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評論: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2019年06月04日 03:01 時代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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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 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唐建偉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

  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機構出現問題被托管,大家都在關注是否所有債權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額本息支付。筆者認為此次事件更應關注中國以存款保險為平臺,打破之前的金融機構剛性兌付,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正在形成。

  在中國利率市場化等金融供給側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體系的關注重點不應該放在能否完全為債權人兜底(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之初就確定是限額賠付),而是如何在既堅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積極防范道德風險的前提下,確保高風險金融機構有序退出市場。

  我們可以借助此次契機,進一步完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退出路徑和步驟,具體而言:

  一是制定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發現問題銀行并對其進行救助,制定統一的判定標準是基礎。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可以結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來進行綜合評估。定量方面建議主要從機構的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等數據方面客觀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水平和風險狀況;而定性方面則建議從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盈利能力等維度進行評價。

  二是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早期糾正機制。早期糾正的主要目的: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避免問題機構大股東或現有管理層繼續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和存款人利益。

  在早期糾正措施中建議增加限制股東分紅或實施股權激勵、替換現有管理層、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是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處置問題銀行的主體。通過立法來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監管職責和對問題機構的破產接管權利。同時豐富問題銀行處置工具和模式,除存款保險機構直接接管問題機構之外,可選擇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實施收購承接,也可以設立過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實體、特殊目的載體(SPV)等處置工具直接實施收購承接。

責任編輯:楊希 190418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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