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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爾芯在上市過程中被中國證監會發現存在嚴重的財務造假行為,包括虛構銷售交易、提前確認收入、少計期間費用等手段,虛增了營業收入和利潤。其中,虛增的營業收入為1536.72萬元,占當年營業收入的11.55%;虛增的利潤總額為1246.17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18.48%。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發行人在提交申報材料后、未獲注冊前被發現的欺詐發行案件。
中金公司作為思爾芯的保薦機構,在保薦業務中未能勤勉盡責,因此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那么,中金公司除了行政責任,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本案中,發行人思爾芯和保薦券商中金公司都難辭其咎。
此外,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的規定,保薦人需要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若因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盡管思爾芯最終未發行成功,但如果有投資者在上市前基于對虛假記載的文件的信賴而進行投資,例如戰略投資者或其他類型的投資者,他們可能會要求中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旦中金公司被認定未勤勉盡責,先行賠付制度可能成為投資者獲得賠償的較快途徑。
(本文由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劉彥梅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劉彥梅律師,系證券訴訟、公司訴訟律師,遼寧大學法律碩士,具有保薦代表人(投資銀行)資格、證券從業、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20年以上法律實務經驗。目前已通過CPA審計、經濟法、會計、戰略、稅法,是為數不多的具有投行、財務思維的律師。)
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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