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11月7日電 (記者 劉鵬 李貴剛)年紀輕輕不學好,17名80后、90后通過虛擬網絡投資平臺的手段詐騙李某等12名被害人共計230余萬元,最終受到法律制裁。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消息稱,該院近日依法對上訴人代某強等17人涉嫌詐騙罪案二審宣判,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代某強、江甲、代某鵬等17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4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至1萬元不等,對代某強、江甲、代某鵬等被告人并處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不等附加刑,上列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贓款發還被害人,責令上列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未得到的被騙損失,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經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江乙向代某強、江某甲推薦一款自稱是澳大利亞“富通外匯”的交易平臺,宣稱該平臺做網絡股票和外匯投資,客戶投入平臺的錢除平臺提取手續費、平臺提供者獲利外,加入者可獲取投資人90%的投資款;開通“富通外匯”交易平臺,不需要注冊公司、不需要簽合作協議,只需提供一張身份證和一張銀行卡。雙方達成一致后,江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及銀行卡,開通該平臺鏈接。
此后,代某強、江甲、代某鵬、唐某松、牛某澇五人籌資,租賃合肥市經開區某小區14樓東作為辦公場所,購買電腦、辦公桌等用品,五人約定按出資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紅。代某強、江甲、代某鵬三人每人占股21%,牛某澇占股19%、唐某松占股18%。
在運營過程中,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及規避風險,五人每人拿出2%股份交給江乙,江乙在沒有投資的情況下,占有股份10%。招聘從事證券咨詢代理時的同事被告人趙某亮、胡某國等人參與。后幾人進行分工,并招聘業務員被告人李甲、郭某、宋某、江丙、程某、劉某、葉某鑫、江某昌、李某富。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富通外匯”平臺在具體操作中,設有“富通財富俱樂部”、“財富共贏俱樂部”兩個QQ群。由代某強提供客戶信息,業務員按照事先準備好的“話術”本上的流程與客戶對話,讓客戶關注股票行情,之后電話回訪客戶,讓客戶加QQ群聊天,業務員會有數個QQ號。在群里,各業務員發股票上漲的截圖等信息,借此機會向客戶推薦外匯,誘騙客戶投資“富通外匯”交易平臺。此后,牛某澇、唐某松冒充外匯分析師,讓客戶在平臺里投資,指導客戶在網上操作,讓錢進入指定的地點。先讓客戶賺錢,吸引客戶加大投資,最終將錢虧空。客戶每往平臺虧損一筆,各業務員等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成。2017年4月至8月,騙取被害人李甲等12人共計2303631.78元。
一審法院認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臺,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對代某強等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10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5至4萬元不等,剝奪政治權利2年至1年不等;對趙某亮、胡某國等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并處罰金。
一審判決后,被告代某強等17人不服,依法向信陽中院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二審另查明,上訴人江乙在二審羈押期間,向羈押機關提供同監室在押人員劉某盜竊價值4800元摩托車的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
信陽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代某強等17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交易平臺,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代某強、江甲、江乙、代某鵬、唐某松、牛某澇、趙某亮、李甲系數額特別巨大,胡某國、郭某、江某昌、宋某系數額巨大,李某富、劉某、葉某鑫系數額較大,江丙、程某系詐騙未遂。其中代某強、江甲、江乙、代某鵬、唐某松、牛某澇系主犯,趙某亮、胡某國、李甲、郭某、劉某、江某昌、宋某、李某富、葉某鑫、江丙、程某系從犯。原判決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上訴人趙某亮、胡某國、李甲、郭某、劉某、江某昌、宋某、李某富、葉某鑫、江丙、程某詐騙數額應根據其分別實際參與的犯罪數額計算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上訴人江乙有立功情節,其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可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來自于正義網)
責任編輯:謝海平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