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行為
信托行為是指以信托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信托約定(信托關系文件)是信托行為的依據,即信托關系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信托關系文件作保證。信托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進行約定。
(二)信托主體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的創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2.受托人。受托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和處分信托事務。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
(三)信托客體
信托客體主要是指信托財產。
1、信托財產的定義和范圍。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財產。通常我們也將前者稱為信托財產,而將后者稱為信托收益,信托財產和信托收益是廣義的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特性。信托財產特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托財產的安全較有保證。
(2)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進而較好地實現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托財產。受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
3、信托財產的管理。為了保證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財產必須與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只有分別管理,才能保障各個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托財產是貨幣,可以放在一起管理、運用,但必須分別計算。
責任編輯:郭艷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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