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出爐 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互聯網保險新規出爐 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年12月14日 12:05 新華網

  原標題:【白話金融】互聯網保險新規出爐!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華網北京12月14日電(游蘇杭)今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5章83條,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銀行能否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對自營網絡平臺如何規定?

  《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對于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應如何界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什么樣的互聯網企業能代理保險業務?

  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

  此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能否在朋友圈賣保險?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海量資訊、精準解讀,盡在新浪財經APP

責任編輯:戴菁菁

APP專享直播

1/10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01-07 合興股份 605005 --
  • 01-06 之江生物 688317 --
  • 01-05 天能股份 688819 --
  • 01-04 浩歐博 688656 35.26
  • 12-31 傳智教育 003032 8.46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
    新浪首頁 語音播報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