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追債與豁免探路:是否該給“賈躍亭”們東山再起的最后機會?
21世紀經濟報道 王峰 北京報道
如何確定個人破產的豁免債務和行為限制,不僅僅是兩個技術問題,更牽涉到個人破產制度會帶來什么樣的社會影響。
“為夢想窒息”的賈躍亭正在大洋彼岸讓國內的債權人“窒息”。10月11日,賈躍亭向美國法院申請個人破產重組的消息傳到國內,此后,關于賈躍亭的破產消息持續發酵。
據報道,賈躍亭預估其資產價值在5億至10億美元之間,債務價值在10億到100億美元之間,債權人數量在100-199個之間。
一個名為“賈躍亭債務處理小組”10月15日發布的《有關賈躍亭先生個人破產重組及成立債權人信托的聲明》寫道:“個人破產重組方案完成后,賈躍亭先生把個人所持有的全部FF股權和相關收益權轉讓給債權人,個人擔保義務和債務得以解除,從而可以回國推動和落實FF中美雙主場戰略。”
“如果國內的債權人沒有去美國參與賈躍亭的個人破產,以此解決雙方之間的債務,那么即使賈躍亭在美國完成了個人破產,他回國后還是會被追債。因為國內沒有個人破產制度,美國法院作出的破產裁定不會被承認。”全國律協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韓傳華說。
“兩國之間的司法互惠建立在具備同樣的制度之上,比如中國已經施行了《企業破產法》,就有國內企業的破產結果被美國所接受。”韓傳華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但國內的個人破產剛剛開始探索。近日,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在溫州市平陽法院順利辦結,債務人蔡某的214萬元債務最終只需償還3.2萬元。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得到了最高法、發改委等部門的明確支持,甚至已形成了學者自發撰寫的個人破產法專家建議稿。然而,受訪專家認為,個人破產制度仍有諸多關鍵問題待解,真正落地不會在短期實現。
如何避免逃廢債
通過申請破產,賈躍亭自述了他的債務和資產情況,但這也正是外界最為質疑之處。他稱自己已經償還了30多億美元的債務,剩下的資產尚未處置,估計價值約10億美元。但10月23日,樂視網發布澄清公告稱,截至目前,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務處理小組未拿出可實質執行的完整處理方案,樂視網未因債務解決方案獲得任何現金。
近日又有消息稱,賈躍亭已向法院申請與妻子甘薇離婚,并在提交破產申請前的一年之內,向她轉賬51萬美元。這又讓外界加深了賈躍亭轉移資產的嫌疑。
“美國的破產申報是以誠信為主,破產人自己申報債務和資產,但一旦發現了(破產人逃避債務),那破產人一輩子就完了,破產欺詐是個很嚴重的罪名,要坐牢的。在美國實行個人破產制度早期,借破產逃債而坐牢的人也不少。”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說。
事實上,在國內開展的一些類似個人破產的個人債務清理試點中,如何防止逃廢債務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錢為民曾公開介紹,2016年,臺州市建立了執行義務宣誓退出機制,由黃巖法院進行試點。在該機制下,被執行人宣誓后,法院不再對他采取曝光、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在保障其及家屬基本生活的情況下,被執行人的剩余財產必須全部移交法院進行處置,直到清償債務。
錢為民曾介紹,共對38例被執行人案件予以執行宣誓退出,37例獲得了申請執行人諒解,但1例在退出強制措施后,查明有拒執行為,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2018年以來,臺州法院又啟動了執行不能案件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共有14例案件進入該程序。然而,經清算后認定債務人有失信行為、不配合債務清理而恢復強制執行的就有8件,還有1件因債務人失聯而無法進行債務清理。
10月9日,浙江溫州辦結了被稱為國內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
債務人蔡某因參股的企業破產,對214萬余元的企業債務背負著連帶清償責任,但他的家庭長期入不敷出,銀行只有零星存款,沒有能力清償債務。在獲得4名債權人的有條件減免后,最終蔡某只需按1.5%的比例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3.2萬余元。
“目前,浙江省內的個人債務清理只在溫州、臺州試點,我們的看法是讓兄弟法院先嘗試,‘讓子彈再飛一會兒’。”浙江省一名法院執行局局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目前實行個人債務清理最大的問題還是如何辨別債務人是真的沒有財產還是隱匿了財產。溫州完成的第一個案件沒有這方面的道德風險,債務人身體有病,是個真正的窮人。”這位執行局局長說。
懲治不誠信破產人
“溫州中院在設計個人債務清理方案的時候,對防止逃廢債確實也做了重點的關注。”溫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浙江人民聯合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項軍權說。
“本來破產的經濟關系只牽涉到申請人個人,為了防止親屬幫助債務清理申請人逃廢債,溫州法院規定申請人的直系親屬要讓渡一部分其財產的隱私權。”項軍權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按照溫州中院出臺的《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債務清理申請人及其配偶均需進行全面如實的財產申報,債務清理申請人配偶也需要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對其財產情況的調查,包括視情對其一定年限的銀行流水進行調查,債務清理申請人的成年直系親屬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在必要時也要同意配合財產調查。
如果債務清理申請人直系親屬再次進行了財產轉移怎么辦?項軍權認為,“這一層關系恐怕就不適合再納入到調查范圍,而是要靠舉報和監督解決。”
李曙光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必須配套財產報告制度,“這是一個基本制度,司法實踐中,我們在執行程序已經建立了財產查控機制,這些可以移植過來”。
一旦法院查明了債務清理申請人存在欺詐、逃廢債行為,就可以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并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最嚴厲的刑事處罰方面,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破產欺詐的罪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告訴記者,個人破產制度下,已經完善了破產犯罪的刑法保護,比如詐欺破產罪、第三人詐欺破產罪、詐欺和解罪、過失破產罪、破產賄賂罪、違反破產義務罪等多種形式。
“但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虛假破產罪,嚴格來講,這條罪名還是針對公司、企業的。”李曙光說。
湯維建認為,雖然對債務人是否屬于誠信的債務人在判斷上有一定難度,但這屬于技術性問題,能夠解決,不構成制定個人破產法的絕對障礙。不制定個人破產法,試圖逃債的個人也同樣甚至更加容易逃避債務。
應不應給破產人留下房子
個人破產制度的一個核心特征是要給破產人留下一定的豁免財產。在溫州蔡某案中,蔡某可謂“家徒四壁”,除了夫妻兩人每月約8000元收入外,溫州中院公布的蔡某的財產情況,還包括某公司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
溫州中院公布的內容里沒有國內民眾普遍關注的一項財產,即蔡某是否有屬于自己的住房。房子被認為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卻又是一筆巨大的財產。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在國內落地,在豁免財產里,應不應該包括房子?
事實上,這在國外的個人破產制度中也極為復雜。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胡利玲撰文介紹,美國破產法對債務人的態度相當寬容。盡管各州豁免財產的范圍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根據各州的規則,住宅、機動車、家具等財產種類的部分或者全部通常都能得到豁免。
“實踐中如何確定豁免財產比較復雜,如果破產人是一個兩口之家,那么保留一套200平米的房子肯定就不合適了,可以置換成一套60平米的房子,多余的部分還給債權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說。
李曙光認為,豁免財產范圍的確定將包括很多細節,不同地區的標準也會不同。“比如破產人的子女要讀書,留下多少錢比較合適?再比如破產人的父母需要贍養,是由國家保障還是破產人個人負責?如果由個人負責,留下多少錢比較合適?這將是一個復雜工程,需要國家出臺整體框架,各地根據地方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
對于豁免財產如何確定,溫州采取了另外的辦法。“債務清理方案需要得到所有債權人的同意,只要有一個人投反對票就通不過。申請人就會考慮,保留太多財產會不會得到認同。”項軍權說。
個人破產制度的另一個核心特征是要對破產人進行行為限制。在溫州中院的實施方案中,借鑒了對“老賴”的懲戒措施,包括債務清理申請人不得擔任營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但溫州的實施方案又對“老賴”的高消費禁止令進行了一些突破,即允許債務清理申請人乘坐飛機經濟艙及高鐵二等座。
事實上,個人破產比“老賴”懲戒更注重鼓勵債務人“東山再起”。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最高法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說,“我很多的師兄弟們創業失敗了,現在全部上了‘黑名單’,不能乘高鐵和飛機。現在高鐵也不是高消費了,有時候飛機比高鐵還便宜,至少這兩項可以放開,讓他出去找資源進行自救”。
會不會出現“破產移民”
如何確定個人破產的豁免債務和行為限制,不僅僅是兩個技術問題,更牽涉到個人破產制度會帶來什么樣的社會影響。
過于偏向債務人的破產政策可能鼓勵人們盲目投資和沖動消費,進而催生破產案件越來越多,這在美國極為明顯。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梳理發現,2005年,美國的個人破產申請數量達到頂峰,高達1782643件。也是從這一年,美國對個人破產進行改革,出臺了《反濫用破產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抬高了個人破產門檻,目前每年的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已降至80萬以下。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在國內破題。7月16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據報道,深圳正積極爭取全國人大支持制訂個人破產地方法規或特區法規,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早在今年1月20日,深圳市六屆人大七次會議舉行議案審查委員會會議,就將《關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議案》予以立案。
但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韓傳華認為,“不可能某個地方有個人破產制度,其他地方沒有。如果溫州推出了個人破產制度,全國各地的債務人會不會都跑去溫州,隨便搞一筆小債務就可以申請破產了?”
陳夏紅認為,如果放任破產法地方化,那么一定會有差異的產生;只要有差異產生,就一定會有“破產移民”的崛起。
上述浙江某法院執行局局長也對記者表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向,先行先試值得贊賞,但目前的試點只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進行,如果繼續突破,恐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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