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政部約束金融機構資本金:資管產品不得持股超5%
9月26日,財政部下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其中增加了對金融企業資本金管理的規定,劍指當前金融企業存在的虛假注資、違規代持、資本金抽逃等違法違規行為。征求意見稿提出,資管產品不得成為金融企業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
銀行股權管理推廣至金融行業
“近年來,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方式不斷創新,一些投資者將金融產品投資入股金融企業。考慮到金融產品一般具有一定期限,結構復雜,資金來源難以徹底核查,為避免利用金融產品資金優勢獲取金融牌照或炒作股價,防范期限錯配風險,對金融產品入股金融企業的方式和比例進行適當規范。”財政部在征求意見稿配套發布的說明中表示。
在“資本金管理”這一章節,征求意見稿提出了9項規定,包括“金融企業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或結構化主體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可以對金融企業進行財務性投資,不得成為金融企業主要股東。”
征求意見稿并解釋道,主要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金融企業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對金融企業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去年監管已經在商業銀行的股權管理上做了類似要求,本次財政部發文是基于此基礎上再次重申,并將范圍拓展到所有金融機構。
2018年1月5日,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其中二十五條指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5%。
這一規定當時被理解為針對險資舉牌銀行。2014年開始,險資權益資產配置中,銀行股是一大熱門,所以不少理財型保險產品,包括萬能險,進入銀行主要股東范圍內。
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安邦人壽-保守型投資組合”和“安邦人壽-穩健型投資組合”合計持股民生銀行16.79%;“富德生命人壽-傳統” 、“富德生命人壽-資本金” 、“富德生命人壽-萬能H”合計持股浦發銀行19.81%的股權;“人保財險-傳統-普通保險產品”、“人保壽險-分紅-個險分紅”、“人保壽險-萬能-個險萬能”合計持股興業銀行10.7%。
一位銀行業資深分析師對記者解釋道,雖然數字超標,但不宜將其作為不合規的案例來看待,因為金融產品股東處置銀行股權,新股東承接股權也需要時間,所以原先銀監會的文件也沒有專門設置過渡期。
其他資本金約束
除了金融產品這種特殊投資者之外,財政部還對資本金管理做出了如下要求:
一是出資來源。為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結合金融亂象治理情況,要求金融企業資本金來源必須真實、自有、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企業。
二是出資形式。為確保資本金具備充足的風險抵御和損失吸收能力,金融企業資本金應當以貨幣資金為主。同時,考慮到金融企業改制、自身經營等現實需要,允許以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資產出資,但是對其出資比例進行限制。
三是股權質押。目前,關于金融企業股權質押缺乏明確規定,一些金融企業出資人對股權進行反復質押、層層加杠桿,加劇了金融風險。為此,《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金融企業出資人不得質押限售期內的金融企業股權,質押融資不得用于股權收購,對于一定比例股權質押進行股東權利限制,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穩定。
(注:具體規定為,擁有金融企業董、監事席位的出資人,或者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金融企業2%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出資人質押金融企業股份,事前須向金融企業董事會申請備案。上述出資人質押所持金融企業股權數量超過其持有該金融企業股權的50%或金融企業全部股權的5%,以兩者孰低為限,金融企業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按照所質押股比對其在股東(大)會表決權進行限制。)
四是特殊投資者。近年來,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方式不斷創新,一些投資者將金融產品投資入股金融企業。考慮到金融產品一般具有一定期限,結構復雜,資金來源難以徹底核查,為避免利用金融產品資金優勢獲取金融牌照或炒作股價,防范期限錯配風險,對金融產品入股金融企業的方式和比例進行適當規范。
五是員工持股計劃。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是金融企業資本金補充的來源之一,與其他股東出資要求一致,其資金來源應當為員工自有合法資金,不得通過銀行貸款等債務資金籌集。
六是管理層杠桿收購。近年來,融資創新層出不窮,杠桿收購隨之不斷發展。為維護金融企業合法權益,避免內部人控制風險,嚴禁金融企業管理層以杠桿收購方式取得金融企業股權。
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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