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行騙記:6個騙子組團一年騙5億 8家銀行中套

泉州行騙記:6個騙子組團一年騙5億 8家銀行中套
2019年06月05日 21:23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泉州行騙記:6個騙子組團一年騙5億 8家銀行中套 主犯高中文化

  來源:時間財經

  胡飛 

  仍欠3億無法償還。

  6月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發生在福建泉州的特大票據詐騙額,6名涉案人員通過注冊多家關聯公司提供虛假材料,騙取8家銀行辦理承兌匯票及信用證等合計5億元。

  據判決書,黃清粘出生于1962年9月,福建石獅人,高中文化,系泉州市泉港區愛德利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德利貿易”)、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河化工”)、廈門市欣德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德利投資”)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時間財經查閱天眼查發現,黃清粘目前擔任10家公司法人,12家公司高管,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共有8家,其中就包括上述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及欣德利投資三家。其中,恒河化工注冊資本高達1.93億元。時間財經撥打天眼查提供的恒河化工聯系電話,提示音為“號碼不存在”。

  據黃清粘供述,其先后成立欣德利投資、愛德利運輸公司、愛德利貿易及恒河化工等公司。之后,黃清粘收購了泉州市東泰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泰鑫”),并安排福建石獅人王經提擔任法人代表,由后者代持公司全部股份,以便辦理承兌匯票貸款。該公司并無實際經營,都是在配合黃清粘其他公司做關聯交易。

  2014年,黃清粘名下公司出現資金困難直至資金斷裂。由于多筆銀行貸款到期,且在銀行辦理的貸款大多通過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使用貸款額度,黃清粘就與部分手下商議騙取銀行票據償還其他銀行貸款問題。

  據刑事判決書,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間,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資三家公司多次向興業銀行泉港支行、農行泉港志航、中國銀行泉港支行等8家銀行,通過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獲取銀行授信額度,再以虛假購銷合同等材料騙取銀行辦理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后,立即貼現并將貼現資金流轉回關聯公司。

  經泉州東南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上述三家公司向8家銀行共融資41筆,其中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出票人出票后,資金又流回至出票人或關聯企業38筆,金額合計人民幣4.98億元,三家公司至今尚欠八家銀行本金共計2.88億元。

  企業票據詐騙案與普通騙貸案究竟有何不同?為何8家銀行會集體“上當”?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睿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企業通過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騙取銀行貸款帶有很大隱蔽性。這種詐騙形式以企業作為幌子,以虛假交易作為誘餌,以保證金作為基礎,實施巨額銀行貸款詐騙。因而容易給銀行造成錯覺,且更不易被察覺,一旦發現,就已蒙受損失,本案中8家銀行“上當受騙”也就不難理解。

  組團詐騙、分工明確

  據刑事判決書,2014年始,因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資三家關聯公司經營困難,為籌集資金支付銀行貸款及經營費用,三家公司實控人黃清粘經常召集公司經理黃英杰、經理助理邱志亮、財務總監莊玲玲、財務主管蔡暉等人召開“碰頭會”,分工部署騙取銀行貸款事項。

  具體而言,莊玲玲負責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審計報告獲取銀行審批授信,并制作公司在銀行貸款的期限及可用額度情況表;黃英杰、邱志亮負責制作虛假貿易背景的產品購銷合同;蔡暉負責虛假交易合同的開票、貨權轉移手續和財務平賬工作。

  據證人吳某(原系恒河化工出納)提供的證詞,自2014年年底起,恒河化工幾乎沒有貨款往來,資金轉賬大部分是支出,轉入的資金基本上是黃清粘的關聯公司轉進去的,轉賬由黃英杰或邱志亮安排;另據證人連某(原系愛德利貿易員工)提供的證言,公司提供給銀行的審計報告中的財務數據與其申報給稅務機關的數據并不相符,存在明顯改動。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睿律師對時間財經表示,依據票據法律關系,企業向銀行申請開具承兌匯票,僅需要向銀行繳納50%以下的保證金,即可申請開票。一般情況下,銀行為了獲得更多客戶,基本要求30%的保證金就可以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問題主要出在以虛假的商品交易向銀行申請開具匯票的過程中。

  戴睿律師稱,以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進行詐騙,實際上是以虛假商品交易合同作為基礎,然后向銀行繳納30%的保證金,就能夠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在匯票到期后,向銀行提示付款;如果票據未到期,則需要貼息,但仍能夠從銀行獲取除30%的保證金以外的70%的銀行資金。如此運作,多開幾次,金額就會越滾越大。

  根據判決書,多位銀行員工亦證實,其所在銀行根據莊玲玲提供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材料,為恒河化工、愛德利貿易、欣德利投資等關聯公司辦理授信貸款,上述三家公司再向銀行提供產品購銷合同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或信用證等使用貸款,使用后部分還需向銀行補充提供增值稅發票。

  3億元無法償還

  2016年12月,黃清粘在愛德利貿易公司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抓獲歸案,隨后其他涉案人員黃英杰、邱志亮、莊玲玲等也相繼落網;2017年10月,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以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等,對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資及被告人黃清粘、黃英杰等提起公訴。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資三家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等行為構成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黃清粘、黃英杰作為三家公司直接主管人員,邱志亮、莊玲玲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明知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信用證、商業保理,仍然參與實施相關騙取行為。基于此,做出如下判決:

  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欣德利投資均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各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60萬元、20萬元;黃清粘犯騙取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款50萬元;黃英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款5萬元;邱志亮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莊玲玲判處拘役6個月,罰款2萬元,以上罰金合計人民幣239萬元。

  除此外,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還責令愛德利貿易、恒河化工分別向相關單位支付經濟損失1500萬元、6322.90萬元、1500萬元,款項均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截至目前,上述三家公司仍拖欠8家銀行本金共計2.88億元無法償還。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睿律師告訴時間財經,3億元不是小數目,一旦無法追回,銀行難辭其咎,因為銀行確實存在審查不嚴之職。審查企業的資質以及商品交易的真實性,需要銀行有專門的人員調查核實,并要求交易雙方對于交易結果承擔責任。(北京時間財經 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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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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