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子公司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下稱上期能源)發布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及相關規則。
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交易單位為10噸/手,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漲跌停板幅度為不超過上一交易日結算價±5%,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8%,合約交割月份為1-12月,交割日期為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交易日,交割單位為10噸。
在上期能源現有業務規則框架下,隨著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引入,規則層面的修訂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新上市合約及附件;二是《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細則》中新增一章,為低硫燃料油期貨的套保和套利;三是《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細則》中新增一章,為低硫燃料油期貨的交割,涉及入、出庫規定,交割品管理、標準倉單有效期等;四是《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中新增一章,為低硫燃料油期貨的風控參數。
與征求意見版本相比,正式發布版本有以下不同:一是《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第六十七條,刪除“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市后,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賣出持倉,不得超過其持有的標準倉單數量,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該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超出部分持倉直接由能源中心強行平倉。” 該內容的刪除有利于幫助實體企業降低交割成本,便于企業參與交割,提高市場效率,降低賣方違約風險。
二是《交割細則》第一百六十三條,由“低硫燃料油入庫的最小量為5000噸,低硫燃料油出庫的最小量為1000噸,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對出庫數量另有約定的除外”修改為“低硫燃料油入庫的最小量為5000噸,低硫燃料油出庫的最小量為1000噸,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對入出庫數量另有約定的除外”。此修改考慮了市場意見,針對入庫數量,允許貨主與指定交割倉庫自行約定。
三是《交割細則》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標準倉單有效期,由“自保稅標準倉單生成月份起十八個月止,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修改為“自保稅標準倉單生成下一月份起六個月止,超過期限的轉作現貨”。此修改縮短了低硫燃料油倉單有效期,有利于保證油品質量的穩定性,加速倉單流轉,提高倉庫利用率。
上期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低硫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推出,將豐富相關行業的期貨工具,更好地滿足產業鏈企業的風險管理需求,并有助于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責任編輯:張瑤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