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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月12日消息,中國銀監會網站公布了河南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對中國農業銀行股份鄭州東風路支行、中國農業銀行鄭州隴西支行、中國農業銀行鄭州上街支行、中國農業銀行鄭州中原支行、中國農業銀行鄭州綠城支行、中國農業銀行鄭州自貿區分行(原鄭東支行)、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河南省分公司、中原銀行鄭州花園路支行、中原銀行、中原銀行鄭州分行共11家銀行及4個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罰單共計53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鄭州東風路支行因為虛增存貸款規模,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21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3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鄭州隴西支行因為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21號)第一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2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鄭州上街支行因為虛增存貸款規模、違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21號)第一條,《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合計7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鄭州中原支行因為違規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86號)第一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第二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3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鄭州綠城支行因為貸后管理未盡職、未有效監控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違反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三款,《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30萬元。
中國農業銀行鄭州自貿區分行(原鄭東支行)因為貸后管理未盡職、未有效監控信貸資金使用情況,違反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三款,《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40萬元。
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因為違規辦理票據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號)第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90萬元。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河南省分公司因為放款時質押物未進行出質登記、項目抵質押合同形同虛設,違反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附件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20萬元。
中原銀行鄭州花園路支行因為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違反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1號)第四條、第九條,《關于進一步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6〕97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50萬元。
鄭蕊艷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1號)第四條、第九條,《關于進一步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銀監發〔2006〕97號)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處以警告處分,罰款5萬元。
中原銀行因為通過“雙買斷”的同業投資模式進行監管套利,違反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40萬元。
中原銀行鄭州分行因為個人綜合消費貸款被挪用于“購房首付”,違規向借款人發放虛假按揭貸款,調查審查失職、虛增存貸款,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9〕221號)第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四十一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十二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90萬元。
楊永超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被挪用于“購房首付”,違規向借款人發放虛假按揭貸款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09〕221號)第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四十一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處以警告處分,罰款10萬元。
許西蓮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調查審查失職、虛增存貸款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十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21號)第一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處以警告處分,罰款5萬元。
王朝向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調查審查失職、虛增存貸款負有領導責任,違反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十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221號)第一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2號)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處以警告處分。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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