企運行模式也暴露出高度壟斷、削弱競爭、產權不清、政企不分、治理結構失衡、管理混亂等一些積弊。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國企一直是改革主題,歷經若干階段,也獲取極大成果,國企的歷史也是不斷改革的歷史。
在我國,國企應作為國民經濟的主要動力,有著非同尋常的地位,如何發揮國企的市場能量和平衡社會發展的調節作用是當前國企改革的重要課題。
一般來說,國企作為經濟運營主體,可以分為兩類來描述:一類是盈利性法人,一類是公益性法人。
盈利性法人其產品當然要參與市場競爭,而公益性法人一般在壟斷、專營和惠民領域運營,這兩類企業雖然都參與市場之中但經營環境有較大差異。
若是分而運行,尚有其理;若是融為一體,一方面國企挾政府背景而難保競爭的公平,另一方面國企又受現實利益的牽引而難以自覺實現公益目標,可見將盈利目標與公益目標混合在同一企業存在機理上的矛盾。
事實上,我們對競爭性國有企業可以適用保值增值的考核目標,而對公益性國企可以適用專營或壟斷保護下的考核目標,其資產經營仍然是市場化的,但其資本回報卻是公益性的。
人們常常希望國企能起到左右經濟命脈的重要作用,但一國經濟之命脈,并不以資本歸屬為標準來確定,過去強調國有資本要掌握國家經濟命脈的說法實在是一個理論誤區,應該說任何一個市場領域,其總量達到一定比例、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質量和規模時,就是重要領域,政府都應在政策與資本兩個維度上高度關注。與其分為命脈和非命脈,遠不如分為競爭性和公益性更為科學。
筆者以為,目前國企深化改革,關鍵點并非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改造,而是把兩類性質的國企進行分離,讓競爭性企業回歸市場,讓公益性企業理直氣壯地依附政府。企業一旦自行在市場中存在,經營方式的市場化就是必然的選擇,機制問題或許能迎刃而解。
就政府而言,對競爭性企業更加關注的是資本,對公益性企業更加關注的是資產,而且應當從現有框架下龐大的國有競爭性企業中逐步減持資本總額,注入公益性企業,增強政府調節經濟的功能和彌補民生資本的各種不足。那么,哪些屬于公益性企業呢?
這當然是一個動態劃分的范圍。那些對某一時期國民經濟宏觀格局有重大影響、對民生質量有重大影響的行業可能會被劃入這個范圍,但公益性企業享有不同的財稅條件和競爭環境,涉及大眾根本利益。
因此,一定時期的公益性企業范圍應該經過特定的行政或法律程序確定。就當前社會經濟而言,軍工企業、航天、石油、城市地鐵、城市地下管線、自來水等行業應視為公益性行業,實行壟斷經營,在整個104萬億國企資產中,公益性企業所占的比重不應超過30%,否則市場起決定作用的機制很難成立。政府注入這些企業的資本應保持相對的穩定并且能夠得到及時補充。
二、國有資本與國有資產
對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經濟而言,既要在市場框架下實現經濟資源配置的高效率,又要確保社會均衡發展的公平正義格局的實現,通過無形的市場之手和具體的政府調控合力作用于社會經濟這樣一種理想的狀態,關鍵還是要從資本和資產兩個概念上區分不同的功能。
讓資產全部進入市場,由市場起決定性作用,讓資本劃分功能,使政府的調節功能建立在資本的實力上。
國有企業到底是資本意義上的界定還是資產意義上的界定?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人們更多地使用國有資產的概念,如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審計等。其實資產作為生產元素是歸屬于資本的,資本是所有權范疇的概念。
當我們談論國有企業時,更主要是指其資本權屬,而不是資產歸屬。由于資本作為生產要素可以帶來價值增加,所以必須有法律上的權屬狀態,作為資本增值的分享依據。資產是實現資本價值過程中的各種可交換的物品,常常是生產的結果而不是生產的決定性要素,所以用資本權屬來界定企業的所有權性質是一個民事法律的原則。
對于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其資產當然屬于國有企業,但對于股份制企業來說,其資產只歸屬企業,而不能直接歸屬資本所有者,資本所有者只能按股份權限分享資產收益。所以,談到國有企業時,只能從資本意義上認定,而不能從資產意義上劃分。
從法律意義上講,實際控制一家企業一般要占到資本股權的51%,所以只有全資和占有51%以上國有控制企業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有企業,對這些企業進行競爭性和公益性的區別才有實際意義。
只有資本權重達到控股比例的企業,大股東才有權任命經營代理人,而鮮見以資產產生狀態和法律狀態來界定企業性質的方法。也就是說,即使對國企而言也只存在國有資本,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國有資產,所有的資產只歸屬具體的企業。
按照資本權屬來界定國有企業的范圍,在道德上使企業具體經營者擺脫了經營資產過程中市場波動的羈絆和壓力,資產經營和交易中的盈虧都是正常現象,不宜用來衡量經營者的政治道德。
在法律上,強調資本的權屬關系,體現了資本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經營的有限責任,更能厘清其中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如果政府直接經營企業資產,那就意味著政府對企業經營的無限責任,這當然不妥。
國有資本的經營,包括控股與參股兩種形態。目前需要建立一整套國有資本的經營、考核、統計、收益分析的管理體系。控股需要經營資產,是指對國有全資和控股企業的資產經營。
對經營資產的企業,政府應任命或聘任經營代理人,資產歸屬于每個具體的企業,都是由資本所有者按照權屬去委托代理人進行經營管理,如聘任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事等等,這些都是通過企業章程實現的。
因此,政府管理國有資產的說法是不準確的,經營國有資本才是政府的責任和目標。對參股資本的管理,世界通行的做法是建立主權基金委托經營,如中國的中投公司、新加坡的淡馬錫、阿聯酋的投資局等。
參股資本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和技術性,一旦進入資本市場就應尊重市場規則。資本價值與價格的漲落只是市場的正常現象,動輒質疑資本交易是否賤賣了國有資本實際是對市場規則的懷疑。當然,任何資本交易都應有嚴格的評估與定價程序,防范利益輸送也是重要的管理課題。
三、混合所有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國經濟的增長依賴于全社會各類資本的增值,用以滿足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求。需求的增長表現為社會各個方面,也就決定了社會資本在各方面運營的合理性,不論這些資本如何來源和構成,它們的增值都構成了社會經濟總量的增長。
因此,所有的資本從經濟上是平等的,而社會主義的政治前提則決定了社會總的資本結構中公益性資本的重要性和適當的比重。
混合所有制是市場經濟環境下資本組合、生產要素重組從而產生出新的經濟動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大勢所趨,毋庸置疑,其中涉及到兩個重要的理論問題,需要討論。
一是對一股獨大評價。國有資本一股獨大,是政府樂見的結構,便于對國有企業控制和經濟調節能力的增強。但對于競爭性企業來說,國有資本一股獨大會造成企業經營戰略和目標上與公益性的沖突,也會使得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影響;一股獨大也會造成企業治理結構缺乏理性制衡,一家股東左右董事會的局面,除了可能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更嚴重的常常會使企業的經營方針復制大股東的戰略,不利于企業的成長。
二是資本所有者的平等待遇問題。在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機制下,資本的功能并不因權屬不同而不同,但會因使用方向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經濟影響。所以資本所有者的平等待遇是市場平等競爭的前提。
在我國因為歷史的積累,國有資本已經足夠強大,其主導公益經濟的作用也足夠強大,在市場起決定性作用的競爭領域,如果社會其它資本得不到法律和監管、行業準入等方面的國民待遇,混合所有制就只是紙上談兵。
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本的比重或大或小,投資者包括政府在內,其對企業的經驗管理訴求都應該通過董事會的代表來表達和實現,而不能因為其中有國有資本就能擁有特殊的影響力。
甚至政府控制的公益性企業,也可能成為混合所有制的企業,因為其它社會資本也具有投資于壟斷、專營、惠民等行業中的意愿,只要它愿意遵循國家政策、愿意經營平穩低收益或無收益的企業。
混合所有制能帶來投資利益的均衡。其實質是資本在國民待遇條件下的機會均等,而機會均等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保障。可以說混合所有制的提倡推動,的確是抓住了現階段國企體制改革的核心,也必將會為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活力。
四、企業家困境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市場經濟框架下,僅僅以政治道德和信仰的力量來約束和激勵企業家的經營行為,以求達到最優效果是不夠的。放棄利益激勵顯然是過于理想的辦法。所謂利益激勵不僅包括利益的獲得,也包括利益的喪失,既包括物質如獎金等,也包括精神如理想的實現、能力的施展等。
無論何種企業治理結構,其價值最終體現在能否為企業經營者(企業家)提供一個有效、制衡、個性化的管理平臺。對于私營企業來說,資本權屬及其風險均有明確真實的法律上的承擔者,治理結構的選擇常常圍繞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來設計與展開,但國有企業則比較復雜,其股權所有者(政府)和實際經營者相對分離,股權、經營權、監督者三權之間的組合與市場和資本配置、資產經營之間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法律關系。
多年來,正是由于這些法律關系的認識、理解及表達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差異,所以國企的管理者中盡管不乏精英,但很難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出色的、理性而富有個性的企業家。我們可以把這叫做“企業家困境”。在深化改革的當下,如何破解這個困境,確實需要有破題之舉。
首先,明確代理人關系。在國有企業資本營運中,存在三層關系:股權代理人、經營代理人和監管代理人。同西方企業治理結構不同的是,中國的企業法所確定的上述代理關系中,同政府管理結構的直接關聯較深,這使得問題復雜化。
如股權代理人,一般是指國企董事長,但政府指定的股權持有人(如中投)不僅充當賬務簿記股東,而且派出董事參與企業戰略制定,而董事長卻由政府直接任命,并不由持股單位決定,這樣董事長與董事(會)就失去了一致的價值取向,董事長作為法定代表人一般應持公司立場,而股權董事常以大股東立場審視企業決策。
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以及高管層盡管都是由政府任命的經營代表,而董事、監事卻是由簿記股東指派的代表。他們都代表了大股東的權益,卻無法弄清楚誰才是經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因此,現行由國資持股單位派出董事、監事,而政府另行任命企業經營者的國有資本管控模式需要改進。
從原理上講,國資持股單位只宜充當“賬房先生”,對國有資本進行賬務登記和收取權益,而企業的經營應由政府任命的經營代理人如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執行董事等各司其職,承擔國資經營的最終責任,一般高管人員和董事、監事都應從市場吸納。須知,國資的管控模式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特點,也就無法形成真正中國特色的國企治理結構。
其次,聘任制與任命制的選擇。無論是競爭性企業還是公益性企業,都需要從市場吸納各類管理人才,包括高管和董事、監事等。
這些市場人才強調專業性和流動性,所以適于聘任制,但對國資企業的經營代理人除了專業性之外,還要考量綜合素質和忠誠度,強調穩定性,所以適用于任命制。因此,除了國企“三長”和執行董事應實行任命制外,其他高管和董監事,均應適用完全市場化的聘任制。
第三,激勵模式。激勵是國企改革的關鍵坐標。激勵模式影響到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發展動因以及風險控制。
一方面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激勵看作是獎勵,或是把國際同類崗位的工資定價拿來類比;另一方面,也要深刻理解個人職業生涯與企業發展相互關聯的巨大動力作用。如前所述,競爭性國企與公益性國企的內在矛盾也反映在激勵模式的選擇上,競爭性企業與公益性企業應適用不同的激勵模式。
對于競爭性國企,在激勵模式上要適應市場一般規則,企業激勵模式有多種選擇,主要是兩個要點應有所突破:一是薪酬市場化,二是管理層和員工持股。從工薪激勵到利益綁定是現代企業激勵模式的進步,利益綁定蘊含了職員的職業生涯、成就感、財富成就、安全感等一系列管理心理原理,已經成為競爭力的主要載體,激勵過度當然會帶來短期行為或逆向選擇等風險隱患,而激勵不足則企業也會漂浮動搖。
因此,在財務政策上應給予競爭性國企一定額度的股權與利潤分配權限,以滿足適度激勵的需要。對于公益性國企來說,因為帶有市場壟斷性,員工職業生涯也以穩定為特征。因此,與企業狀態相適應的薪酬和福利條件是基本的激勵手段。
上述三個方面的破題之舉是國企經營和企業家成長的必要條件,也是突破“企業家困境”的重要舉措,更是深化國企改革的關鍵。企業家是企業的靈魂,民企如此,國企亦如此,讓國企的企業家們走出困境可能正是國企保值增值和履行公益責任的要害。
總之,國企改革正值關鍵階段,需要研究和討論的問題也很多,擺正上述坐標的位置至關重要。凡事知易行難,聞道者眾,悟道者十,行道者一。智慧和勇氣才能使國企改革在三中全會精神的指導下順暢通達。
(本文作者介紹:中信集團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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