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jīng)專欄作者 江南憤青[微博]
雖然陸金所一再聲稱自己是中介方,但是事實上,這個中介方其實是讓體系內的另外一家機構(平安融資擔保)參與到交易中來,這個構成了陸金所跟所有P2P最大的區(qū)別。
陸金所表面上看是一個網(wǎng)絡平臺,本質跟人人貸等P2P應該沒太大區(qū)別,理論上是一種個人對個人的借貸撮合平臺,借錢的人和出借的人在這里匯合,各取所需,達到交易匹配的功能。但是P2P本身就有很多模式,國外有Prosper、Kiva、Zopa、 Lending Club等模式,復制到國內也變成拍拍貸、人人貸、宜信、紅嶺等多種模式,誰代表了真正P2P,業(yè)內也吵個不停,至于誰能走成功,也很難說。同時,在監(jiān)管上也算是個空白,這點其實無論國內外都一樣,金融創(chuàng)新本身就是游走在灰色地帶,美國的PROSPER也曾被監(jiān)管機構認定非法,但是后來又被允許重新開業(yè),也說明這個行業(yè)到底會如何,都在觀望之中。
我自己理解的P2P平臺,可能跟很多人不一樣,P2P的字面意思是Peer-to-Peer 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或稱個人對個人信貸。那么平臺就是為這種個人對個人借貸行為創(chuàng)造條件的架構,目前這種架構一般都表現(xiàn)為網(wǎng)絡化,但是并不代表網(wǎng)絡化是必須的要素,從目前的認知來看,由于P2P的兩頭都是零散的人,通過網(wǎng)絡應該是最便于降低成本進行規(guī)模化和批量化的復制,事實上隨著這科技的進步或者交易模式的改變,非網(wǎng)絡化也一樣可以達到P2P的目的。其實宜信應該確切的說是非網(wǎng)絡化P2P的模式,但是宜信是一座看不清也摸不透的巨大冰山,到底掩藏在宜信背后的是什么,目前還沒有清晰的認知,沒辦法做更多的評論。
P2P就本質而言其實是金融脫媒“Financial Disintermediation”,原先個人的借款都是通過中介來實現(xiàn)的,一般都是銀行,個人將存款匯集到銀行,然后銀行作為媒介統(tǒng)一放款,P2P則改變了這種方式,通過P2P的平臺,出借人可以自行將錢出借給在平臺上的其他人,而平臺則通過制定各種交易制度來確保放款人更好的將錢借給借款人,同時還會提供一系列服務性質的工作,幫助更好的進行借款管理。服務比較典型的行為包括三種,純法律手續(xù)的服務,確保借款行為的法律有效性,風險特征信息提供的服務,確保借款安全性的有效判斷,以及借款人違約以后的追償服務,確保在違約發(fā)生后降低損失。所有的制度和服務其實都是圍繞著如何更好的搭建平臺以吸引更多的人參與交易作為基礎性特征的。
這種平臺特征性質,使得P2P的地位就是相對獨立,例如市場管理方,只提供各種有利于交易雙方交易的服務,但是卻不能參與交易行為,也不能對交易雙方有傾向性意見,更不可能成為借款方式里的一個主體,借款的最終決定權,應該在出資人自己手里。出資人自己根據(jù)平臺所設定的一系列交易制度作為基礎,自足的判斷出資行為,同時也要自己來承擔出資后的責任損失。P2P平臺利用的是優(yōu)秀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服務來吸引出資人進入到這個平臺。
國內P2P大概起步于06、07年,發(fā)展到現(xiàn)在也魚龍混雜,大大小小網(wǎng)站幾百家,也引發(fā)過很多問題,在一些交易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平臺很容易陷入危機,也發(fā)生過幾起惡劣的事件。2011年9月,貝爾創(chuàng)投事件(涉案金額300萬),2012年6月的淘金貸事件(涉案金額100萬),相信未來還有進一步洗牌的空間,還會有陸續(xù)的平臺陷入危機之中。
平臺的危機從那里來呢?理論上,真正定義為平臺的P2P,無非是兩個風險點,第一是經(jīng)營不善,導致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平臺無法存續(xù),因為P2P作為平臺收取的是兩塊收入,一塊是根據(jù)達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塊是會員費。P2P的支出是經(jīng)營平臺所需要的一系列費用,如果平臺的交易不活躍,收入不能覆蓋收益也很正常,但是這種風險是經(jīng)營者自身的風險,理論上不會波及到交易主體。
第二則是交易機制設計不合理所導致的出資人信用判斷出現(xiàn)失誤,導致壞賬出現(xiàn),從而受到損失,交易機制的設計是P2P的核心點,一個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設計,是可以避免很多風險點出現(xiàn)的,例如通過對借款人的各項真實性審核的機制,借貸周期的時間限定,交易風險賠償制度的設計,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設計,還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項制度的創(chuàng)新設計,在國外甚至有人際關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設計,都進行應用到平臺上來,從而進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壞賬的出現(xiàn),但是任何交易機制都會存在缺陷,只能在長期實踐中,不斷發(fā)展和優(yōu)化,這個其實是出資人自身該承擔的風險,而平臺也要不斷的去優(yōu)化這種設計,成就平臺的核心競爭力。
第三點其實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平臺是否會存在利用交易機制設計的漏洞,人為的進行騙貸活動,由于交易數(shù)據(jù)、信用審核的權限都放在平臺手里,出資人卻不能有效審核這些信息,也無從判斷真假,那么處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讓P2P走入歧途。詐騙等一系列惡性事件就很容易產(chǎn)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臺上,就更容易產(chǎn)生這種情況。隨著經(jīng)濟形式惡化,很多不具備公信力的P2P,應該在這方面會不斷的發(fā)酵,應該還是會有惡劣的事情出現(xiàn)。
為了解決上面三個顧慮,讓出資人對平臺有信心,同時也對出資行為有信心,放心在平臺上交易,都有意無意的走入到了一個很有意思的模式上來,就是平臺對本金的保障上來。我們姑且不去判定,平臺是否有能力保障本金,而單純就這種保障行為,我自己個人感覺,產(chǎn)生兩個層次的P2P,一個還是堅持P2P路線,只是由于P2P作為創(chuàng)新事物,為了讓更多人的嘗試這種模式,不得不把自身信譽加入,最終目的還是去掉自身的信譽,是一種不得已的營銷模式,畢竟國人的思維模式更接受這種有擔保行為的出資。但是另外一種,我卻覺得已經(jīng)是不能算P2P了,因為他徹頭徹尾就是走入到了另外一個層面上的問題了,陸金所就是這種貌似P2P的非P2P業(yè)務核心。
我自己判斷是不是P2P,主要是看一個P2P平臺是否具備脫媒的條件,如果一個平臺還是需要一個媒介來促成雙方交易,出資人出資的時候,這個媒介的信用有所附加,那么P2P就必然是不成立的。
我們看陸金所的交易實在,雖然陸金所一再聲稱自己是中介方,但是事實上,這個中介方其實是讓體系內的另外一家機構(平安融資擔保)參與到交易中來,這個構成了陸金所跟所有P2P最大的區(qū)別,離開了這個平安融資擔保,所有的交易鏈都無法形成,陸金所的核心其實是一個擔保行為。而不是交易行為。
這種交易行為其實不是個人對個人的信用問題,而是出資人對平臺,平臺在對借款人這么兩個環(huán)節(jié)構成,首先需要出資人對平臺認可,同時平臺要對借款人進行認可,原先所認定的金融脫媒,其實又開始需要平臺這個媒介來進行了,只是銀行被替換成了平臺機構。
這種模式下,因為,平臺需要對借款人行為進行擔保的話,就必然使得平臺對借款人進行嚴格的風險認定,這種風險認定不是信息審核,而且是一種將自身信用加入的評價機制,一旦評價機制出現(xiàn)問題,受損的并不是出資人而是平臺自身。
決定P2P成敗的核心已經(jīng)不是平臺設計,而是平臺風險審核體系了。風險審核的加入,使得這種模式更多成為一個類擔保公司或者類信托公司的概念。平臺直接就是換算成,公司等同于以固定利息向個人借款,然后對個人進行放貸,如果貸款的違約率低于平臺的收益,那么就是成功,反之就是失敗的。
從陸金所的實質來看,就是平安融資擔保的擔保業(yè)務網(wǎng)絡化,陸金所自己也認為借款的安全保障在于平安集團在金融領域的專業(yè)優(yōu)勢,但是這個專業(yè)優(yōu)勢到底是什么?出資人其實是無法判斷的,你只能選擇相信他,才可以進入。P2P如果無法清晰的描述出為什么通過平臺借款安全度很高,那么就永遠無法做成一個P2P,而事實上也正是因為陸金所自身也無法說明白這個問題,才只能將自身旗下的擔保公司加入進來,看上去是一勞永逸的解決了出資人借款的問題,但是事實上卻讓這個模式也徹底的偏離的P2P的模式,出資人只能相信平安集團的專業(yè)能力和實力,能讓他們不但能拿到本金也能拿到利息。跟點對點的借款其實是沒有關系了。媒介在期間扮演的角色很重要,無法被取代。即使在說是一對一的,也掩蓋不了陸金所是平安集團利用自身信譽募集資金用于自身放貸的業(yè)務實質,平安很聰明,利用所謂的P2P繞開了金融監(jiān)管,徹底成了金融資產(chǎn)表外化的一個方式。他的盈利模式更簡單只要平安擔保所收取的擔保費用以及陸金所收取的服務費用高于他所放貸的項目的壞賬率,就產(chǎn)生盈利,反之虧損。跟P2P木有任何關系。
當然我沒有否認平安的這種模式不好,相反我覺得很好,只要平安對自身的風控能力有充分的把握,那么平安其實就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得了大量的低廉的資金,形成了龐大的吸儲功能,如果下一步放開一對一,我想平安的這種模式可能比平安銀行更有市場。這里就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平安融資擔保的邊際在那里?平安可以擔保十個億,二十個億,是不是可以擔保一百個億兩百個億呢?我想這點總是不現(xiàn)實的,陸金所如果一直是這種模式操做下去,那就勢必要考慮到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如何在發(fā)展的問題。料想下一步陸金所肯定也考慮引入更多擔保公司或者金融機構到這個平臺上,來解決自身規(guī)模有限的問題,按照這個邏輯下去,陸金所到是演變成一個個人對金融機構的交易平臺的可能性到比演變成P2P的可能性要大很多。(江南憤青 發(fā)布于201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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