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中層干部王某多次收受一業務公司現金賄賂,共計人民幣1700余萬元。而他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提供銀行賬戶供他轉移、轉換資金。
5月2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檢察院”)獲悉,經該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幫助王某(已判決)轉移受賄錢款,犯洗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浦東新區檢察院介紹,王某是某銀行一名中層干部,負責外卡收單作業和外卡業務管理工作。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某受某業務單位公司時任總經理的請托,為該司與其所在銀行開展相關業務過程中,給予業務引薦、日常管理、消費交易爭議處理等幫助,多次收受該業務公司現金賄賂,共計人民幣1700余萬元。
在審查王某受賄案的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了王某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涉嫌提供銀行賬戶供王某轉移、轉換資金的洗錢犯罪線索。
原來,收受千萬元現金的賄賂后,為了掩飾、隱瞞其收受賄賂的犯罪所得來源和性質,王某想到了借用家人的銀行賬戶存現后再給自己轉賬的方法。
2021年底,高某乙來到姐姐家,姐夫王某從房間里拖出一件行李箱,對高某乙有事相求:“弟弟,單位發放了100萬元的獎金,要借用你的銀行賬戶存一下這筆錢,等我需要時再轉賬給我。”王某以發放獎金,用錢買房為由,先后多次讓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幫助自己存現轉賬。
對于王某的大額現金“獎金”,高某甲與高某乙期間意識到可能來路不正,出于擔心曾詢問王某現金來源,得到的是王某“不要多問”的回答,二人并沒有進一步深究,反而予以放任并繼續幫助存現轉賬。經查,高某甲協助王某轉移資金人民幣300萬余元,高某乙協助王某轉移資金人民幣340萬余元。
洗錢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幫助隱瞞、藏匿、轉換不法財產的情況,反映出行為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往往辯稱其主觀上不明知上游犯罪。對此,承辦檢察官介紹:“我們不是僅依據被告人的供述,而是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與上游犯罪行為人的關系、交往情況,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依法認定洗錢犯罪行為。作為王某的近親屬,本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可以辨別,如此大額的現金與王某職業及財產狀況明顯不符。”
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明知王某的現金系貪污賄賂犯罪所得,仍通過提供銀行賬戶存現后轉賬的方式,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及其性質,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5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5萬元。2024年3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姐弟倆也得到了應有的刑罰。
責任編輯: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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