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說案丨騙貸3億入股銀行 延邊農商行股東犯罪獲刑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在治亂象的背景下,不少中小銀行的違規股東逐步現出原形。
8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一份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單位玄盛資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玄盛資本”)、被告人陳威犯單位行賄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騙取貸款罪,二審維持了原判。
判決中也詳細揭露了玄盛資本和陳威如何通過貸款入股銀行的過程。
貸款資金入股銀行
檢方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玄盛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威,騙取信貸資金入股延邊農村商業銀行。
具體做法是,玄盛公司先行投入2.1億元資金入股延邊農商行,同時,編造深圳市光大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光大財富”)、深圳萬安興業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萬安興業”)、玄盛公司虛假企業財務數據等資料,以光大財富公司、萬安興業公司、玄盛公司的名義,為玄盛公司在延邊農商行、延吉和潤村鎮銀行騙取貸款共計人民幣3億元。其中,1.275億元入股延邊農商行,其余貸款償還入股資金2.1億元中的部分款項,最終變相入股延邊農商行。
2017年,延邊農商行向玄盛公司支付年度紅利人民幣2025萬元,因玄盛公司未達到監管要求,在2018年1月26日退股時向延邊農商行索要溢價款人民幣950萬元,玄盛公司非法獲利合計人民幣2975萬元。
陳威自述,“貸款3億元的手續不合規合法,貸款主體的公司存在股權關聯,不符合貸款規定。銀行的盡職調查報告沒有實際做過,延邊農商行是根據我個人提供的企業基本材料和別的銀行給我做過的盡職調查報告模板做的。我讓王某按照銀行的要求把玄盛公司的財務報表的數據做了修改。銀行盡職調查報告實際沒做,只用我提供的企業材料和模板”。
陳威表示,“光大財富實際控制人是我,名義股東代我持股,沒有開展業務。萬安興業公司我是實際控制人,全是我個人出資。在延邊農商行持有股份期間分紅2020萬元。玄盛入股延邊農商行3億元的事,我是和財務總監韓某、行長李某談的,退股和韓某談的。最終以3.47億元價格將股權轉讓,延邊農商行支付我原始入股資金3750萬元和溢價950萬元,玄盛公司不用繼續支付利息,也不再享受分紅,直到其他公司接走這部分股權,一起處分這3億元貸款和股權轉讓資金。”
延邊農商行行長李某也表示,“我行為完成原銀監會監管指標定向募股,在全國銀行同業里向社會通知定向募股,陳威聯系我行,我2016年10月出差深圳與陳威在酒店認識。我告訴陳威入股條件,陳威答應入股,但要在本行貸款,我說入股后滿足貸款條件就可以。”
據李某介紹,“入股后,延邊農商行共向她發放2.6億元貸款,陳威所提供的貸款材料是否真實,我們銀行不好判斷,貸款手續明面上符合規定,實際貸款兩公司有關聯,玄盛是本行股東,以股權質押給自己公司做反擔保,我行在明知不符合規定情況下默許,沒有嚴格審核就放款了”。
陳威之所以能如此空手套白狼,從銀行貸款入股銀行,或跟中小銀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有關。
延邊農商行的評級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末,該行的大股東幾乎都為民企。其中第一大股東永泰集團持股1.45億,占比為8.87%;第二大股東玄盛公司持股1.35億股,持股比例為8.26%。
向吉林信托高管行賄
判決書還顯示,2012年6月和9月,永泰能源向吉林信托兩次申請辦理短期借款,貸款金額分別為人民幣2.9億元、2億元,永泰控股為上述貸款擔保。玄盛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威為使借款盡快到賬,請求時任吉林信托法定代表人高福波幫忙,高福波違反行業規范,安排工作人員,在貸前沒有實地調查,事后補簽審批和會議記錄的情況下,為永泰能源快速放款。2012年10月,高福波以朋友被查需要花錢處理為名,向陳威索要人民幣150萬元。
陳威供述,“2012年底,高福波電話約我到長春南湖附近長白山賓館2樓見面,說王某被查,因其送過高字畫,需要錢找人運作擺平,讓我準備150萬元現金,我同意。第二天回北京準備150萬現金,按高福波說的裝在一個茅臺酒紙殼箱里,按指定時間、地點送到金融街購物中心。2012年永泰向吉林信托借過2筆資金,每筆大概1-2億,資金用款急,正常手續繁瑣、時間長,我和高福波說請他同意快速放款后,兩三天就放款了。”
高福波作證稱,“2012年10月,違反吉林信托貸款管理規定,陳威幫永泰能源辦理短貸業務時,我給郭某打招呼“簡化審批流程、調查質押不做手續走個形式”,因為我幫忙他們才順利貸到款。沒過多久,因我當時想花錢打聽、擺平調查的事,向陳威要了150萬元。”
此外,2016年10月,在“山西證券”定增項目即將到達解禁期前,玄盛公司實際控制人陳威請求北京中吉金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吉金投)實際控制人高福波協調九臺農商行辦理項目展期,高同意幫忙。陳威出于對高福波在項目展期上同意幫忙以及此前在項目配資上幫忙的感謝,代表玄盛公司送給其人民幣300萬元。事后,高福波協調九臺農商行辦理了該項目展期。
陳威稱,“2016年10月,山西證券要到解禁時間,九臺商行問我們股票怎么處置,因為當時股價低于增發時價格,拋售會虧損,而且我認為股票會漲,我為避免虧損找高福波聯系九臺商行辦展期。高某說九臺商行董事長高兵不愿意展期,想辦成需要出很多力,我說不能白幫忙,我拿300萬元,高給了我李某卡號,我就一次性通過建行卡轉給李某300萬元。”
高福波在證人證言中表示,“2015年底,陳威找到我,說要做山西證券的定增項目,讓我給她融資,我通過九臺農商行高兵融資7.5億,認購中基金投穩贏2號A級份額,陳威出資2.5億認購了B級份額,最后由中基金投的名義購買10億元山西證券定增。2016年10月,山西證券要到解禁期時,因股票價格低于增發時的購買價,拋售股票會造成虧損,陳威找我,讓我聯系高兵辦理項目展期,我同意后,陳威說給我300萬元好處,我把李某賬戶給她,讓她往李某賬戶轉300萬元。2017年初,我聯系高某1辦理了項目展期。2017年6月,陳威又找到我,我再次幫陳威辦理項目展期。”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玄盛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70萬元。被告玄盛公司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975萬元依法追繳。
被告人陳威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后陳威不服,向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20年7月27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作者:李玉敏 編輯:周鵬峰)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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