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315,我們幫你維權】近年來,銀行卡盜刷、信用卡糾紛、暴力催債、保險理賠難等問題層出不窮,金融消費者維權舉步維艱,新浪金融曝光臺將履行媒體監督職責,幫助消費者解決金融糾紛。 【黑貓投訴】
每經記者 胡楊 每經編輯 盧九安
科技的進步,使現代人的生活更加便捷。科技本無對錯,但在別有用心者手中,這種便捷也可能成為一種風險。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某銀行北京建國路支行原客戶經理張靜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修改密碼的方式將該行客戶某發展基金有限公司離岸賬戶內錢款345.203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330.62萬元)據為己有。
最終的判決結果顯示,張靜法制觀念淡薄,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客戶的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沒收財產20萬元。
偽造申請修改客戶網銀密碼
明明是客戶的網銀密碼,身為銀行員工的張靜又是如何修改的?
原來,在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張靜利用其擔任某銀行北京建國路支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提交虛假的《離岸客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修改了該行客戶密碼,并將客戶——某發展基金有限公司離岸賬戶內錢款345.203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330.62萬元)據為己有。
依照判決書,包括《離岸客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公司用戶)》《某銀行離岸業務網上銀行客戶申請表》《離岸業務網上銀行服務合同》等在內的證據均能認定張靜的犯罪事實。
北京某股份制銀行對公業務經理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按照其所在的銀行規定,對公客戶辦理網銀或修改網銀相關信息,需要做法人電話核實,還需要提供公司營業執照、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公章、財務章、人名章等材料。上述人士指出,離岸賬戶的確比較特殊,可能存在無法出具上述印章的情況。“如果離岸賬戶涉及變更,我們都是會留董事等客戶有權簽字人的簽字樣本。”
而在張靜設法侵占客戶離岸賬戶內的錢款后,另一名被告人宋波則將上述美元兌換為人民幣并協助張靜多次進行轉移。判決書顯示,銀行賬戶交易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酒店住宿登記,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匯率證明,辨認筆錄等證據對上述行為予以證實。
被告對犯罪行為定性有異議
一審宣判后,張靜、宋波均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其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判對張靜、宋波行為定性錯誤,張靜伙同宋波盜取某基金有限公司資金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張靜的行為究竟應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二審法院認為,需要判定兩個問題的屬性。
其一,基金公司在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內資金能否認定為該行財物,即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要件。
其二,張靜將基金公司賬戶內資金非法轉移占有的行為是利用了職務便利還是工作便利,即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客觀行為表現要件。
針對第一個問題,二審法院認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系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本單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財物。儲戶在銀行存款時,與銀行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對儲戶開立賬戶內的資金具有保管義務,故案發時基金公司在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內資金可以認定為該行財物,符合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要件。
針對第二個問題,張靜在案發時系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對公客戶經理,其依職務雖不直接主管、管理、經手客戶離岸賬戶內資金,但其具有保管、審核及代客戶向上級銀行主管部門提交離岸賬戶網銀變更申請的職權,其利用該職權,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虛假《離岸賬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從而獲得基金公司離岸賬戶變更網銀密碼的權限,并進一步控制該離岸賬戶及賬戶內資金。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損失的發生與張靜的職務行為有著緊密的因果聯系,故應認定張靜在本案中的行為利用的是其職務之便,而非工作之便,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的判決結果顯示,張靜利用其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沒收財產20萬元;宋波明知錢款系張靜犯罪所得的贓款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5000元;責令張靜退賠人民幣2330.62萬元,發還某銀行北京建國路支行。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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