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涉“七宗罪” 事關房地產!某國有行收近300萬罰單!
來源: 行長助手
丁丹
因涉并購貸款管理不到位、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等7項違法違規事實,交通銀行深圳分行被深圳銀保監局罰款290萬元。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具體來看,7項違法違規事實包括:并購貸款管理不到位;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借道固定資產支持融資貸款用于房地產開發;支付管理不合規;向投資公司發放的貸款管理不到位;小微企業貸款房產評估費由客戶承擔;存貸掛鉤。
根據罰單,此次深圳銀保監局對交行深圳分行作出處罰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帳,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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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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