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自3月1日施行。本次修訂是我國《證券法》實施20多年來最重要的一次修訂,注冊制入法、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等均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為了做好新修訂的《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2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貫徹實施修訂后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部署做好修訂后的《證券法》貫徹實施工作。
《通知》提出,要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明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并將發行股票要求從“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改成“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還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這適應了資本市場發展的要求,降低了新興行業企業上市條件,有利于推動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培育下一個經濟增長點。
一是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證監會要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注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研究制定在創業板試點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的總體方案,并積極創造條件,適時提出在證券交易所其他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實行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的方案,相關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在證券交易所有關板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前,繼續實行核準制。
二是落實好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注冊制要求。依據修訂后的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依法經證監會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注冊。三是完善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程序。
之前,證監會明確表示,預計創業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實施注冊制尚需一定的時間,新《證券法》施行后,這些板塊仍將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實施核準制,核準制和注冊制并行與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并不矛盾 。
《通知》明確,要依法懲處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加大對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強化信息共享和線索通報,提高案件移送查處效率。公安機關要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有效震懾。要加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依法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穩妥推進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制度。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此舉順應了市場的呼聲,明確引入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有望進一步提高對惡性違法行為的綜合處罰力度,完善證券民事訴訟相關制度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必要手段。
整體來看,新《證券法》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為我國證券市場走出前所未有的慢牛長牛行情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在2019年初提出A股迎來“黃金十年”的觀點,現在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認可,當然抓住“黃金十年”,就要堅持價值投資理念。只有做好公司的股東,或者買入優質基金,才能夠分享市場的成長。黃金十年和績差股、題材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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