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湘財Plus
監管部門近日首次披露貴陽銀行發生員工盜竊、職務侵占事件,引發關注。湘財Plus獲悉,該事件當事人為90后,她利用擔任大堂經理及柜員的職務之便盜竊、侵占儲戶、客戶資金181萬元、95.51萬元,一次轉移資金時被銀行抓了現行,被當場控制,協商無果后報警,之后其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湘財Plus注意到,上述案件發生后,貴陽銀行方面與被害客戶簽訂了協議,并賠償損失,法院判決還提及繼續向潘璐詩追繳贓款212.87萬元,發還銀行。
利用大堂經理、柜員職務便利盜竊、侵占 轉移資金時被抓現行
據湘財Plus此前文章,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安順監管分局披露,貴陽銀行安順分行因內部控制薄弱,發生員工盜竊、職務侵占被罰款20萬元,時任該行營業部綜合柜員潘璐詩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這是此事首次出現在公開信息中。
湘財Plus獲得的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此案細節。上述提及的潘璐詩出生于1990年9月,大學文化,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因犯盜竊罪、職務侵占罪被起訴。一審宣判后,潘璐詩不服,提起上訴。2024年2月,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貴陽銀行安順分行營業部綜合柜員潘璐詩。
裁定書顯示,潘璐詩利用擔任大堂經理的職務之便,盜竊儲戶銀行卡內資金共計181萬余元,利用營業部柜員的職務之便,侵占客戶資金共計95.51萬元。攫取到的資金,被潘璐詩用于購買奢侈品、賭博以及歸還個人貸款。
盜竊罪方面,為了歸還高額貸款,潘璐詩自2019年起利用其大堂經理的工作之便和儲戶對銀行員工的信任,以幫助被害人理財續存為由,登陸被害人手機銀行APP的方式,分17次盜取3位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轉到其丈夫的銀行卡內,盜竊資金共計181.73萬元。
其中,2019年10月至2022年7月,分11次轉出被害人周某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119.73萬元;2020年3月,分兩次轉出被害人張某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40萬元;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分四次轉出被害人方某銀行卡內的資金共計22萬。
為掩飾私自盜取儲戶銀行卡內資金的事實,潘璐詩以返還利息的名義返還周某、張某、方某19.19萬元、65078.73元、10255.45元,返還金額共計26.72萬元。
△貴陽銀行。
職務侵占罪方面,2023年3月至4月,潘璐詩利用擔任營業部綜合柜員的職務之便和銀行管理不規范的漏洞,采取幫助客戶建立理財賬戶后又秘密銷戶的方式,使客戶資金處于銀行資金池保管狀態,后將高某、張某、陳某存在銀行內的17.36萬元、48.15萬元、30萬元,從銀行資金池內轉移到楊某名下。
一次轉移資金時,潘璐詩被抓了現行,由此案發。據裁定書披露,2023年4月,潘璐詩轉移銀行資金的行為被發現,銀行方面將其控制在銀行內,潘璐詩將銀行代管屬于陳某的30萬元資金返還陳某賬戶。銀行同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次日潘璐詩被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罰款20萬元 繼續追繳贓款發還給銀行
一審法院認為,潘璐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在辦理業務中,私自將多名銀行客戶的資金盜走,數額特別巨大,構成盜竊罪;潘璐詩利用職務之便,將銀行客戶存入銀行的資金轉走,占為己用,數額較大,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潘璐詩犯盜竊罪、職務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
一審判決,潘璐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湘財Plus注意到,案發后,貴陽銀行方面與被害人周某、張某、方某、高某、張某達成協議,分別支付本息124.86萬元、40.23萬元、22.71萬元、17.47萬元、48.42萬元。因此一審還判決還提及,公安機關凍結潘璐詩銀行卡內的7.65萬元及孳息,發還被害單位,同時繼續向潘璐詩追繳贓款212.87萬元,發還銀行方面。
△貴陽銀行安順分行。
一審宣判后,潘璐詩提出上訴,認為原判認定其轉走周某資金數額事實不清,將工作之便和職務之便作為認定其構成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分標準沒有依據,其轉走客戶的資金系利用職務之便,僅構成職務侵占罪。一審認定盜竊的被害人為周某、張某、方某,卻追繳贓款發還銀行,于法無據;其構成自首而非坦白,請求二審改判。
辯護律師認為,潘璐詩利用客戶的信任和職務便利,以幫助客戶理財為由,將客戶資金轉移至楊某銀行卡的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若認定為盜竊罪,則銀行對潘璐詩的追償沒有法律依據。潘璐詩構成自首,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扣押在案財物可拍賣退賠被害人,原判量刑畸重,建議對從輕處罰。
對潘璐詩及辯護律師的上訴及辯護意見,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為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其中:
公訴機關起訴潘璐詩轉走周某的金額為1077331.23元,但一審庭審查明的事實和在案周某、楊某的銀行流水證實周某被轉走的金額為1197331.23元,一審根據查實的金額進行判決并無不當;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是單位的財產權,潘璐詩利用擔任大堂經理的工作之便將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直接轉移到楊某銀行卡內,上述資金未進入銀行監管賬戶,未侵犯單位的財產權,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案發后,銀行和客戶簽訂協議,并賠償客戶損失,為避免訴累,將追繳的贓款直接發還銀行并無不當。
而對于潘璐詩及辯護律師所提其構成自首,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法院認為,銀行發現潘璐詩罪行并控制其協商無果后報警,其歸案并不具有主動性,不應認定為自首。一審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等情節,在法定刑幅度范圍內判處相應的刑罰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表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對潘璐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公安機關凍結潘璐詩銀行卡內的資金及孳息發還銀行;繼續向潘璐詩追繳贓款,發還銀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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