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宋欽章
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3日。
《征求意見稿》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準入、融資方式、信息披露、技術規范、催收方式等進行了規范,主要涉及小額貸款公司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兩類市場主體。
《征求意見稿》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1000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
劍指誘導借款等亂象
《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共七章,包含六十六條款項,涉及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小額貸款公司退出、監督管理等多方面內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針對近年市場上經常出現的誘導借款、亂收服務費、“套殼”App等亂象,《征求意見稿》提出相應要求。
貸款利率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到,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并折算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中介服務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應當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收取費用,確保質價相符,不得未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不得以費用形式變相收取利息。
針對金融App的規范,《征求意見稿》也在多處提及,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確保合作機構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經過依法備案;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臺(含自有及合作機構)發放貸款、發布貸款產品、開展營銷獲客的,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網站等互聯網平臺信息及產品詳細信息。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一系列禁止類行為,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不得采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不得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對行業產生深刻影響
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與小貸行業的歷史監管文件進行對比,本次監管文件影響范圍會更加深遠,條款涉及的助貸或聯合貸合作模式以及金融App備案相關細則,將對整個互聯網貸款以及消費金融市場產生深刻影響。
一是收緊設立程序,嚴把“準入關”。明確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此舉能夠有效提升小貸設立門檻,促進增強行業服務質量。
二是重申異地經營規范,嚴禁“套殼”規避。早前的監管文件均已涵蓋“小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等內容,但近年來市場滋生小貸牌照“套殼”亂象,故本次文件提出“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后續再出現出租出借、“套殼”“借牌上架”等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機構或將受到嚴厲打擊。
三是收緊貸款集中度,防范大額業務風險。一方面,監管將網絡小貸的消費貸上限定在20萬元,與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持平;另一方面,監管將生產經營類貸款定在1000萬元,體現了促進支持實體經濟的基本導向。此外,將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與貸款余額關聯起來,能有效防范小額貸款機構無序擴張。
四是進一步規范合作貸款。最為重磅的條款為“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這意味著通過小貸牌照展業的部分助貸機構,僅提供導流業務或提供催收業務的路徑將不再可行,該條款旨在借助“出資”行為倒逼通過小貸牌照展業的助貸機構強化資產質量,用真金白銀與合作方之間形成風險共擔。
五是規范金融App。
六是擴大信息披露渠道及內容。
博通咨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表示,《征求意見稿》給小額貸款公司指明了未來發展方向,進一步明確了機構展業的門檻和邊界,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承擔更多管理義務,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標志著監管部門對小貸領域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強。
“明確禁止出租、出借小貸牌照,堵死了此前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可能通過出租或出借牌照的方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這種行為。”他表示。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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