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全保險規范出臺:5年期以下產品需在“條框”下前行

兩全保險規范出臺:5年期以下產品需在“條框”下前行
2019年12月10日 17:11 新華網

  兩全保險規范出臺:5年期以下產品需在“條框”下前行

  2019-12-10 17:11:37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10日電(游蘇杭)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加快推進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豐富保險產品供給,規范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所謂“兩全保險”,又稱生死合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在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均應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人壽保險。

  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

  此前由于嚴控5年以下產品,市面上所售兩全保險產品均是5年期及以上的為主。而今,《通知》對兩全保險產品作出了更靈活的規定。

  《通知》明確兩全保險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以下的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對此,有人擔憂放開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是否會出現5年期以下業務快速增長,甚至偏離保險保障本源的情況。

  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新華網記者表示,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主要是因為,對于保險公司銷售五年期以下業務給予了較嚴格的監管要求,具體包括:

  1、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過120%;

  2、自2020年起,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兩者較大者的1倍以內;

  3、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年度規模保費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4、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必須經過董事會審議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5、保險公司備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除按照已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對公司資產負債結構、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情況說明等;

  6、各保險公司應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個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經營情況。監管部門將及時跟蹤監測。

  “上述措施在放開5年期以下產品的同時,保持嚴格監管,能夠有效防止個別公司通過大規模銷售此類業務,快速做大資產規模,偏離保險保障本源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也對新華網記者表示:“監管部門的這個政策比較務實。之前嚴管中短期業務很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場主體在轉型過程中面臨較為嚴重的現金流壓力。為了轉大彎,而不是轉急彎,在一定條件下放行3-5年產品,同時鼓勵5年以上產品,對于緩解部分主體的現金流壓力,支持其平穩轉型,具有積極的意義。”

  保險期間應名實相符

  《通知》規定兩全保險產品的保險期間應當與實際存續期一致。禁止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等條款設計,或者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改變保險產品實際存續期間,也不得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對于此項規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由于長期以來,監管規定均要求兩全保險產品期限不短于5年,但在實踐過程中,部分公司通過調整現金價值、持續獎勵、退保費用等方式,將保險期間超過五年的產品,變相調整為實際存續期較短的產品,導致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不符,嚴重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因此,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時,必須做到產品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一致。”該負責人說。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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