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記者:劉四紅
8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公告指出,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經營、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征求意見稿》,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3日。
《征求意見稿》指出,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百分之十五。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征求意見稿》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協助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申請含“金融”字樣移動應用程序(APP)備案;向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轉讓或變相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利率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并折算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按照《征求意見稿》,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形式融資,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等標準化形式融資。股東借款的資金來源應當為股東的自有資金。
對“失聯”或“空殼”小額貸款公司,《征求意見稿》提出,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引導相關公司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根據《征求意見稿》,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統一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不得下放。
此外,在堅持省級負總責的前提下,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計劃單列市、地市級、縣級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職能的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規定的過渡期內逐步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過渡期不超過一年。其中,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單戶生產經營貸款上限一千萬元的過渡期不超過兩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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