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來

保險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來
2021年01月01日 01:48 新浪財經

  原標題:保險金信托的前世、今生、未來 來源:普益標準

  導言

  保險金信托發源于英國,繁榮于美國。2001年我國臺灣地區開始辦理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比較來看,美國和臺灣的保險金信托業務都得到了較快發展,且都以壽險為主要保險品種。

  得益于中國經濟持續數十年的高速增長,中國高凈值客戶數量迅猛增長,傳統的金融產品已無法滿足其財富傳承和財富管理的需求,保險金信托應運而生;同時,監管層對于金融機構本身回歸業務本源的發展要求日趨嚴格,而保險金信托屬于回歸信托本源的信托業務,是國內信托業務轉型和創新的方向。

  相較于保險產品而言,保險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廣泛,給付更為靈活,理賠金更加獨立,財產更保值增值等幾方面的優勢。相較于一般信托而言,保險金信托投資門檻比較低,受眾面更廣,同時還具有杠桿性和收益鎖定性優勢。

  近年來保險金信托快速發展。據統計,2017年,有6家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規模達到3.52億元,業務單數到達1023單,這對一個新興業務類型而言已是相當難得的成績。同時,為滿足客戶日益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保險金信托已升級出諸多模式,目前市面上主要有3種運營模式:1.0模式、2.0模式和3.0模式,后續我們將詳細介紹。

  保險金信托既可以實現對生存保險金的身前財富管理,又可以實現對身后財產的安排,優勢明顯,隨著我國財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保險金信托市場更加廣闊。但作為新興的業務類型,保險金信托目前市場規模占比還較小,發展尚不成熟,面臨機構磨合、客戶教育與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挑戰。

  考慮到保險金信托業務的統計信息較少,本文將側重于定性描述、分析。

  1.保險金信托之前世

  保險金信托發源于英國,繁榮于美國。二十世紀左右,美國保險機構就開始設立信托部門,經營保險金信托,目前已成為美國居民重要的避稅方式。2001年我國臺灣地區開始辦理人壽保險信托業務。比較分析看,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保險金信托業務都得到了較快發展,且信托機構、保險機構均可開展此類業務,主要以壽險為主要保險品種。但兩者發展目的有差異,美國保險金信托主要用于避稅,而臺灣地區則更多用于財富傳承以及養老。

  1.1發展背景

  2014年保險金信托首次被引入國內,中信信托和信誠人壽聯合推出國內首款保險金信托。此后山東信托、平安信托、長安信托、昆侖信托也與保險公司合作開展了保險金信托的業務,該項業務逐漸受到高凈值客戶的青睞。

  1.1.1需求端:家庭財富積累

  伴隨著中國經濟持續數十年的高速增長,中國高凈值客戶數量迅猛增長。根據招商銀行與貝恩公司所發布的私人財富報告顯示,我國高凈值人群從2014年的104萬人增長到2018年年初近190萬人,年均復合增長率約23%,其中86.2%的企業家已開始考慮或著手準備家族傳承事宜,其中考慮財富傳承的比例已達48.5%,其共同的訴求是保證財富及其意志最大限度地完整傳承。這與傳統的資產管理的功能模式已經發生偏移,傳承與保值增值的目標不同,傳統的資管產品已無法滿足其財富傳承和管理的需求,保險金信托應運而生。

  1.1.2供給端:金融機構亟待轉型

  2017年以來,我國金融機構以高風險形成開展業務,引起金融監管層的高度重視。

  保險機構方面,各大保險公司只注重眼前管理規模,熱衷推出萬能險和投連險,保險資金的使用背離初期產品設計邏輯,金融風險的不斷累積。2017年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要求規范并調整保險公司產品的開發設計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在設計、開發人身險產品時回歸保險保障本源。

  信托機構方面,通道業務大行其道,信托機構忽視自身資管能力建設,背離資產管理初心。2018年4月監管當局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對信托行業提出了嚴格限制杠桿,嚴格禁止業務脫實向虛,限制信托作為各類通道進行多層嵌套、規避監管等要求。這使得信托行業重新審視自身業務,回歸本源,將重心調整回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資管核心。

  而保險金信托屬于回歸信托本源的信托業務,是國內信托業務轉型和創新的方向。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傳承需求遞增與監管層對于金融機構回歸業務本源的監管要求,使得業務提供方與業務需求方不謀而合,促使近幾年來保險金信托快速發展。

  1.2發展模式

  1.2.1美國模式

  不可撤銷保險信托是美國保險金信托普遍采取的模式。在不可撤銷保險金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將保單所具有的一切權益轉移給受托人,即受托人為保單的所有者,這使得受益人擁有不可撤銷的、法律上已經確定的未來收益,實現了保單與被保險人的完全分離,達到了美國稅法關于死亡保險金免征遺產稅的規定。避稅也是美國發展保險金信托最主要的目的。

  不可撤銷保險金信托在設計與保費支付等方面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被保險人不能成為保單的所有者;被保險人不能作為第三方所有者的受托人持有保單。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應有獨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來監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保費支付方面,如果經過合理設計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贈與來避免過多的稅收,贈與不能超過免稅金額;保單的創立方面,委托人可以通過轉移現存的保單到第三方所有者或者新成立一個保單。

  1.2.2日本模式

  在日本,發展模式主要是委托人既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又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契約,保險公司和受托人之間的聯系僅僅是資金的劃撥。日本的《保險業法》第5條規定允許經營生命保險事業的保險公司經營信托業務,因此,日本的保險金信托受托人主要分為兩種:保險公司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機構為信托受托人。

  以保險公司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時也是保險投保人,而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同時又擔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發生后,由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管理經營信托資產。在實際操作上,保險公司只是同時兼具了兩個身份,真正的經營上依然是分離的。

  以信托機構為信托受托人是日本比較普遍的運營模式。當保險合同簽訂后,委托人將保險金債權讓與信托機構,也就是在保險發生賠付后,保險金的領取權利讓與了信托機構,之后信托機構按照信托契約管理經營信托資產。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銀行都作為信托受托人進行此類型的保險信托。

  1.3發展優勢

  1.3.1相對保險的優勢

  相較于保險而言,保險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廣泛,給付更為靈活,理賠金更加獨立,財產更保值增值等幾方面的優勢。

  給付更為靈活,保險金信托可以靈活安排受益金的給付。雖然保險受益金在很多保險公司都提供理賠后的給付安排服務,但靈活度相較于信托不高。信托可以根據客戶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設定靈活多樣的給付條件,可以以任何事件、任何時點觸發就支付。

  受益人更廣泛,保險金信托突破了受益人的限制。在保險產品里,未出生的人是無法作為保單受益人的,但通過信托則可以;同時保險必須要有明確的受益人,但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確定的人,還可以是確定的范圍。

  理賠金更加獨立,保險金信托憑借獨特的制度優勢,使得保險理賠金具備了財產的獨立性。在單純的保險里,保險理賠金賠付給受益人后,將成為受益人的財產,需要償還受益人的債務,也可能成為受益人的婚姻共同財產,離婚時面臨分割。部分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金的給付安排服務雖然可以按要求給付,但因其是受益人的財產,并沒有財產的獨立性,將受到債務和離婚分割的威脅。保險金信托可以使理賠金與受益人的債務隔離,產生“欠債不還”,“離婚不分”的效果。

  財產保值增值。受益金如果直接賠付給受益人,受益人的管理成本與風險較高,一些受益人還可能有揮霍的行為。如果是保險公司的給付服務,未給付的保險金有的公司沒有利息,有的是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計算,財產貶值風險高。而保險金信托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一般具備較強的資管能力,基于信托責任而必須高效地管理信托資產,實現財產保值增值。

  1.3.2相對一般信托的優勢

  保險金信托是屬于家族信托的一條支流,雖然在整個信托資產規模中占比較小,但其具有一般信托無法復制的優勢。

  保險金信托投資門檻比較低,受眾面更廣。對于信托公司而言,一般情況下低于300萬的家族信托就沒有管理的價值,因而目前國內的家族信托分為兩種:最低300萬-600萬的標準化家族信托和3000萬以上的私人訂制的家族信托。不同的是,保險金信托由于保費與保額之間往往存在杠桿,只要保額達到家族信托的門檻就可以,這變相的降低了家族信托的準入門檻。未來實現以定期壽險為主設立家族信托,門檻將進一步降低。

  杠桿性和收益鎖定性是保險金信托獨有的優勢。保險的杠桿功能在人壽保險中體現的尤為明顯,投保人每年繳納較少的保費,當保險發生時保險金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利用巨額保險賠償實現財富的積累,再將數額巨大的保險金納入信托架構,通過信托機構的資產管理優勢實現個人財富的保值增值。同時,保險金信托還具有收益鎖定功能,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合同一旦簽訂,收益將鎖定直至被保險人終身。在一般的信托中,雖然受托人可以通過管理實現信托資產保值增值,但是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甚至可能出現損失。

  2.保險金信托之今生

  2.1發展現狀

  20世紀90年代初業內已有了一些關于保險金信托產品的討論,但由于其產品受眾以高凈值群體為主,當時的中國還沒有足夠的市場跟客戶基礎,因而僅限于業內的討論之中。2000年以后,我國經濟發展加速,財富日益累積,高凈值客戶群體日益壯大,保險和信托機構開始準備保險金信托業務,伴隨著家族信托產品的問世與發展,作為家族信托分支的保險金信托才真正的落地,進入發展的快車道。2014年到2017年四年間,保險金信托獲得飛速發展,管理規模不斷擴大。

  據不完全統計,2017年,有6家信托公司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規模達到3.52億元,業務單數到達1023單,這對一個新興的業務而言已是相當亮眼的成績。

  2.2運營模式

  為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需求,我國保險金信托已升級出諸多模式。目前市場上主要有3種運營模式:1.0模式、2.0模式和3.0模式。

  2.2.1 模式1.0

  保險金信托1.0模式是指保險與家族信托均成立后,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將受益人變更為信托公司,保險金進入家族信托后,信托公司作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在身故保險金理賠后按照信托合同約定受托負責保險金后續管理和分配,降低家族信托門檻,做到財富靈活分配。

  2.2.2 模式2.0

  2.0模式是1.0模式的升級版本,其功能更加全面。在2.0模式下,保險與家族信托均成立后,投保人、受益人均變更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財產繼續繳納保費。信托公司同時作為投保人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托為被保險人投保并支付保險費和管理分配保險金。2.0模式結合了保險和信托的諸多優點,更好地做到資產隔離,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單被作為遺產分割的風險。同時,2.0模式豐富了信托資產的組合,利用保險杠桿效應傳承資產,滿足了更多高凈值客戶的資產保全與傳承的需求。

  2.2.3 模式3.0

  3.0模式是指家族信托成立后,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財產購買保險,訂立保險合同,由此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都為信托公司。3.0模式將為客戶構建統一的家庭保單和財富受托平臺,從投保階段、保單持有、理賠之后3個維度為客戶家庭的保單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務,使得大額保單+信托組合真正成為中高凈值客戶家庭財富保護、傳承、保值增值的最佳之選。

  目前我國市場以1.0和2.0模式為主,多是以定制化的信托方案對接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產品。

  3.保險金信托的未來

  3.1 面臨挑戰

  保險金信托既可以實現對生存保險金的身前財富管理,又可以實現對身后財產的安排,優勢明顯。隨著我國財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保險金信托市場廣闊。但作為新興的業務類型,保險金信托目前市場規模占比還較小,發展還不成熟,面臨機構磨合、客戶教育與制度建設等多方面的挑戰。

  3.1.1 機構磨合

  保險金信托業務涉及到保險和信托兩個不同機構體系的對接,其發展有賴于保險機構與信托機構之間的協同合作。由于保險合同在實物中一般須先行指定受益人,同時對于受益人的身份需要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認定,因此若信托機構與保險機構之間沒有廣義的互認或者合作協議,將影響保險金信托業務開展。實際上,目前在國內保險金信托業務中,絕大部分業務均是在同一集團體系中由兄弟機構攜手共同推出,鮮有不同體系機構進行合作的案例。因此集團背景下有保險牌照的信托公司更具優勢,體系外的信托公司要花更多的時間在磨合上。未來,保險金信托業務要想更好地發展,還可能涉及保險公司系統升級,信托公司傳統風控理念調整等諸多方面的磨合。

  3.1.2 客戶教育

  一方面,高凈值人群在進行選擇時往往更加謹慎,這對營銷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險金信托的期限短則數十年,長則數百年甚至世代傳承,在選擇是否設立保險金信托以及衡量各個保險金信托產品時,高凈值人群需要慎重考慮保險金信托的性質、所涉法律稅務問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能否充分滿足他們個性化需求、自身資產情況的保密問題。同時國內大部分客戶還不熟悉家族信托,對保險金信托則更陌生,市場還有待培育和發展,這都需要從業人員具備全面系統的專業知識,為客戶答疑解惑,量體裁衣,進行客戶教育。

  但另一方面,目前該業務的專業人才缺口大,使客戶教育處于被動的位置。由于保險金信托在中國尚屬新興業務,產品相對于一般的保險或信托產品更為復雜,其整個業務流程十分繁瑣,因此不管在保險公司還是信托公司,熟悉整個操作流程、具備系統專業知識的人員較少。

  3.1.3 制度建設

  目前保險金信托的主流模式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相對于國外已較為完善的相關制度規則,保險金信托在國內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相關的制度規則還不清晰。由于我國國情以及法律法規與國外存在諸多不同,目前還缺乏與保險金信托配套的法規及細則。一些保險金信托的操作流程上還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帶,諸如保險金信托的涉稅問題等。同時,保險金信托僅是以保單的身故保險金受益權等作為信托財產,如果需要實現更完備的家族財富傳承,就必須將不動產、股權裝入信托,但目前國內信托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不完善,股權或不動產轉移面臨較為沉重的稅費成本,嚴重制約業務的發展。保險金信托發展模式本地化和成熟化還有一段較長的路要走。

  3.2 發展建議

  鑒于保險金信托目前發展的現狀與問題,立法與監管部門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管;保險與信托機構要以戰略的眼光,打造專業的團隊,推動保險金信托業務發展壯大。

  3.2.1立法監管部門:加強立法,完善監管

  在立法上,應在《信托法》、《保險法》中對保險金信托模式法律地位予以規定,并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保險金信托業務運作模式、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做出明確規定。

  在監管上,要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完善監管規則,加強事前備案和事后監督制度。加強自律監管,制定自律監管規則和行業規范。利用好信托登記制度,對委托人的違約行為予以限制,強化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增強信托財產穩定性。

  3.2.2 保險&;;信托機構:戰略的眼光,專業的團隊

  一方面,保險金信托業務往往無法在當年就實現盈利,信托公司要以戰略眼光看待這項業務,設定較長的時間區間來考察保險金業務的戰略價值。實際上,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對保險金信托業務積極性并不高,在保險金業務中,信托公司在當年只能收一筆設立費,然后就需要幾十年后方能開始真正的信托事務,并不能馬上帶來信托資金,對公司當期業務增長幫助有限。即使有生存保險金信托,但由于給付的生存年金有限,亦難以對現期業務產生直接的推力。另一方面,保險和信托機構要注重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團隊的建設,提升業務人員的專業素養,增強客戶教育能力,要有專門的團隊負責保險金信托業務,使業務流程化、體系化、規模化。

海量資訊、精準解讀,盡在新浪財經APP

責任編輯:唐婧

信托 家族信托

APP專享直播

1/10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02-09 奧雅設計 300949 54.23
  • 02-09 冠中生態 300948 --
  • 02-09 海泰新光 688677 --
  • 02-08 生益電子 688183 12.42
  • 02-05 王力安防 605268 10.32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
    新浪首頁 語音播報 相關新聞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