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港啟動司法重整實錄:法院、管理人共同進場接管

丹東港啟動司法重整實錄:法院、管理人共同進場接管
2019年04月09日 07:32 21世紀經濟報道

  法院裁定受理此案,以及破產管理人正式接管企業,這意味著債權銀行就維護自身利益的重整方案與丹東港展開的“重整大戰”已取得了初步勝利。

  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丹東港)的“重整大戰”迎來了新的重要節點。

  4月8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丹東市中院)已于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丹東港及其關聯公司“丹東老東北農牧有限公司”、“遼寧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的申請,同時指定丹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作為管理人。

  記者獲悉,4月8日,丹東市中院承辦案件法官向丹東港集團管理層送達法院受理破產重整案件裁定及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同時,管理人按照破產司法程序工作要求,正式進駐丹東港,開始著手接管工作。丹東港集團亦配合法院重整工作,向管理人作了財務交接。

  據了解,考慮到丹東港集團企業經營特點以及司法重整工作的專業化工作需求,此次管理人方面按照銀行業債權人委員會推薦,邀請并聘請了專業機構協助接管工作以及輔助管理人工作。

  其中,依據上述債委會意見邀請具有港口經營經驗的遼寧港口集團(下稱遼港集團)協助完成接管期間的企業日常經營維護工作,聘請金杜律師事務所(下稱金杜所)、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下稱信永中和)、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下稱中通誠)協助完成涉及企業法律事務監督,財務賬冊審計,清產核資,統計債權債務等專業性工作。

  法院裁定受理此案,以及破產管理人正式接管企業,這意味著債權銀行就維護自身利益的重整方案與丹東港展開的“重整大戰”已取得了初步勝利。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此次重整得以快速啟動和推進,與金融債權人積極推動有關。

  法院裁定重整

  記者從接近丹東港人士處獨家獲得的丹東市中院4月4日發布的關于丹東港及兩家關聯公司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認定丹東港集團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未能與主要債權人達成和解,同時具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符合《破產法》規定的受理破產重整案件條件。

  而對于此次重整申請,丹東港管理層也曾對丹東市中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等一系列申請文件對債權機構的重整申請予以對抗。丹東市中院認為,破產案件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海事法院不具備管轄權,《破產法》屬于特別法,丹東市中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

  同日,丹東中院還下達了與丹東港及兩家關聯公司重整有關的《決定書》和《通知》,指定由丹東市政府推薦有關部門人員組成清算組并擔任丹東港管理人,清算組成員由丹東市副市長擔任,其中包括發改委、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審計局等多個部門。

  在清明節假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4月8日早8點,丹東市中院的7名法官及工作人員以及3名重整指定管理人在20名法警的護送下進入丹東港辦公樓一樓會議室,向其送達了有關丹東港重整的法律文書。

  隨后,在距離丹東港不到一公里外的沈達保利江海大酒店會議室里,重整管理人也與遼港集團、金杜所等中介機構簽訂聘用協議,啟動后者參與此次丹東港的重整清算工作。管理人通知丹東港等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高管移交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賬戶、網銀U盾、支票、秘鑰、法人小印鑒及其他主要證件。

  走向如今的重整之路,是此前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的丹東港必須要面對的選擇。

  據中債網的最新數據披露,丹東港金融類債務超過400億元,此外截至2018年底,丹東港到期未償的公開市場債券規模達54億元,同時另有25.5億元債券將于2021年到期。

  記者同時獨家獲悉,就在此案破產管理人進場接管前夜,丹東港管理層則一改此前抗拒態度,轉而以合作態度接受此次重整。當晚,丹東市政府官方微信號“丹東發布”發表落款為丹東港集團的聲明,稱此前的“學術研討會”、“新聞發布會”,均是“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假借公司名義”的行為。

  一位債權行人士表示,此次重整將在法院主導的司法程序下,以法治化、市場化為原則,通過一系列資產、債務、業務方面的重組,幫助丹東港走出債務泥潭,實現企業重生。

  債權行的力促

  事實上,從債權機構提交重整申請,到丹東市中院依法作出受理重整裁定和管理人進場接管,這一速度進展之快,與債權行的積極主張不無關聯。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在債權行向丹東市中院提請重整的同時,銀行債委會全票通過表決,同意向丹東市中院提交《關于建議依法對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實施托管以及推薦中介機構參與重整工作情況的函》(下稱建議函)。

  建議函提出,由于重整情況復雜,為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穩妥推進重整工作,建議指定管理人后,由管理人委托一家實力雄厚、經營港口企業經驗豐富、熟悉遼寧地區情況的國有港口企業對丹東港實施托管。

  該函同時指出,考慮到此次重組的復雜性,為最大限度維護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推進重整工作,建議由管理人聘請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以及中通誠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參與此次重整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丹東港部分高管在對抗此次司法重整的過程中,曾召集部分法律學者形成《專家意見書》,認為政府有關部門不宜擔任管理人或進入清算組。

  在一位接近債權行人士看來,債委會建議由政府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并擔任管理人,并由管理人聘請國內知名的中介機構參與重整,這是出于對債權人自身利益的維護,更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企業債務危機的體現。

  “丹東港是對朝貿易的重要口岸,國家戰略意義重大,企業負債又規模巨大,協調不慎容易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同時還涉及到諸多職工權益的保障問題。”此前,一位接近債權行人士亦表示,“對于種種情況來說,由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以及協調各方工作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依法履行其政府職能,有助于協調相關各方的工作,確保丹東港重整工作的順利進行,妥善化解上述有關風險。何況這也是主要債權人建議采取的管理人組成模式。”

  而據法律界相關人士介紹,此種管理人指定方式完全符合破產法有關規定,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為了保障破產司法程序順利運行,依據破產案件具體情形,而采取不同的破產管理人指定方式,屬于司法職權范疇,不容質疑。在丹東港重整案件中,指定政府職能部門組成的清算組做管理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破產重整工作順利進行,從而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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