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千萬級大案!銀行柜臺買理財,居然被客戶經理拿去買彩票了
今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十堰銀保監分局連開兩張罰單,建行十堰分行因“內控管理不嚴,員工挪用客戶資金”被罰30萬,當事員工易某敏則被監管徹底“拉黑”,禁止終身從事銀行行業。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易某敏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其長達數年的違法犯罪過程被公之于眾。
上千萬資金進了客戶經理腰包
1972年出生的易某敏,曾是建行十堰田湖支行(以下簡稱“建行田湖支行”)的一名員工。裁判文書顯示,在八年的時間里,他把銀行客戶上千萬元資金“裝進”了自己的腰包。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易某敏在擔任大堂經理、客戶經理期間,利用在單位窗口柜臺、大廳給客戶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客戶辦理業務、銷戶、換卡之機,提前控制客戶銀行賬戶。
之后,當客戶到銀行辦理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業務時,在凍結資金尚未轉入到理財產品、保險資金池的時間段,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客戶輸入賬戶密碼后將交易撤銷,并將資金轉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戶其他賬戶,之后通過取現金、刷POS機、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將資金用于個人購買彩票、支付本人的有關費用、個人消費等開支。
經查,被告人易某敏共計侵占客戶資金達到1168.70萬元。
18人共計47筆資金被侵占
經查,被告人易某敏共計侵占客戶邢某、周某等18人名下的47筆資金。
以被害人周某為例,2015年10月,周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購買40萬元的理財產品,在打印憑證后,易某敏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撤銷了該筆交易。
此后,易某敏將這40萬元轉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賬戶,這筆錢后來被易某敏使用。
2017年1月,周某又到建行田湖支行購買20萬元理財,易某敏讓周某輸入賬戶密碼后,又通過智慧柜員機將這20萬元轉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賬戶,在購買理財產品并打印憑證交給周某后,易某敏立即撤銷了這筆交易,之后將錢款用來進行資金周轉和消費。
之后,易某敏不斷重復這個“套路”,在悄悄撤銷周某購買理財產品的交易后,將資金進行轉移,大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僅周某一人,就被侵占9筆資金合計220萬元。
除了撤銷交易,還有“移花接木”。
2017年1月,受害人梁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購買理財產品,易某敏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30萬元轉移至易某敏控制的梁某同名賬戶,并在當天購買了理財產品,還把憑證交給了梁某。
到了2017年3月底,易某敏將該筆理財的本息30.17萬元贖回,并轉移到其他賬戶,同樣進行了資金周轉和消費。
易某敏不僅在受害人的理財產品上大做手腳,還盯上了保險產品。
2014年2月,易某敏同樣將前來購買保險產品的朱某50萬元轉移到其他賬戶,在以朱某名義購買50萬元保險后又私自退保,保險資金被退回后,又為易某敏所支配。
彩票是易某敏的一項大額支出。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易某敏從2010年開始就在其店里買彩票,一直到2019年4月,大約花了一百多萬元。
詐騙罪or挪用資金罪?
2019年3月7日,建行十堰分行在日常風險排查中發現,2017年至2018年,有6名客戶在田湖支行購買了理財產品后立即撤銷交易,經手人都是易某敏,情況比較可疑。
2019年3月8日,分行決定停止易某敏的正常工作,配合調查情況,易某敏交代了自己違規將資金轉出借給他人使用。
2019年4月,易某敏向警方投案,同月被刑事拘留。此時,他已經無力填補這1200余萬元的“大窟窿”。
對于公訴機關對易某敏職務侵占罪的指控,建行十堰分行以及易某敏的辯護人均提出了不同的意見。
建行十堰分行出具書面意見表示,易某敏固然利用了其銀行員工的身份,但他更多的是利用其“熟人”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辦理換卡、銷戶業務中騙取對方銀行密碼,再將款轉入自己控制的賬戶進行消費。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他最主要的犯罪特征是虛構舊卡已銷毀的事實,非法獲取控制賬戶;在客戶辦理業務時,謊稱為其購買理財產品,實際直接將客戶資金直接轉入控制賬戶。這一犯罪特征與詐騙罪相符,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被告人易某敏的辯護人提出,易某敏利用職務之便獲取資金,但并沒有想非法占為己有不予歸還,而是一直在還,符合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
一審獲刑八年半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起訴書指控易某敏職務侵占的客戶資金,屬于在建行十堰分行管理、使用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司財產論。被告人易某敏在本案中,確實利用了客戶的信任,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經手的客戶資金轉入其控制的客戶賬戶進行使用,但其上述行為均是利用其在銀行經手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實施的,屬于職務犯罪,而不屬于非利用職務便利的其他犯罪。
法院同時認為,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易某敏明知購買彩票中獎率很低,風險很大,但其在將客戶款項用于購買彩票、個人消費等支出,且已經難以歸還的情況下,仍然持續長期將大額客戶資金用于博彩、個人消費等支出,且造成實際無法歸還的結果,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性質屬于職務侵占。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易某敏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人民幣1168.70萬元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且系多次職務侵占,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易某敏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易某敏親屬代為退還的人民幣30萬元,返還建行十堰分行;繼續追繳剩余款項1042.51萬元,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易某敏退賠。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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