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建議加強對民商事律師、公司法務的培訓,一定要注意執業風險,切勿知法犯法,以身試法。
毋庸諱言,虛假訴訟問題已成為諸多法律人和市場主體的心頭刺,民間借貸更是法律實踐中的“重災區”,近期該領域案件頻發。
同時,法律同行和法務人員來找我們探討相關問題,今天撰寫此文章目的是給廣大非專業人士進行普法教育,讓大家了解什么是虛假訴訟,不要再試圖逼迫自家法務人員和律師冒著風險做“假訴訟”,以免導致重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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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淵源
非法律人士可能不知道這個罪名,是的,我國刑法典確實有一個專門的罪名針對“民事訴訟”(俗稱打官司),具體法律淵源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請注意,公司也可以成為本案的犯罪主體,依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雙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本身,前者判刑,后者罰金。
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主要是公司的法務總監、法務主管和駐場律師,也就是颯姐的同行。在某些案件中,我們發現法律人深陷囹圄,本是出于職務行為,但如何證明自己并無“共謀”是一件難度很大的事情。嗚呼,請大家還是留取書面證據、電子數據等。
同時,對于司法人員(公檢法)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從世界范圍內,對于偽造文書、虛假案件的打擊面很大,他們不以訴訟詐騙罪,而是直接使用詐騙罪進行處罰,在日本國對于類似行為就是按照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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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涉嫌犯罪?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1)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2)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3)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4)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5)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6)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7)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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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債務已清償,還繼續起訴,構成犯罪嗎?
套路貸里,有這樣一種情況:線下已還款,線上形成證據鏈,造成借款人的債務無端虛增,在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現實中,這將造成借款人(即債務人)巨大的經濟壓力和心理壓力,甚至造成精神恍惚、抑郁、自殘等情況,這不是我們想看到的。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制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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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
民間借貸糾紛是重災區,在南方某省的虛假訴訟案件中民間借貸的占比高達近7成。因此,在民間借貸領域,尤其是催收領域有“串案”(一案引發一串案件)的情況出現。
由于P2P等民間借貸催收難度增大,會外包給一些公司、律所起訴和處置不良資產,有些專業人士出“歪主意”把某些證據進行歪曲,甚至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我們建議加強對民商事律師、公司法務的培訓,一定要注意執業風險,切勿知法犯法,以身試法。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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