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批復明確小貸等7類機構不適用4倍LPR上限
作者: 陳洪杰 游淼
近日,第一財經獲悉,一份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的文件已經下發。該文件顯示,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請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復,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其他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多位業內律師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小貸等機構定性與法律適用問題的明確都是應有之義。該批復文件屬于司法解釋,具有普適效力,所以不僅廣東地區,全國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也應當以此為依據。
針對小貸、融資擔保等7類機構利率水平不再受民間借貸4倍LPR利率的限制,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彭凱分析認為,這絕非對小貸等機構利率松綁。在其看來,司法解釋適用于裁判領域,金融監管層面對小貸等的利率上限劃定,則屬于監管領域,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不等于對小貸利率的全面松綁,以監管文件、指導口徑等形式作出的利率監管要求,肯定也會有所跟進或更新,這是必然的,絕非松綁。
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杰對記者表示,將小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認定為金融機構,意味著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能適用于最新版的最高法民間借貸規定,也就是不會直接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利率保護上限等標準,相關民事金融糾紛的審判,會參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各金融機構行業的規定。比如此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求:各會員機構不提供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借貸及借貸撮合業務。此種規定,就是一種要求間接遵守的規定。
第一財經記者日前也進一步從華南地區某地方監管局獲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稱,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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