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假黃金大騙貸:貓鼠一家的游戲
仇飛
摻假的黃金、被冒用的身份證、說不清的關聯關系,在這場騙貸游戲中都是“通關”的“有力武器”,但作為金融機構貸款審批流程的“關卡”設置是否有足夠的難度呢
2月2日,銀監會發布“依法查處陜西、河南銀行業金融機構質押貸款案件”通告稱,經過立案、調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陜西、河南銀監局依法查處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質押貸款案件,對兩地涉及該案的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款5250萬元,并處罰104名責任人。
一個利用假黃金騙貸的大案就此浮出水面。
騙貸暴露金融管理缺陷
看到銀監會發布的這則重磅通告,趙振凱只是淡淡地說了句:“行政處罰在意料之中,刑事追責、追贓完損還不知道得等到啥時候。”
趙振凱所說的刑事追責,是指司法機關對通告中提及的質押貸款案件的涉案人員的處理——這起橫跨豫陜兩省、牽涉19家銀行、涉及金額近190億元的假黃金騙貸案,已在2016年5月被陜西潼關縣公安局立案。
而趙振凱是這起刑事案件中最大受害方陜西省潼關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潼關聯社”)的代理律師。潼關聯社被犯罪嫌疑人張青民等用假黃金騙貸累計超過110億元。
“案件已偵查完結,準備移送審查起訴,但首犯張青民仍在逃,警方目前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產遠遠不足以覆蓋損失。”趙振凱向法治周末記者透露。
在難以彌補的損失面前,受害方潼關聯社等貸款提供者能夠“獨善其身”嗎?答案是否定的,銀監會直指,該案暴露出涉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存在諸多缺陷。
金磚里面裹著鎢塊
時間倒回到2016年5月初,潼關聯社因一筆約2000萬元的黃金質押貸款逾期而聯系借款人張青民,但催款未果。
隨后,潼關聯社決定處置質押黃金,在處置過程中發現黃金摻假。時任潼關聯社理事長王續紅便聯系張青民的胞兄張淑民,希望張淑民幫忙張青民還貸,并告知張淑民妥善處理此事,可陸續將質押物置換成標金。
但很快,王續紅“妥善處理此事”的想法就以張淑民、張青民的消失而落空。潼關聯社遂有人用假黃金大額騙貸一事報案,5月15日,潼關縣公安局以潼關聯社被貸款詐騙立案。
據此前媒體報道,張青民辦理貸款抵押給金融機構的假黃金,鎢的含量占62%左右,黃金約占38%。金磚外表是標準金,里面則裹著鎢塊,能騙過普通檢測儀器,如不用打鉆和熔煉的檢測方法,很難發現。
這些假黃金的制造者指向河南靈寶市博源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源礦業”)。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的博源礦業,注冊資本9000萬元,曾是靈寶市民營黃金冶煉業的龍頭企業。
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司成立以來歷經多次股權變更,最初有張淑民、王學文、徐建波等6名股東,目前僅剩王學文和徐建波,但董事長始終由張淑民擔任。另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詢系統顯示,博源礦業因多起案件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目前是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
為何博源礦業股東頻繁變更又官司纏身?知情人士透露,這與博源礦業的“原罪”有關。早在2005年,張淑民和王學文經長時間摸索,研究出了黃金摻假配方:將鎢塊放置黃金中間,即可騙過普通機器檢測。依據這種方法,在博源礦業建廠之初,幾位股東就開始制造假黃金到靈寶市的銀行辦理質押貸款套現,其間,恰逢黃金價格逐步走高,各個股東都收獲頗豐。
但隨著河南省各地銀行監管日益嚴格,銀行在質押黃金的檢測上采用打鉆檢測。這一做法堵住了博源礦業使用假黃金從靈寶當地銀行騙貸的門路,多個股東也因此退出騙貸行列。
股權變更后的博源礦業并未就此收手,而是將騙貸目標轉向與靈寶相鄰的陜西潼關。
事實上,以黃金產業帶動縣域經濟的潼關才是個人黃金質押貸款業務的首推地。據《陜西日報》報道,從2003年開始工商銀行潼關縣支行就開展了個人黃金質押貸款業務,由于推行效益顯著,潼關縣和鄰縣靈寶市的一些金融機構紛紛效仿,該業務得到迅速擴張。
面對潼關支持個人黃金質押貸款的寬松環境,張青民等人開始著手“搞定”潼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一位知情人士介紹,潼關聯社彼時辦理黃金質押貸款奉行憑借“人脈關系”,“只要潼關聯社賬面上有錢,就會有工作人員給博源礦業的股東們打電話,而他們貸款均使用借用身份證”。
據趙振凱介紹,僅在針對潼關信合的騙貸案中,張青民等人就涉嫌冒用400多人的身份證貸款。
騙貸是如何通關的
此后,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陸續又發現郵儲銀行潼關縣支行、工商銀行潼關縣支行等其他金融機構也被騙貸。因從受害金融機構騙貸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均為張青民,這些案件已經并案處理,總涉案金額近190億元。
另據此前媒體的報道,潼關聯社原主任李春善曾在犯罪嫌疑人之一徐建波的公司任職。而記者在潼關聯社曾公布的《關于黃金騙貸案涉案單位內部人員追責情況調查的匯報》中看到,王續紅、李春善等8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在銀監會2月2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王續紅、李春善則被取消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潼關聯社內部涉案人員涉嫌的罪名有違法發放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趙振凱提道。
官方披露的最新信息則顯示,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35名外部涉案人員。
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涉案人員已構成騙取貸款罪,為騙取貸款提供質押摻假黃金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構成共同犯罪。”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主任王海橋副教授對法治周末記者分析說。
對于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證貸款的行為,王海橋認為,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的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確屬于盜用大量身份證件用于騙取貸款,與騙取貸款罪構成牽連犯,應擇一重處,但如犯罪嫌疑人與身份證件持有人串通或經其同意后冒用則不屬于盜用;對于被借用身份證騙取貸款的,如身份證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借用身份證的用途依然出借的,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幫助犯,應作為共犯處罰,反之則屬于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受害者。
顯然,摻假的黃金、被冒用的身份證、說不清的關聯關系,在這場騙貸游戲中都是“通關”的“有力武器”,但作為金融機構貸款審批流程的“關卡”設置是否有足夠的難度呢?
某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按照一般的貸款流程,為了避免貸款審批時有過多的人為因素干預,會首先進行客戶信用評級,建立貸款申請人的評估模型,并多次按照評估結果召開貸款審批會決定是否批貸。
“如果冒用他人的身份證能貸到款,直接說明這些放貸機構在對客戶身份識別工作上存在問題。”上述國有銀行工作人員補充說。
記者注意到,對于這起案件,銀監會指出其涉及的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如下問題:一是貸款“三查”形同虛設。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審查不嚴格、貸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層機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二是押品管理嚴重失效。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貸款質押物的檢測及價值評估存在重大紕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三是業務開展盲目激進。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過度追求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戶,不能穿透業務風險,部分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審批,重要崗位未形成有效制約,內控審計作用缺失。
反洗錢形同虛設
隨著偵查的深入,潼關縣公安局發現,張淑民將張青民從金融機構貸款詐騙所獲資金,組織他人通過個人銀行卡進行轉移、拆分、混淆、過渡的方法洗錢,遂在2017年2月22日,對張淑民洗錢案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所掌握的證據顯示,張淑民組織他人洗錢累計交易金額2764.07億元,涉及639個賬戶,后將部分資金通過疑似地下錢莊完成境外提現,也有部分資金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礦山投資。
而張淑民等人能夠順利完成洗錢,與相關金融機構反洗錢措施執行不力不無關系,這在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出具的一份報告中可見一斑。例如,該報告指出,潼關聯社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落實嚴重遲滯,2015年12月,潼關聯社就收到了名為《陜西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文件,但對該文件的處理遲至2017年8月21日,也就是說,上級文件下發后1年8個月,潼關聯社才開始向各網點轉發執行。
此外,上述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相關規定,對于個人貸款獲批后款項的使用,金融機構也應該進行反洗錢評估。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收支和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轉賬交易,金融機構應當進行反洗錢調查。
據趙振凱透露,張青民在潼關聯社冒用他人身份證使用假黃金抵押貸款時,平均每個人能貸到200萬元。
“這些錢怎么使用、流向哪里,潼關聯社是應該進行反洗錢調查的。”王海橋說道。
記者在網上查詢發現,已有用戶發帖求助:“我是潼關黃金詐騙案的受害者,想問一下這個事怎么解決?現在我的征信都是黑名單了。”
對此,王海橋表示,對于確屬身份證被冒用而產生不良信用記錄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定后,不良信用記錄可以在銀行征信系統里被消除。若當事人無法證明不良信用記錄是身份證被冒用而產生的,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若想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就只能在規定期限內用新的信用記錄來覆蓋原來的信用記錄。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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