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級行業迎來統一監管規則!央行等四部門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從五方面加強評級獨立性,罰款可達500萬元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冷輝 每經編輯 廖丹
據央行網站11月29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正式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負責人指出,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于發展初期,還存在監管規則不統一、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業制度規范,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之后,多部門合力制定了《辦法》。
每經記者注意到,《辦法》從五個方面著手確保評級獨立性,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也提高了罰款金額。東方金誠技術委員會主任俞春江認為,《辦法》確立了“行業主管部門+業務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三位一體的統一管理框架,凝聚了各部門的監管共識,建立了部際協調機制,有利于發揮監管合力,評級行業監管正式進入統一監管時代。
完善信用評級監管制度
《辦法》與國際評級監管準則在加強外部監管、提高市場透明度、促進行業競爭、強化責任追究等方面相銜接。《辦法》主要涵蓋四個方面:
一是建立市場化約束機制。弱化事前監管,信用評級機構完成機構備案后再向相關部門申請業務資質,有助于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
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沖突管理、評級程序規范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場各方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評級技術、人員配備、從業經驗等做出比較和判斷。
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基于現有監管格局,明確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為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具體監管。《辦法》作為行業基本監管規則,與分市場、分品種的業務管理規則相補充,既建立了統一監管框架,又體現了各業務管理部門評級監管的相對獨立性。
四是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
從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出發,在加強信用評級機構和人員備案管理方面,《辦法》進行了如下規范:一是設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二是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向原備案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向備案機構分別辦理備案。
三是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基本信息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四是信用評級機構的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股東、公司高管等關鍵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備案機構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以評估其專業素質的合格性。
從五方面加強評級獨立性,提高懲戒
在債券市場快速發展、發行規模劇增的過程中,評級機構內部管理頻頻出現問題,評級的客觀、獨立常被質疑,評級結果公信力缺失。
對此,《辦法》單列第五章,從五個方面專門對信用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獨立性作出規定。主要包括:一是執業獨立性。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
二是機構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三是人員獨立性。評級人員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期間存在應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四是部門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設置獨立于營銷等其他部門。
五是薪酬獨立性。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薪酬不得與評級對象的信用級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狀況等因素相關聯。
《辦法》還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提高了罰款金額。在《辦法》第八章“法律責任”中,多次提及“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處相關評級業務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評級業務收入或者評級業務收入無法計算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處罰。
東方金誠技術委員會主任俞春江認為,《辦法》首次系統確立了信用評級機構的法律責任,大幅提升了信用評級機構違法違規成本,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執業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辦法》在評級機構保密、評級機構備案、評級人員備案、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確立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建立了罰款制度并提升了罰金力度,大幅強化了信用評級機構違法違規成本。
此外,《辦法》提到,境外信用評級機構申請在中國展業,享受國民待遇,依照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現行規定執行。
下一步,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臺階。一是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二是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支持和引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在“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中發揮更大作用。三是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范作用。四是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五是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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