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發布指引防內鬼堵漏洞:臨時工的鍋銀行也得背

銀監會發布指引防內鬼堵漏洞:臨時工的鍋銀行也得背
2018年02月12日 21:36 一財網

【金融曝光臺315特別活動正式啟動】近年來,銀行卡被盜刷、買理財遇飛單的案例屢見不鮮,金融消費者維權舉步維艱,新浪金融曝光臺將履行媒體監督職責,幫助消費者解決金融糾紛。 【在線投訴】

  銀監會“防內鬼”堵漏洞,臨時工的鍋也得背

  宋易康

  每當銀行業遇上“兜售假理財”、“飛單”、“蘿卜章”等丑聞曝光,緊接著“臨時工”、“員工離職/辭職”的字眼就跳了出來。部分銀行更公開表示該案件只是“員工的個人行為與機構無關”。

  在去年某銀行理財“飛單”案件中,就有消費者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當自己來到昔日買理財的支行網點時,理財經理早已換人,銀行則一口否認公章是假的,更不肯提供監控錄像;而在另一起假理財案中,消費者本想向銀行討個說法,孰料銀行也把自己擺在受害者的位子上,迫不及待主動報案,讓消費者不知所措。

  上述亂象即將得到有效遏制。2月11日,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聘用或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人員(即“臨時工”)明確納入銀行從業人員范圍,還重點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承擔主體責任。”

  “支行理財經理‘飛單’,即便沒經過銀行同意,蓋的是假章,出現風險,未來銀行也不能不認賬了。”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只要代表銀行從事業務,銀行就要對他們的行為負管理主體責任,出了風險,對應的主體風險也要由銀行承擔。

  銀行“臨時工”原來這么多

  所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臨時工”,即銀行聘用后與勞務代理機構簽訂協議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人員,也是人們通常講的銀行“派遣制”員工。

  事實上,“臨時工”在銀行從業人員體系中絕非鳳毛麟角,在一家銀行所占的比重比想象中大很多。一位股份制商業銀行內部人士告訴記者,為了節省開支,該行的臨時工占比最高時甚至占到20%左右。此外,一般大銀行由于網點多,人力成本高,要用“派遣制”的方式壓縮成本。相比之下,小銀行派遣制員工占比小于大行。

  在一家銀行,銀行“臨時工”主要分布在基層支行,例如客戶經理、大堂經理、理財經理、柜員等均有可能為派遣制;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的派遣制員工則較少,總行幾乎沒有。上述股份行內部人士指出。

  另外一位支行網點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營銷崗的“臨時工”最多。但也不僅僅集中在個人零售領域,例如同業業務也有派遣制員工做同業理財經理。

  相比正式員工,臨時工在銀行內部沒有工會福利(工會福利會占銀行員工收入的五分之一)。此外,派遣制員工的黨組織關系也不在銀行。要想晉升,必須先轉正,而轉正則需要滿足銀行諸多KPI考核要求。

  銀行內部會明文規定,派遣制員工要轉正,對存款績效考核有嚴格要求,一些從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同業過來,必須要經歷派遣制的過程,因為目前銀行社招基本都是派遣制,只有校招才有正式編制。

  上述支行網點工作人員稱,基層銀行員工并不以正式或派遣“論英雄”,臨時工比正式員工收入高的情況比比皆是,例如在他們銀行信用卡部,一位派遣制員工就曾經達到過工資遠高于正式員工。“除了人力資源部和領導知道某個基層員工是不是派遣制,其他業務條線看不出來他們的區別。”他說。

  中后臺“較勁”前臺,誰為誰背鍋?

  在過往的銀行風險事件中,第一財經記者發現,一方面的確有銀行出了事找“臨時工”當替罪羊的情況,試圖逃避主要責任人的責任,為銀行機構責任開脫。不過,銀行內人士指出,在過去爆發的諸多風險事件中也的確存在大量“臨時工”的影子。

  待遇上的不公與更加嚴酷的KPI考核激發了部分銀行“臨時工”鋌而走險。究竟誰為誰“背鍋”?

  一位做了兩年臨時工才轉正、如今已經在總行資管部入職的銀行員工告訴記者,其實派遣制員工在銀行里并不比正式員工“低人一等”,也不是沒有“業務素質”,很多都有名校研究生學歷。但由于歸屬感差,績效考核壓力大,又身處前臺部門,一些人容易和客戶走得近,而與銀行走遠。

  一位銀行總行內部人士甚至將其形容為中后臺“較勁”前臺。在其所在股份制商業銀行,無論是派遣制員工還是銀行的正式員工都有“吸存號”(各家銀行叫法不同),即有吸收個人存款任務的員工,銀行為其規定了吸收存款的額度,是考核員工工作業績的指標之一。

  他稱,只要有“吸存號”后,就有動力做很多業務,例如同業、對公、零售等。涉及到績效指標對銀行基層員工的收入影響較大,由于臨時工一般不會為銀行考慮,極容易與企業站在一邊,與銀行中后臺對立。

  而銀行在風控方面,雖然有電子化系統管理著支行的提交用章授權,不過也不排除一些基層派遣制員工手里有支行用章授權。

  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鐘向春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此次《指引》并不能改變法律規定。銀行根據《勞動法》簽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與勞務派遣機構簽勞務合同的員工,都是代表銀行從事金融活動。

  就銀行機構對外責任而言,鐘向春認為,銀行此前并不能通過讓臨時工“背鍋”就逃脫責任。一旦經濟糾紛告到法院,法院會根據事實上的法律關系來辨別法律責任,如果員工構成代理行為,銀行要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此次《指引》下發后,對內處罰將更加嚴格。這些“臨時工”的相關信息都會錄入銀行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如果違反職業操守,銀行給予處分后也會記錄在案。

  銀行人員行為全覆蓋

  不僅是對銀行“臨時工”,事實上,此次《指引》對銀行人員行為進行了全覆蓋規范。

  近期,銀監會披露多起銀行業違法違規案件,其中,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浦發銀行成都分行違規放貸等案件均被處以“億級罰單”。

  2017年各級銀監部門共開罰單3452張、處罰機構1877家、1547名責任人員被罰,罰沒金額近30億元。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與此同時,銀行業案件頻發,多與銀行從業人員內外勾結、違規操作相關,暴露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行為管理不足、部分從業人員行為缺乏有效約束等問題。

  《指引》的適用范圍不僅涵蓋商業銀行、農信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也包括在境內設立的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

  《指引》還明確了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治理架構,規范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制度建設,加強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的外部監管。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開展從業人員行為的定期評估、建立長期監測和不定期排查機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招聘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并將從業人員行為的評估結果作為薪酬和晉升的重要依據。同時,《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不當行為的舉報制度,加大約束和監督。

  鐘向春指出,相比于之前銀監會“防范操作風險十三條”等零散規定,《指引》建立了系統完整的銀行從業人員規范和治理架構。此外,確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主體責任,要求銀行必須履行相應職責,如果沒有履行義務,監管機構還可以相應追責處罰,采取相應治理措施。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銀監會 銀行業 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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