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評級業迎根本大法:強化獨立性要求,明確央行為行業主管部門
11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發布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關于《辦法》出臺的背景,央行等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中國信用評級業仍處于發展初期,還存在監管規則不統一、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業制度規范,補齊監管短板,促進中國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制定了《辦法》。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發展研究所副所長鐘輝勇向澎湃新聞表示,這是央行和各業務主管部門,第一次聯合發布關于信用評級行業的管理辦法。
東方金誠技術委員會主任俞春江指出,這是中國信用評級行業發展三十多年以來最大的里程碑事件,信用評級行業迎來了行業根本大法性質的基本監管規則,評級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將得以有效提升。
加強獨立性要求
《辦法》中對于評級機構的獨立性、信息披露、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等做了明確要求。
其中,《辦法》單列第五章,從五個方面專門對信用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獨立性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執業獨立性。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二是機構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三是人員獨立性。評級人員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期間存在應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四是部門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設置獨立于營銷等其他部門。五是薪酬獨立性。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薪酬不得與評級對象的信用級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狀況等因素相關聯。
央行等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信用評級機構的職責在于獨立、公正、客觀地對信用風險做出評估,因此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至關重要,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利益沖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點。
正式確立三位一體的統一管理框架
辦法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為行業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證監會作為評級業務管理部門,并明確了評級行業自律組織(交易商協會、證券業協會、國債協會、外部評級風控委員會等)的自律權限,正式確立了三位一體的統一管理框架。
俞春江認為,《辦法》確立了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三位一體的統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門的監管共識,建立了部際協調機制,有利于發揮監管合力,評級行業監管正式進入統一監管時代。
這一框架最大程度的凝聚了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在評級行業監督管理方面的監管共識,對評級機構、評級人員、獨立性、評級業務流程規范、信息披露、法律責任作出了統一要求,提升了監管規則的統一性;同時又保持了業務管理部門在評級監管上的相對獨立性,為業務管理部門預留了單獨制定管理規則的空間,既有利于與現有監管規則之間的相互銜接,又充分考慮了各類評級業務規則的特殊性要求。
這一框架建立了部際協調機制,建立評級機構信用檔案、評級人員信用檔案等的信息共享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并統一了監管檢查措施,將強化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的監管協調配合程度,監管合力將得以充分發揮。
禁止開展五類評級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強調,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第一,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所控制,或者由同一股東持股均達到5%以上;
第二,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或者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信用評級機構出資額或者股份達到5%以上;
第三,信用評級機構或者其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受評經濟主體、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出資額或者股份達到5%以上;
第四,信用評級機構或者其實際控制人在開展評級業務之前六個月內及開展評級業務期間買賣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發行的證券等產品;
第五,影響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央行等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稱,信用評級機構的職責在于獨立、公正、客觀地對信用風險做出評估,因此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至關重要,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利益沖突管理也是事中、事后管理的重點。
鐘輝勇強調稱,在國內債券違約現象增多,外資評級機構全方位進入的背景下,國內監管部門對評級行業的管理,也在逐漸和國際接軌。
俞春江總結指出,《辦法》為境內外信用評級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信用評級業務建立了統一的監管規則,確保境外信用評級機構享有國民待遇,料將有效推動評級市場的對外開放,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水平;同時引導國內信用評級機構對標國際先進評級機構持續提升評級水平,打造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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