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曉璐
近期,A股首例因董監高億元增持計劃爽約被投資者索賠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審理,備受市場關注。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上市公司公告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6家上市公司(含已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大股東等因未履行增持承諾或不減持承諾,被交易所或地方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合計被開出10張罰單。其中,5家公司大股東未履行增持承諾,1家公司股東未履行不減持承諾。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增加了“承諾應當嚴守”的規定。另外,根據滬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履行承諾義務”,如果大股東發布增持計劃后未實施增持,自律性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給與相關股東及其負責人包含公開譴責在內的紀律處分措施。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證券法實施后,監管部門對公開承諾履行情況的監管力度顯著提升。在目前市場環境下,監管部門對增持承諾的監管更嚴。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應嚴肅對待公開承諾事項。否則,面臨的不僅有監管部門的行政監管措施處罰,還有來自投資者的索賠。
大股東違反公開承諾
受到嚴監管
海南椰島5月27日公告,因未依照承諾增持,公司第二大股東全德能源日前遭上交所公開譴責。至此,年內已有6家上市公司(含已退市公司)控股股東、大股東等因未履行增持承諾或不減持承諾,而被交易所或地方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合計被開出10張罰單。
作為上市公司的“內部人士”,大股東、董監高增持或承諾不減持,往往傳遞出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和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號。但有個別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向市場釋放虛假的利好信息,在承諾增持或不減持期間內,違反承諾,欺騙中小投資者,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在上述5家未履行增持承諾的公司中,有2家公司大股東在增持期間根本未增持公司股票,均被交易所和地方證監局“雙罰”;有3家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動人在承諾期限內實際增持數量、金額未達增持計劃下限,被交易所或地方證監局單獨處罰或“雙罰”。
即便上市公司退市,公司大股東未履行公開承諾也難逃處罰。如泛海控股已于今年2月7日退市摘牌,2月28日和5月10日,公司控股股東中國泛??毓杉瘓F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泛?!保┘捌湟恢滦袆尤?,因為未按照承諾增持先后被北京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和深交所公開譴責。
警示函顯示,2023年8月10日,泛??毓砂l布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中國泛海的一致行動人計劃在未來4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合計增持金額在5000萬元至1億元。但是,截至增持計劃期限屆滿,增持主體合計增持金額僅769.47萬元,未達下限。2023年9月5日,泛海控股公告稱,控股股東中國泛海擬在未來4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在1億元至2億元期間,但最終僅增持2889元。
中國泛海及其一致行動人發布增持計劃時,泛??毓晒蓛r在每股1.5元至2元左右波動,增持計劃發布后,泛??毓晒蓛r出現明顯回升,最高突破每股3元。深交所表示,在*ST泛海面臨交易類退市風險的情況下,中國泛海及其一致行動人發布增持計劃但未切實履行增持承諾。增持期間,面對深交所監管問詢,未能及時向市場揭示有關增持計劃履行的不確定性風險,且在此后未實施進一步增持。上述行為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違規情節性質嚴重。根據相關規定,深交所對中國泛海及其一致行動人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大股東最了解上市公司所在行業狀況及公司本身經營情況,其發布增持計劃一般被視為利好消息而被市場所矚目,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浙江六和(寧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因此,上市公司增持計劃的發布、增持進展及增持結果全過程均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僅僅在增持期滿后發布未實施增持的信息,而在增持期間沒有發布增持進展,包括沒有發布不再增持及其理由信息的,監管部門作出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是有依據的。
另外,還有大股東未履行不減持的公開承諾而收罰單。2024年2月份,四川證監局對正源股份第二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成都國棟南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棟南園”)采取責令整改的監管措施。2023年4月6日,國棟南園與第二大股東向正源股份回函時共同承諾增持股份在6個月內不減持,并于當年4月10日通過上市公司公告承諾情況。但在2023年8月4日,國棟南園賣出正源股份1267.36萬股股份。
據正源股份公告,今年3月份,國棟南園已經購回其減持股份,并將購回產生的收益支付至上市公司。
違反公開承諾
或面臨民事追責
除了被監管部門處罰,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承諾還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5月24日,A股首例董監高違反公開承諾,被投資者索賠的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開庭。
新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條規定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
“增持計劃屬于公開作出的承諾。如不兌現,可能被投資者指責為虛假陳述?!标惒ū硎荆龀钟媱澩ǔ1徽J定為利多消息,可能誘使投資者買入股票。如不兌現,因增持計劃買入但在計劃發布后股價下跌而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有動力以虛假陳述為由,提起訴訟。在地方證監局、交易所對當事人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情況下,訴訟風險更大。
此外,在上述董監高違反公開承諾案中,上市公司亦被投資者列為被告。在張志旺看來,上市公司董秘負責管理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并定期檢查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所以董監高承諾增持,不全是董監高的個人行為,公司仍有監督及相應信息披露的義務。
近年來,在監管部門鼓勵下,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積極出手增持,維護公司股價穩定。據同花順iFinD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5月28日,A股420家上市公司發布828位股東增持計劃,同比均實現翻倍增長,2023年同期僅187家上市公司發布347位重要股東增持計劃。從實際增持金額看,今年以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增持金額合計552.65億元。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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