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近日,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林匯”)向南昌市公安局報案稱,犯罪嫌疑人肖某、李某涉嫌犯票據詐騙罪,肖某涉嫌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公安機關以該事實與華夏銀行報案的事實重復為由,未予受理。這是繼2019年4月10日翰林匯向南昌市公安局報案稱華夏銀行工作人員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獲得立案后的第二次報案。
2018年底,江西省銀保監局經核查發現,華夏銀行南昌分行2015年在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基礎上連續為四家“天騰系”公司開出24張承兌匯票,總額為14920萬元,此外,在上述業務中,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在為上述四家“天騰系”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時存在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調查審查不到位、貸后管理缺失、在票據到期出現償還困難時仍然繼續新增授信以及員工存在弄虛作假等多處違規。
“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辦理的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并非只有24張承兌匯票。”“天騰系”供貨商翰林匯財務負責人蔡先生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據翰林匯統計,2014年至2015年期間,華夏銀行開出的以“天騰系”為付款人,翰林匯公司為收款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票據多達79張,面額合計53974萬元。
更為嚴重的是,在貿易過程中“天騰系”實際控制人涉嫌以偽造翰林匯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騙取華夏銀行承兌匯票并套現,后期因“天騰系”無法償還部分套現貸款,翰林匯公司作為承兌匯票的“收款人”被華夏銀行起訴承擔連責任賠償華夏銀行的損失。
違規放貸
翰林匯成立于1999年4月28日,注冊資本1.326億元,系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TCL持股比例73.69%),公司主營業務是IT產品的銷售、服務業務,致力于為國內外知名IT廠商提供筆記本電腦、臺式電腦、移動互聯產品及其配件的銷售服務和相關物流、金融等增值服務。
正是基于上述業務,翰林匯和“天騰系”建立合作關系。
2014年上半年,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分別與肖某父子為實際控制人的南昌天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眼科技”)、江西省天騰信息產業公司(以下簡稱“天騰信息”)、南昌索克斯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克斯信息”)、南昌市群房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房科貿”)四家企業(統稱“天騰系”)的公司和翰林匯簽訂《未來提貨權融資業務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規定鑒于甲方翰林匯與丙方“天騰系”公司簽訂購銷協議,由天騰系購買翰林匯的貨物,乙方華夏銀行分別與“天騰系”四家公司簽訂《最高融資額合同》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貨款。
在“天騰系”無法償還華夏銀行貸款后,華夏銀行找到翰林匯對賬,這才得以解開“天騰系”騙取華夏銀行南昌分行貸款的事。據翰林匯統計,在合作期間華夏銀行南昌分行開出的以“天騰系”為付款人,翰林匯公司為收款人的承兌票據共162張。其中有真實交易屬于正常業務的為83張,面額合計47236萬元,無真實交易(虛假購銷合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異常承兌匯票為79張,面額合計53974萬元。
對于上述數額記者致電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副行長劉勤,劉勤稱正在走法律程序,不方便透露詳細情況。
翰林匯財務負責人蔡先生稱,翰林匯預留銀行印鑒章為“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和“蔡某某”人名章。而肖某父子控制的“天騰系”公司在79張非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上私刻了一套翰林匯銀行印鑒章,其中背書所用銀行印鑒人名章卻是翰林匯時任法定代表人“黃某某”。這顯然與翰林匯預留的銀行印鑒存在明顯不符。
“‘天騰系’依靠虛假貿易取得的承兌匯票已經還上一部分,剩余41張承兌匯票未能償還,其中36張是通過虛假貿易和私刻翰林匯公司財務專用章及‘黃某某’的人名章進行票據背書轉讓,使涉案金額27454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通過倒票渠道變現,另外5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合計1506萬元,翰林匯確有收到匯票,并已收款和發貨。‘天騰系’每次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都要預交50%保證金,因此‘天騰系’共拖欠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共計本金14480萬元未還。”蔡先生詳細介紹并提供了36張以“天騰系”四家公司為出票人,翰林匯為收款人,通過私刻翰林匯財務專用章和“黃某某”人名章進行背書轉讓的銀行承兌匯票明細單據,總金額為27454萬元。
“天騰系”除了涉嫌私刻“黃某某”個人印章以及“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以外,“天騰系”公司還涉嫌偽造“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合同專用章”,向銀行提交虛假購銷合同,同時涉嫌在相關的《收款確認函》上蓋具偽造“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以騙取華夏銀行承兌匯票。
對于上述詳細情況,華夏銀行方面表示所有的材料都交到公安局和法院,目前是保密的。
江西省銀保監局經檢查發現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未對“天騰系”提供的申請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材料進行核檢。司法鑒定認定銀行資料中部分“天騰系”公司與翰林匯的采購合同、收款確認函上的“翰林匯公章為假章”。
2016年8月9日,南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辦理犯罪嫌疑人肖某以虛假手段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改變資金用途案過程中,對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提供的77份《收款確認函》中的 “翰林匯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留印鑒印文進行了物證鑒定。
江西警察學院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贛)警鑒(文檢)字【2016】07067-7號文件鑒定檢驗書(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書”)顯示,在送檢的77份《收款確認書》中有30份文件的印文與樣本印文存在較大差異,涉及具體金額由于資料影印不清而難以統計。
“在2014年至2015年承兌期間,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承兌的票據背面用以背書所蓋的‘翰林匯財務專用章’既有真實的又有‘天騰系’公司偽造的,預留印鑒‘蔡某某’和假冒的印鑒‘黃某某’兩個截然不同的姓名在真偽票據上交替、反復出現。”蔡先生認為,“對于如此明顯的問題,即使是普通正常人都必然會發現,更遑論華夏銀行南昌分行里每天與票據打交道的專業人士,且該銀行承兌匯票涉及金額大,開具票據張數多,頻率之高。一兩個人是難以做到的。”
2018年12月份江西省銀保監局作出的贛銀保監信復〔2018〕2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顯示,華夏銀行南昌分行在辦理“天騰系”公司業務時存在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調查審查不到位、貸后管理缺失、在票據到期出現償還困難時仍然繼續新增授信以及員工存在弄虛作假等多處違規。
同時答復意見書稱,針對本次核查中發現該行存在的問題,江西省銀保監局已經多次約談該行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要求該行充分認識信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責成該行查明原因,劃分責任,落實整改問責等。
此外,南昌公安局經偵支隊對肖某父子等人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立案后,于2019年1月完成補充偵查,當前南昌市西湖區檢察院已經向西湖區法院提起公訴,開庭時間待定。
而翰林匯于2019年1月21日,向南昌市公安局舉報華夏銀行及其時任工作人員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受賄罪等。南昌市公安局于4月10日對相關人士以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立案,據了解,目前該案處于偵查階段。
采訪中記者欲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核實詳細情況,華夏銀行方面表示,此事正在走法律程序,不方便對外透露詳細情況。但該行表示涉及的業務人員已經主動辭職,因為最終還未收到經偵方面的處理結果,目前還沒有領導受牽連。
質疑連帶還款責任
由于“天騰系”公司無法兌付到期的貸款,2017年江西高院及南昌中院分別受理了華夏銀行為原告,“天騰系”四家公司分別為被告、翰林匯為共同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四案,訴訟標的合計1.85億余元(其中本金14480萬元,截至起訴時本息合計總額約為1.85億元)。
翰林匯認為,“天騰系”公司涉嫌向華夏銀行南昌分行提供虛假的《訂購合同》(供貨方為翰林匯)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資料,由華夏銀行南昌分行違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并交付,“天騰系”系人員偽造報告人印章并進行違法票據背書轉讓,最終造成華夏銀行損失所引發的民事訴訟,翰林匯不應就華夏銀行以及“天騰系”偽造印章獲取的貸款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在刑事上,“天騰系”實際控制人肖某等人涉嫌“騙取票據承兌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目前已由南昌市西湖區檢察院移交南昌西湖區法院進入訴訟階段。同時,鑒于本案案情重大,江西省委和政府主要領導作出重要批示“依法公正調查處理”,江西省銀保監局也應報告人的請求對華夏銀行違規涉罪行為進行了調查并作出了答復意見,認定華夏銀行在涉案業務中有重大違規。
在民事案件中,華夏銀行分別起訴索克斯信息和群房科貿的案件(均附帶翰林匯為被告)經南昌中院審理,已作出〔2017〕贛01民初132、133號民事判決書,均判決翰林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翰林匯就上述兩份判決不服分別上訴至江西省高院,同時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依職權調取南昌市公安局刑事偵查證據和對《收款確認函》《訂購合同》及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所蓋翰林匯相關印章進行司法鑒定的請求,以查明案件事實。但據翰林匯反映,江西省高院沒有支持對翰林匯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相關鑒定,在群房科貿案件二審中作出了〔2018〕贛民終765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
翰林匯針對〔2017〕贛01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索克斯信息為第一被告的案件)已上訴至江西省高院,二審開庭時間待定;而天騰信息案(2018)贛民初15號、天眼科技案(2018)贛民初16號兩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已經裁定中止審理。
翰林匯認為,對于索克斯信息和群房科貿作為第一被告,翰林匯均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忽略了華夏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存在違規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重大過錯這一事實。
對于上述觀點,2018年底全國人大代表、TCL集團董事長李東生曾通過廣東省人大向江西省政府領導反映上述情況,江西省政府領導稱將“依法公正調查處理”。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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