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部主任為完成考核 刷卡套現5000萬被判5年

營業部主任為完成考核 刷卡套現5000萬被判5年
2020年09月07日 09:44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營業部主任為完成考核,刷卡套現5000萬被判5年,不值!

  來源:鄧行長

  昨天,我看到一個悲傷的故事:

  根據華商報報道:為完成銀行攬儲、信用卡發卡考核任務,江西省吉安市安福縣某行網點主任劉某(文章以下簡稱“劉主任”)將POS機用于個人和同事、朋友套現5000多萬元,未收取任何費用。結果,劉主任被安福縣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刑5年,并處罰金10萬。

  安福縣法院(2020)贛0829刑初20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認定,劉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一、案件回顧

  今年42歲的劉某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她是某行吉安市支行安福縣支行營業部主任,曾多次被評為全市銀行系統先進工作者。

  劉某多次被評為全市銀行系統先進工作者

  2015年9月,網點員工袁某為完成安裝POS機任務,通過叔叔經營的商行為銀行申請辦理了一臺移動POS機后,劉某將該機關聯在其手機上,后設置在辦公室使用。截至2018年7月,劉某本人或讓他人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使用該POS機套現2839萬余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為完成行里下達的辦卡任務,她本人或介紹他人到朋友何某經營的兩家體育專賣店,在POS機上刷卡后,何某將套現的錢轉入她的借記卡內,由她轉入刷卡人的賬戶,套現共計2693萬余元,其中她個人刷卡套現360萬元。

  二、劉主任的“違法犯罪”心路

  如果不是行里下任務,我估計劉主任也不會走上這條“違法犯罪”的道路。當然,話又說回來,行里的任務不能成為犯罪開脫的理由。

  在銀行系統,發文下任務具有普遍性,各種大小業務會議上都會下發任務文件,比如說華商報記者獲得該支行的一份文件:

  從這份文件來看,發文單位頂多不過縣級支行(一級支行),市分行都不能算。因為文件發往的是各二級支行,而市分行發文好歹也算是分行,直接對著二級支行發文,不可能的。

  并且行文當中說了全行就分六組,四個網點各一組,公司部跟三農部一組,綜合管理部一組。也就是說這個支行,部室只有三個:公司部,三農部,綜合管理部,符合縣支行的架構。如果是市分行,怎么說也得有機構部、國際部、房金部、普惠金融部之類的,對吧!

  最后就是文中多次提到,獎勵由縣支行承擔,可不么?獎勵應該由發文機構承擔。

  就是這樣一份文件,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全行員工約束還是挺大的,每周未完成任務的后三名分別扣罰80元、60元、40元。要知道,在一個縣城,每周工資才多少錢?而且,這還只是信用卡發卡這一個指標。

  銀行人都知道,類似于這種通知,文件多得數不勝數。一個部門至少就一個產品要發文一次,然后后面還會有督辦通知。比如說這次發了信用卡發卡營銷通知,下次信用卡刷卡、信用卡分期都會有營銷通知等等。

  最重要最重要的就是攬儲任務。比如說季末,個人存款必須要完成任務,如果完不成,不僅個人要被罰獎金,而且還會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怎么辦?怎么辦?這是每個銀行人最頭疼的問題。

  現在,只需要支付一點點手續費,就可以信用卡套現,完成銀行存款任務,你說這種事情何樂而不為?作為縣支行營業部主任的劉某,又多次獲得全市銀行系統先進工作者。從她心路歷程來說,完成任務,獲得先進,是自己追求的首要目標。

  只要我不以盈利為目的,一切都是為了完成銀行業績考核任務,利用POS機套現,也無妨!雖然她知道這可能也會違規,但是畢竟自己是主任,那就擔當一下唄!劉主任以一種大無畏的犧牲精神,完成了驚人的壯舉!

  結果,沒想到,劉某等來的不僅是司法機關的調查,還有被開除的決定。

  三、單位是否有罪?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犯罪,即是單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單位的各個成員的犯罪之集合。如果說劉主任有罪,那么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她的單位是否有罪?

  根據華商報報道,員工袁某證實,曾向行長匯報套現行為,行領導是知情的。但是我們也知道,銀行是不可能通過內部決議實施套現行為。所以,劉主任的辯護律師向檢察院與法院均提了單位犯罪的意見,都被否了,法院依然認定屬于為個人行為。

  可是,如果單位默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犯罪行為,難道就沒有責任嗎?

  我不是學法律出身的,這一點,只能交給專業的律師去辯護。

  四、量刑是否過重?

  劉主任一直在為自己做無罪辯護。

  本案中,劉主任是自己或幫助同事刷卡套現,刷卡對象相對固定,未對外經營,與市場上代刷卡收取手續費的經營行為有本質區別。其主觀上是同事朋友幫忙,完成銀行業績考核,不具有經營目的,客觀上未收取費用等好處,不符‘經營’的本質特征。

  其次,不能從形式上看累計刷卡數額5000多萬就認定情節特別嚴重,實際上所有信用卡未出現逾期還款情形,套現未造成銀行資金安全危害,銀行資金是安全且增值的,一審認定的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成立。

  從實質重于形式來說,劉主任一沒有違法犯罪的主觀意圖;二沒有違法獲得收益的客觀事實(倒是銀行還因此獲利40萬余元的手續費收入);三是沒有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不說無罪,一審被以非法經營罪判刑5年,并處罰金10萬,量刑標準確實值得商榷。

  五、幾點經驗和教訓

  1、安守本分,不要越權

  劉主任如果安守本分,做好自己的主任,可能一輩子安安穩穩,跟自己的丈夫、兒子、女兒,一家四口幸福的度過一生,但是偏偏走上了歪路,作為一個銀行人,就應該知道自己工作的職責,以及上級行給與的授權。在上級行允許的范圍內做事,條條框框是多了點,但是不會出事。一旦是條條框框出了事,那就不只是你個人的事情,單位也有責任。所以,現在級別越大的行長,越是輕易不表態,說話是要負責的。

  2、任務再重,不要違規

  之前就有銀行客戶經理為了完成開戶任務,收取客戶好處費,幫忙開立銀行對公賬戶,結果被以“幫信罪”刑拘。我們不知道為了完成任務是他們的出發點,還是逃脫罪名的說辭。不管怎么樣,違規的后果就只有一個,自己承擔責任,單位絕對不會袒護任何個人,誰會考慮你曾經兢兢業業,為銀行打下的江山?一旦刑拘,開除就是最基本的。奉勸各位,千萬不要像劉主任這樣為了完成任務而違規,不值!

  3、如有違規,適可而止

  如果已經是違規了,適可而止,不要讓后果擴大化,導致到了無法收場的地步。劉主任雖然沒有引發什么損失,也沒有從中牟利。但是一說起套現5000多萬,這么大一個數字,給她定刑,也是有口難辯。在銀行,金額再大也只是數字而已,根本沒感覺,如果不懸崖勒馬,數字一下就能堆起來。

  最后,我講句實話,劉主任在銀行工作多年,她說的有句話沒假:

  “劉某認為,用POS機套現在銀行系統具有普遍性,各種大小業務會議上都有下發的發卡、刷卡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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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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