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從當前現實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立規”確實非常必要。因為當前農村金融機構成了大型銀行金融機構資金流向其他非正規渠道的一個有效通道,也成了農村地區資金外流的“漏斗”。
據媒體獲悉,監管層或對農商行等農村金融機構在區域分支機構設立、表外理財上繼續強化監管。在區域經營上,以本地為主,貸款不能出縣,資金不能出省。在同業和表外理財上,繼續去杠桿。
應該說,監管層對農村金融機構做出如此規定是一個明知而務實的監管之舉。它既明監管層充分意識到農村金融機構資金“流出”本地區及“流入”虛擬領域潛藏的危險性;又說明這種現象若得不到遏制、持續蔓延,有可能影響縣域經濟及農村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并會導致農村金融機構的嚴重信貸風險隱患。
從當前現實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立規”確實非常必要。因為當前農村金融機構成了大型銀行金融機構資金流向其他非正規渠道的一個有效通道,也成了農村地區資金外流的“漏斗”。據相關機構研究發現,大型銀行獲得低成本資金后,向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中小銀行購買同業存單等同業產品,中小銀行以此獲取的資金,在用以委外投資、購買其他更高風險偏好的銀行發行的同業存單或同業理財。在這一同業鏈條中,資金通過“大行—中間銀行—中小銀行—小銀行”層層傳遞,同業鏈條通過農商行為代表的中小銀行繼續加長,使得銀行間資金大量流入債市等金融市場。顯然,作為金融機構的有機整體,農村金融機構不自覺地成了金融業資金流動亂象的一個重要源頭,也成了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層層嵌套的重要“推手”和影子銀行瘋長的“催化劑”。而且,農村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速度與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不匹配,違規加杠桿、加鏈條、監管套利等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既加劇了農村地區資金“失血”,也加劇了農村資金流動的亂象。這一切都表明農村金融機構信貸管理問題已成銀監會年初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的重要監管問題或內容,不對農村金融機構信貸投放區域及資金管理立規,就無法真正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金融監管也難以收到應有的實效。
而且,目前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是,不少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改革成“銀行”之后,背離了改革初衷,忘記了自己姓“農”,在農村地區業務逐漸收縮,將大量資金投向城鎮工商企業,出現了資金嚴重“非農化”傾向。尤為嚴重的是,不少農村金融機構盲目擴張規模、單一追求效益,將大量信貸資金或投向高風險、高回報產業項目,甚至是產能過剩行業,或單一投向區域之外的工商企業,出現了大量的跨區域貸款、異地貸款;但因自身信貸管控手段不到位,導致了信貸投放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埋下了巨大的信貸經營風險隱患,一些地區因跨區貸款釀造的風險已露端倪,成了不良貸款的重要“發源地”;而且農村金融機構“洗腳進城”,使得信貸資金過于集中地級城市甚至省級城市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加劇了城市金融機構激烈競爭,為企業多頭貸款、騙貸等行為大開了方便之門,同時也給信貸腐敗行為提供了契機,使農村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面臨許多不確定因素的沖擊。此外,一些地區農村金融機構因當地缺乏可支持的優質企業,對經營“三農”信貸缺乏興趣,將大量資金通過系統內資金往來途徑流向外地區、外省,或將吸收的存款資金購買其他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使本地資金絕大部分非本地化,導致對當地經濟支持嚴重不足。
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外流問題,監管層前些年也注意到了,并出臺了一系列抑制措施,比如“三農”貸款年增長比例、支農支小信貸“兩個不低于”等等,但依然沒能引起農村金融機構的足夠重視,不少農村金融機構仍我行我素,將監管當局的監管禁令當成耳旁風;甚至一些非但沒有縮手,更有變本加厲,在信貸經營管理上更加混亂。加之監管層在這方面的監管力度不到位,一些農村金融機構數據存在造假行為,使不少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的資金外流、不重視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等現象依然相當突出。因而,此次監管層進一步為農村金融機構經營區域和資金經營制定規矩,利于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地區資金外流和經營“非農化”傾向,有利于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發展,在防范金融風險上也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因而,作為農村金融機構,應真正轉變經營理念,發揮長期深耕三農、小微領域等先發優勢,加大當地“三農”產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夯實自身經營盈利的基礎。當然,抑制資金外流、遏制資金流向監管套利領域,可能短期內會對盈利產生一定影響,但從長期看,不讓資金外流和跨區域貸款,使信貸經營行為與自身管理水平相適應,可有效防范信貸經營風險,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石。而且,“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給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帶來重大機遇,農村金融機構一定要滿懷信心,堅定支持“三農”信心,認真研判當地經濟與產業形勢,把更多的精力、更多資金都用在農村地區產業發展上,制定信貸投放和資金運營政策指引,努力尋找信貸機遇,力爭資金不外流,將本地吸引的資金全部用于支持當地經濟發展。而為了確保監管當局對農村金融機構資金“立規”落到實處,監管當局應進一步細化農村金融機構資金監管的相關考核指標,比如資金本地利用率、資金外流率、跨區貸款率等等;并建立嚴格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分季按年定期開展考核,對達到考核要求,將資金百分之百用在當地經濟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降低存款準備金、發放低利率專項再貸款及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等優惠政策,并積極建議財稅部門給予稅收優惠,激勵農村金融機構積極將資金投向本地產業經濟的發展;對達不到考核要求,資金外流、跨區貸款嚴重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提高貸款準備金、收回專項再貸款、降低不良貸款容忍度及實行高稅收等措施,同時給予其高管誡勉談話、撤職、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等處罰,以制度約束農村金融機構資金違規外流及發放跨區貸款等行為。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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