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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央行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直白地說,存款保險基金公司與你個人、你的企業存款都有密切關系!為方便理解,記者梳理出了下面這20個問題和答案。[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2019年05月30日  07:29
央行大手筆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為?
央行大手筆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為?

在業內人士看來,存款保險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在保證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同時,也使得銀行改革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詳情]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2019年05月29日  21:48
重磅!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來了:央行百億獨資設立 手握821億巨款如何營運?
重磅!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來了:央行百億獨資設立 手握821億巨款如何營運?

曾剛表示,“這個時候成立獨立的存款保險管理機構,說明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已經趨于完善,下一步,將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和功能。”[詳情]

新浪財經|2019年05月29日  19:31
央行百億成立獨立機構 存款保險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央行百億成立獨立機構 存款保險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經濟日報|2019年05月30日  06:05
央行在接管包商銀行當日成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
央行在接管包商銀行當日成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人民銀行在上周五(24日)成立100億元人民幣的存款保險基金。法定代表人為黃曉龍,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詳情]

經濟通|2019年05月29日  14:50
央行出資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如何運作?
央行出資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如何運作?

注冊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已發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至此,存款保險基金從由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正式成為獨立法人機構。[詳情]

21世紀經濟報道|2019年05月29日  15:38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元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人民銀行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公司法人、執行董事、經理均為黃曉龍。[詳情]

新浪財經|2019年05月29日  14:16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黃曉龍任法定代表人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黃曉龍任法定代表人

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詳情]

新京報|2019年05月29日  14:42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了:央行獨資 注冊資本100億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了:央行獨資 注冊資本100億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開業,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黃曉龍。[詳情]

澎湃新聞|2019年05月29日  15:35
央行大動作: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21億巨資
央行大動作: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21億巨資

業內專家曾表示,存款保險基金涉及到機構投資,因此保障安全性、保持適當的流動性很重要。在這個基礎上保持流動性,同時再適當的有所增值。[詳情]

中新經緯|2019年05月29日  14:48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明確其專業處置職責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明確其專業處置職責

由央行發起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已于5月24日正式核準開業,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公司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2019年05月29日  14:50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 經營范圍包括股權、債權等投資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 經營范圍包括股權、債權等投資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法人代表為黃曉龍。資料顯示,黃曉龍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畢業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宏觀經濟學專業。[詳情]

第一財經|2019年05月29日  14:43

最新新聞

評論: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評論: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原標題 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唐建偉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 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機構出現問題被托管,大家都在關注是否所有債權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額本息支付。筆者認為此次事件更應關注中國以存款保險為平臺,打破之前的金融機構剛性兌付,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正在形成。 在中國利率市場化等金融供給側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體系的關注重點不應該放在能否完全為債權人兜底(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之初就確定是限額賠付),而是如何在既堅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積極防范道德風險的前提下,確保高風險金融機構有序退出市場。 我們可以借助此次契機,進一步完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退出路徑和步驟,具體而言: 一是制定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發現問題銀行并對其進行救助,制定統一的判定標準是基礎。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可以結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來進行綜合評估。定量方面建議主要從機構的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等數據方面客觀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水平和風險狀況;而定性方面則建議從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盈利能力等維度進行評價。 二是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早期糾正機制。早期糾正的主要目的: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避免問題機構大股東或現有管理層繼續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和存款人利益。 在早期糾正措施中建議增加限制股東分紅或實施股權激勵、替換現有管理層、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是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處置問題銀行的主體。通過立法來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監管職責和對問題機構的破產接管權利。同時豐富問題銀行處置工具和模式,除存款保險機構直接接管問題機構之外,可選擇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實施收購承接,也可以設立過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實體、特殊目的載體(SPV)等處置工具直接實施收購承接。[詳情]

時代周報 | 2019年06月04日 03:01
評論: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夯實金融安全“防護堤”
評論: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夯實金融安全“防護堤”

  原標題 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夯實金融安全“防護堤” 來源 證券時報 張銳 近日,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作為《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后央行展開的一個不小動作,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問世無疑代表著總體上我國金融安全防護網的編織更趨嚴密與牢靠。 2015年存款保險制度創建時,按照當時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0.01%-0.02%)的保費率,由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共同繳費形成的存款保險基金因規模太小,交由人民銀行旗下的金融穩定局代管,同時設立專門賬戶,并進行分賬管理和單獨核算。經過5年的積累,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已經匯集了不小的存量,截至去年底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達821.2億元,而且未發生支出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推出獨立運營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已是水到渠成。不過,僅僅從基金數量擴張層面來解讀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的意義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制度創新以及戰略運籌高度對其進行系統而全方位的認知。 首先,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對存款保險基金的市場化與法治化管理。作為一種過渡安排,將存款保險基金歸入央行行政職能部門之下應當無可厚非,但這種附屬地位極容易給外界造成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行政化運行的錯覺,甚至可能出現存款保險基金服務于貨幣政策而不是遵循商業邏輯的認識誤判,實踐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所應當彰顯出的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公正性就遭到質疑。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成為單獨法人組織后,“去行政化”的同時其角色的獨立性無疑得到了提升,在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要求對投保機構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時,更可充分地依據市場化原則進行存款保險管理,如及時調整存款保費率、快捷實施早期糾正措施與風險處置等。 其次,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增值。與其他市場化基金一樣,存款保險基金也須實現商業化增值,這既是投保機構的訴求,也是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重要職責。只是由于特殊的使命指向,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時首先必須體現安全性原則,同時還要遵循適當的流動性要求以備急時之需。按照《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除了存放于商業銀行獲取固定利息外,存款保險基金還可投資政府債券、央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同時還可以進行股權與基金投資。看得出,風險類的證券產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都不在存款保險基金的投資范疇之內。數據顯示,去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實現利息收入11億元,而在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后,今后可能會加大權益類產品的戰略布局,以更穩定地實現基金增值。 再次,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對存款人權益更充分與更厚實保護。存款保險基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當銀行出現危機或破產清算時,存款人可以從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獲得最高50萬元的有限賠償,而據央行披露的信息,在我國存款賬戶中,存款在50萬以下的賬戶數量占全部存款賬戶的99.50%,這就意味著目前的償付限額可以為全部投保機構99.50%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而從國際對比來看,美國、印度、巴西、比利時、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國全額被保險存款賬戶占全部存款賬戶的比例分別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國99.50%的全額保障賬戶比例顯然處于較高水平。 第四,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可以實現對賠付能力的持久性與改良性強化。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唯一出資人即股東是中國人民銀行,其得到的是國家信用背書的強大支持,這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并不會因為銀行的大規模破產而被拖進泥潭,而且這種結果的概率幾乎為零,存款保險基金公司賠付能力的持久性與強大性也就由此鑄就。同時,存款保險基金投資的是無風險資產,其穩定增值以及由此強大的賠償能力同樣不容置疑。以此觀之,作為一種物理存在,存款保險基金公司賦予的是存款人充足的信心與信任,徹底杜絕的是因存款擠兌而引爆的金融風險傳遞,最終扎牢的是金融安全的鐵柵欄。 最后,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對金融資產更高效與更優化重組。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相容”的市場化原則,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同時,存款保險基金公司還可依法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予以接管。一方面,當問題投保機構出現時,在盡可不進行破產清算的前提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會優先考慮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處置問題投保機構,因此動態判斷,隨著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成立,未來銀行業的并購定會增多;另一方面,像美國等發達國家銀行破產已經屢見不鮮,雖然截至目前國內只有海南發展銀行、包商銀行等少數機構發生了破產與接管,但隨著未來銀行數量的越來越多,金融市場開放口徑放大所形成的更殘酷競爭,“銀行不能倒”的現象在我國將成為歷史,特別是如同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村鎮銀行等這些不良資產率較高、盈利能力較弱且融資功能式微的金融機構都很可能在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作用下成為優化重組的對象,國內銀行業自我出清與新陳代謝能力因此被充分激活,金融業抗御風險的功力也會隨之顯著增強。 值得指出的是,組織的創新往往會伴隨著制度與機制創新的接踵而至。《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并未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法律缺乏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風險處置中明確的職責分工,容易導致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處置安排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一事一議”,直接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功能的發揮。因此,伴隨著《存款保險法》的出臺,對于問題投保機構的風險處置需要從時間、路徑、權責與職能上給予存款保險基金公司進一步的明確與強化。 還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險條例》對風險處置觸發機制的描述以定性為主,規定當金融機構出現違法經營、嚴重危及自身穩健運營或損害存款人、投資者合法利益等風險情況時,監管部門可采取接管或撤銷等處置措施,但對于各類風險的處置缺乏一套可行的定量觸發標準和及時的響應與啟動程序。從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看,不少國家盯住的是問題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即當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機構立即啟動處置程序,觸發情形的投保機構要在90天內限期實施自救,避免出現拖延處置的傾向。這些成功嘗試值得我國參考借鑒。[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06月04日 01:40
百億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來了
經濟觀察報 | 2019年06月02日 05:22
存款保險基金將為包商銀行承兌的匯票提供保障
存款保險基金將為包商銀行承兌的匯票提供保障

  獨家|存款保險基金將為包商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保障 中小銀行經營穩健 辛繼召 深圳本地 5月31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剛剛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對包商銀行5月24日業務終了前承兌的匯票提供保障。 具體方案是,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規則正常流轉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全額保障。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保障。未獲保障的剩余20%票據權利,包商銀行應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此外,對接管日后包商銀行新承兌的票據業務,由存款保險基金提供全額保障。 這一方案,與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處置有相似之處。根據央行、銀保監會公告,對接管前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保障,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由接管組和債權人平等協商,依法保障。接管后新增的個人儲蓄存款、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意在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規則,保護客戶權益,消除市場的非理性恐慌,為接管銀行提供增信支持。 為接管銀行提供保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5月31日早上,上海票據交易所向各機構轉告包商銀行承兌匯票保障安排的通知。 該通知稱,從包商銀行接管組、托管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存保公司)獲悉,為依法充分保障包商銀行承兌匯票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存保公司對于包商銀行5月24日業務終了前承兌的匯票,將予提供保障。 該方案具體為,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規則正常流轉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全額保障。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保障。未獲保障的剩余20%票據權利,包商銀行應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另外,對接管日后包商銀行新承兌的票據業務,由存保公司提供全額保障。 非全額保障的承兌匯票,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標記后,正常流通。 對非全額保障的承兌匯票,上海票據交易所應暫停提供到期和追索的自動扣款功能。 包商銀行托管工作組、上海票據交易所應告知非全額保障承兌匯票持有人、市場參與者、相關企業有關保障信息、交易安排、標識方式和標識含義。持票人轉讓承兌匯票時,應告知后手上述事項。 存保公司保障的承兌匯票到期后,由包商銀行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足額付款的,包商銀行將保證金全額退回出票人。出票人未足額付款的,不足部分從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如有剩余,退回出票人;保證金不足部分,存保公司委托包商銀行依法追索。 風險可控 此前,業內較為關注的是包商銀行5000萬以上對公存款、同業負債如何保障問題。 一位資深銀行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出臺的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的兌付方案,是維護市場流動性和信心的臨時措施。實際上,除先期償付外,剩余部分債權不會滅失,仍可依法參與后續受償。 目前,包商銀行接管組、托管組和存保公司正與5000萬以上大額債權人進行協商。先期保障比例中,對公債權人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80%,同業機構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70%,其余仍可保留債權。 5月26日,央行、銀保監會公告,對接管前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保障,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由接管組和債權人平等協商,依法保障。按前述政策保障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接管后其本息均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 接管后新增的個人儲蓄存款、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因此這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債權人相關權益,消除市場非理性恐慌。 根據工商登記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此前2015年2月,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通過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受訪的幾家銀行和基金公司均表示,理想狀態當然是所有債權都能全額本息支付,但目前情況下,這個方案是比較現實的解決方案,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也對其他金融機構非理性擴張提出了警示。 中小銀行經營穩健 央行、銀保監會于5月24日公告接管包商銀行一年,由建設銀行實施托管。這一動作有歷史性意義。 與此前一些案例不同,包商銀行被接管為典型的“事前監管”。 也即,在包商銀行尚未發生兌付危機、也未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的情況下,監管為避免風險蔓延或傳導而提前介入,由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建設銀行實施托管。 建行負責人5月29日晚表示,該行受托擔任包商銀行的托管銀行,屬于正常市場行為,按商業原則收取相關托管費用。建行將按照接管組要求,運用全面主動風險管理體系和領先的金融科技優勢,維護包商銀行的穩定經營,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這一風險處置模式被市場普遍解讀為“監管+國有大行”。 實際上,從監管層面,宏觀審慎監管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共識,各發達經濟體均賦予中央銀行以大型機構或復雜監管的職能。從機構層面,國有銀行是金融體系的穩定器之一,四大國有銀行均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G-SIBs)。由國有大行實施托管,實際上是將國有大行穩健經營的文化和能力輸出到中小銀行。 包商銀行是一家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經營較為獨特的城市商業銀行,此次被接管,既有出現嚴重信用風險,需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也有該行一些發展過程中積累的歷史原因。事前監管,有助于防范同業鏈條風險蔓延,避免流動性危機向銀行業傳導。 近兩年來,部分農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銀行出現不良率增加,資產質量有所下降的情況。這既有傳統產業有待升級,也有監管快銀行業主動暴露不良,有意識管控風險的意圖。在去杠桿的背景下,監管將90天以上逾期納入不良,鼓勵銀行將60天以上逾期也納入不良,一系列措施是為了實現銀行業風險資產出清,從而實現服務實體經濟的目的。 近日,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在參加論壇時表示,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中小銀行撥備余額1.54萬億元,同比上升18%,實現凈利潤1651億元,比2018年四季度增加947億元,中小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和盈利能力明顯增強。 中小銀行是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普惠金融的主力軍,支持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是我國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央已經出臺多項支持性政策,并且將會繼續加大支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對中小銀行繼續執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擴大再貸款、再貼現等工具規模,鼓勵發行中小金融債券和資本補充債券,進一步提高中小銀行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能力。[詳情]

21世紀經濟報道 | 2019年05月31日 21:58
央行開辦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68萬億居民存款有安全墊
央行開辦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68萬億居民存款有安全墊

  今日視點:央行開辦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68萬億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墊” 袁元 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與全球存款保險制度的完美并軌。 對于與共和國同齡的國人來說,存款保險似乎還是一件新鮮事。因為在2015年5月之前,國人在國內銀行的存款都是由國家也就是由央行背書的,只要你把錢存進銀行,一點風險都沒有。 居民存款沒有風險了,不等于銀行經營就沒有風險。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飛速發展,商業銀行、民營銀行、信用社乃至于外資銀行紛紛在國內開辦銀行業務,其金融經營能力有高有低,對居民存款的風險日益凸顯。 在此背景下,2015年5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存款保險條例》,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無法保障居民存款安全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的50萬元之內的存款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 在《存款保險條例》已經發生效力4年后的今天,央行何以大張旗鼓地成立一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這是因為隨著居民存款總額的增長,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也在上升。 按照2018年年底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居民住戶存款總額為68萬億元人民幣。如此龐大的居民存款總額,在為中國經濟發展提供了極為給力的金融支持之外,也給金融業經營提出來越來越高的要求。譬如說,極個別農村信用社由于經營不善,其風險敞口已經危及到生存問題,一旦難以生存,自然就會產生對其經營業務和控制資產的抵押處置需求。 問題出來了,在極個別高風險金融機構顯現經營風險之后,除了存款保險基金對居民存款進行賠付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事情就是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資產處置和退出機制需要市場化的公司來進行,央行新設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橫空出世的。 也就是說,像國有大行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那樣,根據需要通過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資產,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這一點的重要性,你懂了嗎? 從市場化處置角度出發,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設立,在確保68萬億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墊”的同時,也把銀行業信用風險上升可能帶給金融市場的風險化解到更低的程度。[詳情]

證券日報 | 2019年05月31日 03:28
央行成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關
央行成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關

  央行成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資100億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關 見習記者 單美琪 記者 朱丹丹 北京報道 近日,存款保險基金從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正式分離成為獨立法人機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又向前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該公司法人、經理、執行董事由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公司監事由金穩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 記者注意到,截至2018年末,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已達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同時,根據存款保險償付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迎來獨立法人 5月29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公司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穩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公司監事。 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已發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但這百億存保基金也有明確的經營性范圍,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二是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三是不得發放貸款;四是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五是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也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處置和市場化退出機制。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24個成員中已有22個成員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存保基金達821.2億元 早前,據央行金融穩定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國共有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險條例》明確了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存款保險制度的投保對象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了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對于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存款保險條例》表示,參照國際慣例,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此外,《存款保險條例》還規定,投保機構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顯示,存款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償付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不過,《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50萬元最高償付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央行將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后適時調整。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 存款保險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才能賠付?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點: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條例》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對于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業界普遍認為,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詳情]

華夏時報 | 2019年05月30日 13:05
注冊資本百億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注冊資本百億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原標題:央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新京報訊 (記者宓迪)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來了。5月29日,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24日。股東及出資詳細信息一欄顯示,該公司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為100億。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今年2月,央行召開的2019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提及,扎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如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江瀚對記者說,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為了貫徹落實存款保險制度,并且建立健全這種保險機制,推出這樣一個政策,成立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對于推動整個市場特別是銀行業市場的發展,將有很好的作用。 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根據工商資料,黃曉龍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他還是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為歐陽昌明。 公開資料顯示,黃曉龍畢業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宏觀經濟學專業。其主要研究領域為宏觀經濟分析與貨幣政策、金融穩定、存款保險。1997年后,先后在人民銀行研究局、貨幣政策司、貨幣政策委員會、金融穩定局等部門工作。 據中國政府網,2015年4月3日,黃曉龍以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的身份解讀《存款保險條例》(簡稱《條例》)。當時,黃曉龍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做的是加法,對現有的金融安全網是一個改善和加強,可以進一步提升銀行業的穩健性。 江瀚指出,由人民銀行獨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專門管理機構,是推動商業銀行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和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市場化、推動中國金融更加開放的一個非常有力的舉措,代表的是整個中國金融體系的一個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進步。 他解釋說,對于一個市場經濟體系而言,不僅有進入機制,也需要有退出機制,而建立一個比較好的存款保險基金體系,無疑是對這種退出機制的有效的完善。 1 什么是存款保險? 簡單來說,存款保險可以理解為,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基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及時償付。 存款保險并不是新鮮事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左右,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簡單來說,存款保險就是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條例》顯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表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賦予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法定職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也明確,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相容”的市場化原則,由存款保險依法辦理對有問題投保機構接管或撤銷清算的相關事項。 2 存款保險能保障什么? 50萬元保護限額。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投保。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費。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于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 存款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對儲戶來說意味什么?今年3月,央行金融穩定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50萬元的限額會不會提高?2015年,央行方面曾經解釋,《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記者留意到,《條例》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按照《條例》規定,投保機構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公開資料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專家也指出,在對存款大可放心的同時,也要留意,銀行理財產品已經明確打破剛兌,投資者需要擦亮眼睛,明確投資產品的屬性。 3 金融風險處置動真格? 或將在接管包商銀行中發揮作用。 2015年,央行前行長周小川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若保費設計合理,(存款保險基金)運轉一段時間以后,就會有一定的積累,屆時等條件成熟,就可以平穩過渡到獨立機構了。 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中表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賦予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法定職責。 今年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記者留意到,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的同一天,央行公告表示包商銀行被接管。 5月24日,央行公告稱,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聯合接管包商銀行,接管期限為一年。值得留意的是,央行公告同時表示,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5月26日,央行公告指出,包商銀行因為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接管。接管后,包商銀行事實上獲得了國家信用,儲蓄存款本息得到了全額保障,企業存款也得到了充分保障。從最近兩天的情況看,包商銀行各地網點資金充裕,儲戶存取款自由,秩序井然。 今年兩會期間,部分央行系統內的代表委員也就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指出,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他表示,有必要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明確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職責分工,制定客觀可行的處置標準,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詳情]

新京報 | 2019年05月30日 08:24
央行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05月30日 07:29
央行出資100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央行出資100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央行出資100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 張末冬 本報訊 記者張末冬報道 工商注冊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注冊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人大代表紛紛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存款保險條例》,盡快制定“存款保險法”,以促進金融體系正常的新陳代謝和解決系統重要性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表示,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也表示,應進一步豐富早期糾正措施。擬增加“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避免問題投保機構股東“吃完股本”通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在早期糾正期間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當投保機構資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發嚴重信用風險的情形時,立即觸發處置程序。觸發情形的投保機構要在90天內限期實施自救,避免出現拖延處置的傾向。[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05月30日 06:19
央行百億成立獨立機構 存款保險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央行百億成立獨立機構 存款保險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央行出資百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存款保險基金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本報記者 陳果靜 工商注冊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這意味著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后,存款保險基金將作為獨立法人機構運營。 注冊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央行為唯一出資人。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曾介紹,存保制度在起步時的費率水平大概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 央行金融穩定局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對于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成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央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機構也設于央行內部的金融穩定局。盡管存款保險條例已經提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作為央行內設機構和附屬職能,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可能影響公正性,更難以承擔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重任。 “作為法人機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可以在業務上保持一定的獨立性。”董希淼表示,從國際上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獨立機構,往往對參保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獨立出來也有利于其更加公正地進行存款保險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將更有效率。下一步,應落實“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賦予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一定的監管權,以便其更好地參與問題銀行的處置工作。[詳情]

經濟日報 | 2019年05月30日 06:05
評論: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評論: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原標題 存款保險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剛兌 唐建偉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 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機構出現問題被托管,大家都在關注是否所有債權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額本息支付。筆者認為此次事件更應關注中國以存款保險為平臺,打破之前的金融機構剛性兌付,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正在形成。 在中國利率市場化等金融供給側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體系的關注重點不應該放在能否完全為債權人兜底(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之初就確定是限額賠付),而是如何在既堅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積極防范道德風險的前提下,確保高風險金融機構有序退出市場。 我們可以借助此次契機,進一步完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明確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退出路徑和步驟,具體而言: 一是制定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發現問題銀行并對其進行救助,制定統一的判定標準是基礎。高風險金融機構的判定標準,可以結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來進行綜合評估。定量方面建議主要從機構的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等數據方面客觀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水平和風險狀況;而定性方面則建議從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盈利能力等維度進行評價。 二是增加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早期糾正機制。早期糾正的主要目的: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避免問題機構大股東或現有管理層繼續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和存款人利益。 在早期糾正措施中建議增加限制股東分紅或實施股權激勵、替換現有管理層、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是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處置問題銀行的主體。通過立法來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監管職責和對問題機構的破產接管權利。同時豐富問題銀行處置工具和模式,除存款保險機構直接接管問題機構之外,可選擇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實施收購承接,也可以設立過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實體、特殊目的載體(SPV)等處置工具直接實施收購承接。[詳情]

評論: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夯實金融安全“防護堤”
評論: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夯實金融安全“防護堤”

  原標題 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夯實金融安全“防護堤” 來源 證券時報 張銳 近日,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作為《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后央行展開的一個不小動作,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問世無疑代表著總體上我國金融安全防護網的編織更趨嚴密與牢靠。 2015年存款保險制度創建時,按照當時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0.01%-0.02%)的保費率,由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共同繳費形成的存款保險基金因規模太小,交由人民銀行旗下的金融穩定局代管,同時設立專門賬戶,并進行分賬管理和單獨核算。經過5年的積累,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已經匯集了不小的存量,截至去年底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達821.2億元,而且未發生支出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推出獨立運營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已是水到渠成。不過,僅僅從基金數量擴張層面來解讀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的意義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制度創新以及戰略運籌高度對其進行系統而全方位的認知。 首先,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對存款保險基金的市場化與法治化管理。作為一種過渡安排,將存款保險基金歸入央行行政職能部門之下應當無可厚非,但這種附屬地位極容易給外界造成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行政化運行的錯覺,甚至可能出現存款保險基金服務于貨幣政策而不是遵循商業邏輯的認識誤判,實踐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所應當彰顯出的對金融機構監管的公正性就遭到質疑。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成為單獨法人組織后,“去行政化”的同時其角色的獨立性無疑得到了提升,在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要求對投保機構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同時,更可充分地依據市場化原則進行存款保險管理,如及時調整存款保費率、快捷實施早期糾正措施與風險處置等。 其次,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存款保險基金的穩定性與有效性增值。與其他市場化基金一樣,存款保險基金也須實現商業化增值,這既是投保機構的訴求,也是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重要職責。只是由于特殊的使命指向,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時首先必須體現安全性原則,同時還要遵循適當的流動性要求以備急時之需。按照《存款保險條例》的規定,除了存放于商業銀行獲取固定利息外,存款保險基金還可投資政府債券、央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同時還可以進行股權與基金投資。看得出,風險類的證券產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都不在存款保險基金的投資范疇之內。數據顯示,去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實現利息收入11億元,而在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后,今后可能會加大權益類產品的戰略布局,以更穩定地實現基金增值。 再次,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對存款人權益更充分與更厚實保護。存款保險基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當銀行出現危機或破產清算時,存款人可以從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獲得最高50萬元的有限賠償,而據央行披露的信息,在我國存款賬戶中,存款在50萬以下的賬戶數量占全部存款賬戶的99.50%,這就意味著目前的償付限額可以為全部投保機構99.50%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而從國際對比來看,美國、印度、巴西、比利時、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國全額被保險存款賬戶占全部存款賬戶的比例分別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國99.50%的全額保障賬戶比例顯然處于較高水平。 第四,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可以實現對賠付能力的持久性與改良性強化。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唯一出資人即股東是中國人民銀行,其得到的是國家信用背書的強大支持,這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并不會因為銀行的大規模破產而被拖進泥潭,而且這種結果的概率幾乎為零,存款保險基金公司賠付能力的持久性與強大性也就由此鑄就。同時,存款保險基金投資的是無風險資產,其穩定增值以及由此強大的賠償能力同樣不容置疑。以此觀之,作為一種物理存在,存款保險基金公司賦予的是存款人充足的信心與信任,徹底杜絕的是因存款擠兌而引爆的金融風險傳遞,最終扎牢的是金融安全的鐵柵欄。 最后,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利于實現對金融資產更高效與更優化重組。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相容”的市場化原則,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進行風險處置的同時,存款保險基金公司還可依法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予以接管。一方面,當問題投保機構出現時,在盡可不進行破產清算的前提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會優先考慮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處置問題投保機構,因此動態判斷,隨著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成立,未來銀行業的并購定會增多;另一方面,像美國等發達國家銀行破產已經屢見不鮮,雖然截至目前國內只有海南發展銀行、包商銀行等少數機構發生了破產與接管,但隨著未來銀行數量的越來越多,金融市場開放口徑放大所形成的更殘酷競爭,“銀行不能倒”的現象在我國將成為歷史,特別是如同城商行、農商行以及村鎮銀行等這些不良資產率較高、盈利能力較弱且融資功能式微的金融機構都很可能在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作用下成為優化重組的對象,國內銀行業自我出清與新陳代謝能力因此被充分激活,金融業抗御風險的功力也會隨之顯著增強。 值得指出的是,組織的創新往往會伴隨著制度與機制創新的接踵而至。《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并未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法律缺乏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風險處置中明確的職責分工,容易導致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處置安排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一事一議”,直接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功能的發揮。因此,伴隨著《存款保險法》的出臺,對于問題投保機構的風險處置需要從時間、路徑、權責與職能上給予存款保險基金公司進一步的明確與強化。 還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險條例》對風險處置觸發機制的描述以定性為主,規定當金融機構出現違法經營、嚴重危及自身穩健運營或損害存款人、投資者合法利益等風險情況時,監管部門可采取接管或撤銷等處置措施,但對于各類風險的處置缺乏一套可行的定量觸發標準和及時的響應與啟動程序。從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實施的存款保險制度看,不少國家盯住的是問題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即當資本充足率低于2%時,機構立即啟動處置程序,觸發情形的投保機構要在90天內限期實施自救,避免出現拖延處置的傾向。這些成功嘗試值得我國參考借鑒。[詳情]

百億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來了
百億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來了

  百億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來了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存保基金公司”)來了! 這家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的公司甫一出生就成為市場聚焦點。注冊資本為100億的她將承載何種使命呢?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其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等。 這亦昭示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的存款保險制度日趨完善——將步入公司化、專業化運作的新階段。那么,擁有821.2億元(截至2018年底),尚未支出與使用的存款保險基金將如何投出第一單呢?運營11年的類似風險處置基金——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是否具示范效應? 一 處置風險資產?還是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從管理層的相關表述中讀出什么信號? 央行行長易綱兩個月前曾表示,將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在今年兩會期間,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也提出關于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提案建議,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意味著存款保險基金有了獨立的管理運營公司,這有利于存款保險制度更好落地。“該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僅包括了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還包括了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還有投資。”連平認為,目前,該公司注冊資金100億元,但未來也不排除近千億元的存款保險基金都交由該公司管理運作的可能。 連平認為,央行作為宏觀調控管理機構,直接管理運作存款保險基金并不適合,而成立獨立的公司,可以更好地進行微觀操作,更好發揮存款保險機構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核心作用。 對于為何在此時成立存保基金公司,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記者表示,“這個時候成立獨立的存款保險管理機構,說明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已經趨于完善,下一步,將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和功能。” 在曾剛看來,存保基金公司設立的核心意義,在于化解問題金融機構出清過程中的一些不確定風險,提高機構退出的效率;同時,也能夠降低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對金融體系以及投資人、存款人可能造成的一些風險。在當前我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和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大背景下,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體系有著很大的現實意義。 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貨幣政策與金融穩定研究中心周皓撰文指出,最新測算結果表明,我國宏觀層面系統性金融風險指標較2018年水平大幅下降,處于歷史較低水平,但微觀層面指標仍然高企。 周皓認為,經濟周期的滯后效應以及支持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的政策負擔均可能使銀行業不良貸款較快顯現,構成經濟復蘇中的潛在風險。 微觀上,銀行業系統性風險指標在近期達到峰值。“與處于低位的宏觀指標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多項微觀指標在2019年初達到歷史峰值,傳達出經濟階段性復蘇下的潛在高風險。”周皓表示。 如此,也從側面佐證央行此時成立存保基金的“良苦用心”。 二 也許可從保險保障基金的運營管理中,看出管理層維穩金融,防范風險的可能路徑。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包括“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等。 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與運用,包括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等,均是金融安全的題中之義。 如果參照成立于2008年06月06日的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保基金”)之做法;存保基金既可能“出手”收購問題公司的股權,或注資相關問題機構——平抑風險;也可能“自營”投資,或委托專業機構管理資產。 從時間線來看,保險保障基金的第一單投給了新華人壽,2007年5月29日,原保監會網站公告《關于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保險保障基金以16.19億元收購新華22.53%的股權從而成為新華人壽第一大股東。 兩年后,即2009年7月,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不超過37.26億元入主新華人壽,接手保險保障基金所持新華人壽38.815%的股權。同年11月,中保基金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新華人壽股權轉讓協議》。 2010年4月,中保基金又受托管理中華保險75.13%的股份——其因快速擴張造成償付能力出現較大缺口。2012年3月,中保基金完成對中華保險60億元的注資,持有中華保險91.5%股份。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保障基金的介入讓中華保險重新步入正軌,使之有序經營。2015年11月,中保基金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將其所持有中華保險60億股進行公開掛牌轉讓。 2017年12月,中保基金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持有的中華保險8.62億股股份。期間,中華保險股東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摘牌。 2018年4月4日,中保基金與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注資協議,動用保險保障基金608.04億元,對安邦集團因違規股權被撤銷所產生的資本金缺口進行等量補足,保險保障基金股權占比98.23%。 至此,在2017年4月曾達千億規模的保險保障基金三次“出手”參與處置行業風險。 事實上,依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保基金遵循公司化的原則進行專業運作,日常以基金的籌集、投資運用及制度建設為主,除保證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外,保險保障基金還要了解和掌握各家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對各家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保險保障基金則要積極參與處置風險。 比如,對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等個人和機構提供救助或者參與對保險業的風險處置工作;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等情形下,參與保險公司的清算工作。 該辦法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因此,如果說,行業風險管理與處置是中保基金的“天命”,那么,基金的保值增值則是其“天職”。 從基金的投資管理來看,從參與債券交易、委托投資,到投資組合自營,中保基金的時間跨度近六年。諸如,2009年12月,央行批準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2011年4月,中保基金選聘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機構作為委托資產的投資管理人。同年9月,中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業務正式上線運營。2012年5月,新增兩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托資產的投資管理人。2014年4月9日,首次委托保險行業外專業機構管理運作的投資組合正式上線運營,標志著中保基金向市場化、專業化管理邁出了重要一步。 這期間,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9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批準保險保障基金享受有關免稅優惠政策。此外,2014年3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突破500億元,較公司成立之初增長了2.4倍。 再看,2015年9月24日,中保基金110組合正式上線運營,成為保險保障基金第十家上線運作的組合。同年11月底,保險保障基金債券信用評級系統上線運行,基本滿足了中保基金獨立開展債券投資信用評估業務的需要,也為基金委托投資業務增加了信用風險管理防線。 就這樣,肩負“風險處置”+“基金保值增值”雙重使命的中保基金運行機制與管理日趨成熟;在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方面,亦積累了一定的行業經驗。 不過,我們也注意到,存保基金與中保基金的體量不同,其覆蓋的范圍亦有差異。前者,實施4年之余,其規模達到800多億元;后者分別在2014年3月31日、2017年4月30日,余額突破500億元、1000億元。 而且,就企業類型來看,存保基金是“法人獨資”型有限責任公司,中保基金是“國有獨資”型有限責任公司;前者注冊資本100億元,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小紅廟南里3號”,至今尚未支出與使用;后者注冊資本1億元,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迄今已數次“出手”化解行業風險事件。 二者均旨在保護存款人或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詳情]

存款保險基金將為包商銀行承兌的匯票提供保障
存款保險基金將為包商銀行承兌的匯票提供保障

  獨家|存款保險基金將為包商銀行承兌匯票提供保障 中小銀行經營穩健 辛繼召 深圳本地 5月31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剛剛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對包商銀行5月24日業務終了前承兌的匯票提供保障。 具體方案是,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規則正常流轉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全額保障。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保障。未獲保障的剩余20%票據權利,包商銀行應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此外,對接管日后包商銀行新承兌的票據業務,由存款保險基金提供全額保障。 這一方案,與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處置有相似之處。根據央行、銀保監會公告,對接管前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保障,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由接管組和債權人平等協商,依法保障。接管后新增的個人儲蓄存款、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意在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規則,保護客戶權益,消除市場的非理性恐慌,為接管銀行提供增信支持。 為接管銀行提供保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5月31日早上,上海票據交易所向各機構轉告包商銀行承兌匯票保障安排的通知。 該通知稱,從包商銀行接管組、托管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存保公司)獲悉,為依法充分保障包商銀行承兌匯票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存保公司對于包商銀行5月24日業務終了前承兌的匯票,將予提供保障。 該方案具體為,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規則正常流轉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全額保障。對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兌匯票合計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對承兌金額提供80%的保障。未獲保障的剩余20%票據權利,包商銀行應協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另外,對接管日后包商銀行新承兌的票據業務,由存保公司提供全額保障。 非全額保障的承兌匯票,由上海票據交易所標記后,正常流通。 對非全額保障的承兌匯票,上海票據交易所應暫停提供到期和追索的自動扣款功能。 包商銀行托管工作組、上海票據交易所應告知非全額保障承兌匯票持有人、市場參與者、相關企業有關保障信息、交易安排、標識方式和標識含義。持票人轉讓承兌匯票時,應告知后手上述事項。 存保公司保障的承兌匯票到期后,由包商銀行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足額付款的,包商銀行將保證金全額退回出票人。出票人未足額付款的,不足部分從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如有剩余,退回出票人;保證金不足部分,存保公司委托包商銀行依法追索。 風險可控 此前,業內較為關注的是包商銀行5000萬以上對公存款、同業負債如何保障問題。 一位資深銀行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出臺的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的兌付方案,是維護市場流動性和信心的臨時措施。實際上,除先期償付外,剩余部分債權不會滅失,仍可依法參與后續受償。 目前,包商銀行接管組、托管組和存保公司正與5000萬以上大額債權人進行協商。先期保障比例中,對公債權人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80%,同業機構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70%,其余仍可保留債權。 5月26日,央行、銀保監會公告,對接管前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保障,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全額保障;5000萬元以上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由接管組和債權人平等協商,依法保障。按前述政策保障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接管后其本息均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 接管后新增的個人儲蓄存款、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因此這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債權人相關權益,消除市場非理性恐慌。 根據工商登記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此前2015年2月,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通過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受訪的幾家銀行和基金公司均表示,理想狀態當然是所有債權都能全額本息支付,但目前情況下,這個方案是比較現實的解決方案,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也對其他金融機構非理性擴張提出了警示。 中小銀行經營穩健 央行、銀保監會于5月24日公告接管包商銀行一年,由建設銀行實施托管。這一動作有歷史性意義。 與此前一些案例不同,包商銀行被接管為典型的“事前監管”。 也即,在包商銀行尚未發生兌付危機、也未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的情況下,監管為避免風險蔓延或傳導而提前介入,由四大國有銀行之一的建設銀行實施托管。 建行負責人5月29日晚表示,該行受托擔任包商銀行的托管銀行,屬于正常市場行為,按商業原則收取相關托管費用。建行將按照接管組要求,運用全面主動風險管理體系和領先的金融科技優勢,維護包商銀行的穩定經營,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這一風險處置模式被市場普遍解讀為“監管+國有大行”。 實際上,從監管層面,宏觀審慎監管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已成為國際金融監管共識,各發達經濟體均賦予中央銀行以大型機構或復雜監管的職能。從機構層面,國有銀行是金融體系的穩定器之一,四大國有銀行均是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G-SIBs)。由國有大行實施托管,實際上是將國有大行穩健經營的文化和能力輸出到中小銀行。 包商銀行是一家資產負債結構、業務經營較為獨特的城市商業銀行,此次被接管,既有出現嚴重信用風險,需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也有該行一些發展過程中積累的歷史原因。事前監管,有助于防范同業鏈條風險蔓延,避免流動性危機向銀行業傳導。 近兩年來,部分農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銀行出現不良率增加,資產質量有所下降的情況。這既有傳統產業有待升級,也有監管快銀行業主動暴露不良,有意識管控風險的意圖。在去杠桿的背景下,監管將90天以上逾期納入不良,鼓勵銀行將60天以上逾期也納入不良,一系列措施是為了實現銀行業風險資產出清,從而實現服務實體經濟的目的。 近日,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在參加論壇時表示,目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平穩,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中小銀行撥備余額1.54萬億元,同比上升18%,實現凈利潤1651億元,比2018年四季度增加947億元,中小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和盈利能力明顯增強。 中小銀行是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普惠金融的主力軍,支持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是我國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央已經出臺多項支持性政策,并且將會繼續加大支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對中小銀行繼續執行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擴大再貸款、再貼現等工具規模,鼓勵發行中小金融債券和資本補充債券,進一步提高中小銀行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能力。[詳情]

央行開辦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68萬億居民存款有安全墊
央行開辦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68萬億居民存款有安全墊

  今日視點:央行開辦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68萬億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墊” 袁元 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與全球存款保險制度的完美并軌。 對于與共和國同齡的國人來說,存款保險似乎還是一件新鮮事。因為在2015年5月之前,國人在國內銀行的存款都是由國家也就是由央行背書的,只要你把錢存進銀行,一點風險都沒有。 居民存款沒有風險了,不等于銀行經營就沒有風險。隨著我國金融業的飛速發展,商業銀行、民營銀行、信用社乃至于外資銀行紛紛在國內開辦銀行業務,其金融經營能力有高有低,對居民存款的風險日益凸顯。 在此背景下,2015年5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存款保險條例》,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無法保障居民存款安全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的50萬元之內的存款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 在《存款保險條例》已經發生效力4年后的今天,央行何以大張旗鼓地成立一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這是因為隨著居民存款總額的增長,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也在上升。 按照2018年年底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居民住戶存款總額為68萬億元人民幣。如此龐大的居民存款總額,在為中國經濟發展提供了極為給力的金融支持之外,也給金融業經營提出來越來越高的要求。譬如說,極個別農村信用社由于經營不善,其風險敞口已經危及到生存問題,一旦難以生存,自然就會產生對其經營業務和控制資產的抵押處置需求。 問題出來了,在極個別高風險金融機構顯現經營風險之后,除了存款保險基金對居民存款進行賠付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事情就是對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資產處置和退出機制需要市場化的公司來進行,央行新設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正是在這個背景下橫空出世的。 也就是說,像國有大行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那樣,根據需要通過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資產,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這一點的重要性,你懂了嗎? 從市場化處置角度出發,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設立,在確保68萬億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墊”的同時,也把銀行業信用風險上升可能帶給金融市場的風險化解到更低的程度。[詳情]

央行成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關
央行成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關

  央行成立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資100億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關 見習記者 單美琪 記者 朱丹丹 北京報道 近日,存款保險基金從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正式分離成為獨立法人機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又向前邁出了至關重要的一步。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該公司法人、經理、執行董事由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公司監事由金穩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 記者注意到,截至2018年末,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已達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同時,根據存款保險償付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迎來獨立法人 5月29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人民銀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公司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穩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公司監事。 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已發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但這百億存保基金也有明確的經營性范圍,一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二是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三是不得發放貸款;四是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五是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也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處置和市場化退出機制。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24個成員中已有22個成員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存保基金達821.2億元 早前,據央行金融穩定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國共有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險條例》明確了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存款保險制度的投保對象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了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對于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存款保險條例》表示,參照國際慣例,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此外,《存款保險條例》還規定,投保機構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顯示,存款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償付制度,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 不過,《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的50萬元最高償付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央行將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經國務院批準后適時調整。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 存款保險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才能賠付?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點: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險條例》還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對于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業界普遍認為,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詳情]

注冊資本百億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注冊資本百億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原標題:央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新京報訊 (記者宓迪)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來了。5月29日,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24日。股東及出資詳細信息一欄顯示,該公司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為100億。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 今年2月,央行召開的2019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提及,扎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如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蘇寧金融研究院特約研究員江瀚對記者說,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為了貫徹落實存款保險制度,并且建立健全這種保險機制,推出這樣一個政策,成立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存款保險基金,對于推動整個市場特別是銀行業市場的發展,將有很好的作用。 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根據工商資料,黃曉龍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他還是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為歐陽昌明。 公開資料顯示,黃曉龍畢業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宏觀經濟學專業。其主要研究領域為宏觀經濟分析與貨幣政策、金融穩定、存款保險。1997年后,先后在人民銀行研究局、貨幣政策司、貨幣政策委員會、金融穩定局等部門工作。 據中國政府網,2015年4月3日,黃曉龍以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的身份解讀《存款保險條例》(簡稱《條例》)。當時,黃曉龍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做的是加法,對現有的金融安全網是一個改善和加強,可以進一步提升銀行業的穩健性。 江瀚指出,由人民銀行獨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專門管理機構,是推動商業銀行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和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市場化、推動中國金融更加開放的一個非常有力的舉措,代表的是整個中國金融體系的一個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進步。 他解釋說,對于一個市場經濟體系而言,不僅有進入機制,也需要有退出機制,而建立一個比較好的存款保險基金體系,無疑是對這種退出機制的有效的完善。 1 什么是存款保險? 簡單來說,存款保險可以理解為,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基金,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及時償付。 存款保險并不是新鮮事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施行,標志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相關數據顯示,2015年左右,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簡單來說,存款保險就是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條例》顯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表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賦予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法定職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也明確,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相容”的市場化原則,由存款保險依法辦理對有問題投保機構接管或撤銷清算的相關事項。 2 存款保險能保障什么? 50萬元保護限額。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投保。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費。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于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 存款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對儲戶來說意味什么?今年3月,央行金融穩定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50萬元的限額會不會提高?2015年,央行方面曾經解釋,《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于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記者留意到,《條例》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按照《條例》規定,投保機構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公開資料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專家也指出,在對存款大可放心的同時,也要留意,銀行理財產品已經明確打破剛兌,投資者需要擦亮眼睛,明確投資產品的屬性。 3 金融風險處置動真格? 或將在接管包商銀行中發揮作用。 2015年,央行前行長周小川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若保費設計合理,(存款保險基金)運轉一段時間以后,就會有一定的積累,屆時等條件成熟,就可以平穩過渡到獨立機構了。 央行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中表示,《存款保險條例》明確賦予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法定職責。 今年5月24日,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記者留意到,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的同一天,央行公告表示包商銀行被接管。 5月24日,央行公告稱,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聯合接管包商銀行,接管期限為一年。值得留意的是,央行公告同時表示,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5月26日,央行公告指出,包商銀行因為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接管。接管后,包商銀行事實上獲得了國家信用,儲蓄存款本息得到了全額保障,企業存款也得到了充分保障。從最近兩天的情況看,包商銀行各地網點資金充裕,儲戶存取款自由,秩序井然。 今年兩會期間,部分央行系統內的代表委員也就此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指出,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他表示,有必要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明確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職責分工,制定客觀可行的處置標準,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詳情]

央行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央行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央行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 這20個問題你需要了解 每經記者 張壽林 邊萬莉 易啟江    每經編輯 趙 云     在《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后,如今,央行又有大動作。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成立,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黃曉龍,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此外,黃曉龍還擔任執行董事、經理。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為監事。 也許你想說,這不就是央行成立了一個公司嗎?其實不然。 直白地說,它與你個人、你的企業存款都有密切關系!為方便理解,《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出了下面這20個問題和答案。 1.存款保險是什么,跟我有關系嗎?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所以,從存款的角度來看,這和我們每個存款人息息相關,通過存款保險,切切實實保障了存款人資金的安全。 2.存款保險保費誰來繳?我需要繳嗎? 存款保險的保費由銀行按照一定比例繳納,我們存款人不需要繳納。 目前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有: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3.存款保險繳費標準如何?已經累積了多少資金? 銀行繳納的保費比率不一樣。我國存款保險實施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銀行的適用費率由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決定。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4.我在一家銀行存了100萬,存款保險能保多少? 存款保險能保的限額為50萬元。不過,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5.除了存款本金,我的利息可以保嗎? 可以。《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施行限額償付,目前本金加利息最高償付金額50萬元。 6.除了個人存款,企業的存款是否有保障,哪些存款不在保障范圍?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 7.超出50萬元限額的這部分存款,是不是完全沒保障? 不是的。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8.我的錢存在大銀行,是不是可以多賠一些? 不會的。不論銀行大小,均按最高償付限額賠付。 9. 50萬元的保障限額,以后有沒有可能提高呢? 有可能。央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10.超出50萬的存款,我分別存到不同的銀行,都能有保障嗎? 能。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施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施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所以,如果存入多家銀行,就以所存入銀行為單位,每家銀行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11.我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存款保險賠不賠? 不受保護。 銀行理財產品已經打破剛性兌付,即不保本保息。2018年7月20日,銀保監會和央行先后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要打破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這也意味著今后將沒有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了。 因此,一旦出現中小型銀行倒閉,由該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沒有保障的。但如果只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那么即使銀行倒閉,投資人仍然可以拿著合同去向發行方贖回購買的理財產品。 12.我的錢是放在基金、小貸公司的,存款保險會管嗎? 不受保護,自擔風險。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13.我的錢存在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沒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屬于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嗎? 原則上不受保護,除非法律制度另有安排。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14.在什么情況下,存款保險才會進行賠付? 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在什么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對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15.發生償付情形時,我多長時間可以得到償付? 7個工作日內。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發生嘗付情形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16.各家銀行的繳費比例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我國存款保險實施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銀行的適用費率由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決定。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17.存款保險基金是誰在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 18.存款保險基金可以拿來投資嗎,比如說炒股?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19.存款保險基金有沒有可能破產呢? 有分析指出,一旦破產的銀行規模大或者數量多,存款保險基金也有可能會破產,但是這種幾率幾乎等于零,國外也沒有出現過。從我國情況看,存款保險基金成立時間不長,由人民銀行暫時代管,更是沒有任何風險,所以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基金安全。 20.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國外也有存款保險嗎?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24個成員中已有22個成員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本文來自于每經網)[詳情]

央行出資100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央行出資100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央行出資100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來源:金融時報 記者 張末冬 本報訊 記者張末冬報道 工商注冊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注冊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人大代表紛紛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存款保險條例》,盡快制定“存款保險法”,以促進金融體系正常的新陳代謝和解決系統重要性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表示,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也表示,應進一步豐富早期糾正措施。擬增加“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避免問題投保機構股東“吃完股本”通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在早期糾正期間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當投保機構資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發嚴重信用風險的情形時,立即觸發處置程序。觸發情形的投保機構要在90天內限期實施自救,避免出現拖延處置的傾向。[詳情]

央行百億成立獨立機構 存款保險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央行百億成立獨立機構 存款保險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央行出資百億元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存款保險基金業務獨立性有望加強 本報記者 陳果靜 工商注冊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這意味著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后,存款保險基金將作為獨立法人機構運營。 注冊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央行為唯一出資人。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曾介紹,存保制度在起步時的費率水平大概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 央行金融穩定局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對于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的成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央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機構也設于央行內部的金融穩定局。盡管存款保險條例已經提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作為央行內設機構和附屬職能,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可能影響公正性,更難以承擔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重任。 “作為法人機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可以在業務上保持一定的獨立性。”董希淼表示,從國際上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獨立機構,往往對參保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獨立出來也有利于其更加公正地進行存款保險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將更有效率。下一步,應落實“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賦予存款保險基金公司一定的監管權,以便其更好地參與問題銀行的處置工作。[詳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

  記者 彭揚 昝秀麗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29日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4日核準成立,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為黃曉龍,監事為歐陽昌民。黃曉龍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歐陽昌民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以下幾點: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此前公布的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收入情況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投保機構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詳情]

央行出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
央行出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

  原標題 央行出資百億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來源 北京商報 自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以來,時隔四年,相應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落地。5月29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央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在業內人士看來,存款保險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在保證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同時,也使得銀行改革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天眼查數據顯示,由央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5月24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為10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從經營范圍看,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對此,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較為清晰,其中,有兩項最為重要。一個是開展存款保險業務,另一個則是可以對有關資產進行并購、處置等。這意味著存款保險基金可以參與機構的相關資產處置,同時,也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而這也就體現了存款保險基金更為基本的職能,即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一方面,可以為存在問題的中小金融機構或小型商業銀行提供存款保險,提高投資者在相關機構的存款意愿。另一方面,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存在不良資產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基金就可以進行處置。 對于經營范圍的相關說明還包括:“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從股東及主要人員情況看,央行為唯一股東。黃曉龍擔任執行董事和經理,歐陽昌民擔任監事。 據悉,2015年5月1日,國務院即正式出臺了《條例》。對于在當前時點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原因,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認為,2015年存款保險制度出臺時,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市場還是相對穩定的,每家銀行乃至整個銀行系統,包括信托,剛性兌付是當時政策的底線。 而隨著銀行破產法的出臺,實際上對于50萬元以上的存款客戶,就會變成一種權益類的兌付方向。同時,經濟也開始逐步下行,極個別的銀行,包括中小規模的一些商業銀行出現了部分監管指標不達標的現象。因此,也就可能出現一些銀行經營的信用問題,乃至一定程度的兌付問題。而在這個背景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的出臺,實際上是針對當前市場現狀比較務實的一個做法。 從當前已經積累的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情況看,據央行金融穩定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時,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王紅英認為,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的意義就在于穩定市場局面。一方面,保證了中小存款者的存款安全,有利于他們對整個銀行系統更加有信心。另一方面,也使得銀行改革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部分大額存款也有望降低利息,甚至是本金無法全額兌付的風險。同時,這也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也就是說,無論是銀行主體,還是存款客戶,都要有一定的風險意識。 就央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與接管包商銀行之間的關聯性,王紅英坦言,包商銀行屬于個體事件,而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則屬于一項普遍化的國家銀行政策。因此,兩者的關聯性有限。不過,他同時也表示,無論是包商銀行抑或是其他銀行,一旦出現一定的信用風險,甚至影響到正常的經營,存款保險基金就會提供相應的保障。而這也將對穩定社會,不至于出現個別銀行擠兌導致恐慌等現象的發生起到直接的作用。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劉宇陽[詳情]

存款保險獨立法人機構來了 821億存保基金怎么用?
存款保險獨立法人機構來了 821億存保基金怎么用?

  原標題 存款保險獨立法人機構來了,821億存保基金怎么用 簡介:在《存款保險條例》落地4年后,我國存款保險管理終于迎來了獨立法人機構。 在《存款保險條例》落地4年后,我國存款保險管理終于迎來了獨立法人機構。 5月29日,第一財經記者獲悉,中國人民銀行已于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 近期,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引發關注。26日晚,央行、銀保監會在就包商銀行被接管答記者問時表示,接管后新增的個人儲蓄存款、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本息,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這也被外界認為是成立獨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好時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已趨于完善,并正向專業處置機構演進。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處置和市場化退出機制。同時,《條例》明確,存款保險不是單純的出納或“付款箱”,按照“權責對等、激勵相容”的市場化原則,由存款保險依法辦理對有問題投保機構接管或撤銷清算的相關事項。 “通過建立存保制度,有助于促進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有了存款保險機制,競爭規則和行業準入就好辦了,也就是說,不怕準入上放松一些,出了問題有存款保險,不會引起特別大的震動。”2015年3月29日,在出席博鰲亞洲論壇接受《第一財經日報》專訪時,時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曾表示。 100億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成立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信息顯示,公司法人代表為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 “存款保險基金有兩個核心功能,一是開展存款保險方面的業務,二是要能處置資產,具有維持市場穩定、控制風險,尤其是控制系統性風險的功能。”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對第一財經表示,存款保險基金成立獨立法人機構后,可以把存款保險制度落到實處。“制度的落地會更順暢合理,由實體機構操作,也更直接方便。” 早在2015年,《條例》正式施行,意味著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對我國銀行業和金融改革而言,意義不言而喻。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條例》明確,中國存保制度的起步模式為存款保險基金,全面覆蓋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不過50萬元的限額也并非一成不變。《條例》明確,央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 存款保險的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起步階段采取統一的低費率模式,未來也將視機構風險水平而實行差異化費率。據悉,2018年第一季度,央行完成了對4327家金融機構的首次風險評級,其中包括3969家銀行機構。評級結果分為1~10級,級別越高表示機構的風險越大。評級結果客觀地反映了投保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為差別費率核定和風險監測、早期糾正提供了重要依據。 在存款保險基金成立獨立法人前,一直由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據央行金融穩定局披露數據,自《條例》出臺以來,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 821億基金怎么用 從國際通行做法看,存款保險實施收購承接是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化退出最常用的處置方式。 以美國實踐為例,存款保險在花旗集團風險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花旗集團曾因持有大量信用違約互換產品(CDS)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等問題資產,形成巨額的損失暴露,陷入破產危機。 美國政府在救助花旗集團的過程中盡可能地依靠和調動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金融機構)的力量,雖然處置系統性風險超越了存款保險職責范圍,但在處置風險過程中也反映出功能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化解系統性風險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從中國的情形來看,《條例》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談及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日后是否會逐漸過渡到類似美國FDIC的獨立機構時,周小川2015年3月曾稱,“若保費設計合理,運轉一段時候以后,就會有一定的積累,屆時等條件成熟,就可以平穩過渡到獨立機構了。” 根據央行金融穩定局披露數據,存款保險基金至今尚未發生支出和使用情況,基金專戶歸集保費逐年攀升。 按照《條例》規定,投保機構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2017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236.07億元,利息收入6.11億元,2017年末,基金專戶余額為480.28億元;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尚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機構法人運作后,這800億規模的基金也許會委托該公司運作管理。”連平對記者表示。 而對于存保基金的運轉,2015年3月時,周小川也表示,保費設計盡最大可能減少銀行和社會成本的增加,是不謀求營利的,只是在經濟處于好周期時才略有積累。“在投資方面,存保基金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只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也就說,只拿正常的平均利率。” 從此次注冊的公司信息顯示,新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但值得注意的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多方呼吁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 從國際金融監管趨勢來看,構建以存款保險制度為核心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推動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是次貸危機后的國際監管共識。 雖然《條例》已正式施行4年,但目前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功能尚未充分發揮,《條例》作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重要法規,在處置觸發機制、處置權力、處置方式、處置工具、基金使用和后備融資等方面,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此外,由于我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積累的矛盾日益反映到金融領域,日常監管難以完全規避單家銀行經營失敗的可能。因此,推動完善更加有效的風險處置機制勢在必行。 對此,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人大代表建議盡快修訂《條例》,并制定《存款保險法》。 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認為,需進一步豐富早期糾正措施;設立觸發指標和具體定量標準,明確“非糾正即接管”;增加存款保險實施經營中救助的處置方式;進一步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明確使用存款保險基金處置系統性風險的例外條款。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在處置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時,地方政府往往牽頭監管部門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與問題機構管理層、股東、債權人和投資人協商處置方案。 央行武漢分行行長王玉玲認為,這種做法的弊端非常明顯:一是預期不穩,不利于及時遏制恐慌和風險傳染;二是成本高昂,沒有法定的損失分攤機制,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例如,湖北轄內某城市信用社撤銷18年,由于涉及利益方過多,遲遲未清算完畢;三是效率低下,容易導致經營失敗、已嚴重資不抵債的機構無法及時退出市場,阻礙市場出清;四是欠缺公平,“個案談判”模式下,導致類似情況不同待遇,顯失公平。 央行昆明中心支行黨委書記楊小平建議,在現有制度框架下,應盡快以《存款保險條例》為基礎,制定《存款保險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法定職權,明確風險處置具體措施。 比如,明確如果早期糾正無法降低問題銀行的風險狀況,該機構仍然面臨倒閉風險且需使用存款保險基金,那么存款保險機構有權接管。在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原則的前提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綜合采取多種措施對問題銀行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處置。 央行上海總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也表達了相同觀點。他建議,如早期糾正無法降低問題機構的風險狀況,該機構仍然面臨倒閉風險且需使用存款保險基金,應當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接管組織;如果采取風險處置措施后,問題機構仍無救活的可能,則應進入司法破產清算,由存款保險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 此外,在風險處置方面,盡管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他相關機構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但實際效果并不如意。 金鵬輝表示,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更充分直接的信息獲取權、現場核查權及建議處罰權,強化對投保機構風險預警和早期糾正作用。央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也認為,目前《條例》中早期糾正缺少明確的啟動標準,對于問題投保機構的界定也缺乏量化評判指標,監管措施較為單一。 張智富建議,在接管、處置、司法破產等各環節的操作方式、銜接標準、債權債務關系、風險控制等多方面進行更為具體的規定,按照處置成本最小化原則,盡可能通過平穩的方式回收問題投保機構的“殘余價值”。  [詳情]

央行大手筆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為?
央行大手筆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為?

  來源: BBT Fintech圈子 自2015年《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以來,時隔四年,相應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落地。 5月29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央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在業內人士看來,存款保險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在保證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同時,也使得銀行改革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 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天眼查數據顯示,由央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5月24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為10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從經營范圍看,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對此,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較為清晰,其中,有兩項最為重要。一個是開展存款保險業務,另一個則是可以對有關資產進行并購、處置等。 這意味著存款保險基金可以參與機構的相關資產處置,同時,也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而這也就體現了存款保險基金更為基本的職能,即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一方面,可以為存在問題的中小金融機構或小型商業銀行提供存款保險,提高投資者在相關機構的存款意愿。另一方面,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存在不良資產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基金就可以進行處置。 對于經營范圍的相關說明還包括:“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從股東及主要人員情況看,央行為唯一股東。黃曉龍擔任執行董事和經理,歐陽昌民擔任監事。 針對銀行信用兌付等問題 據悉,2015年5月1日,國務院即正式出臺了《條例》。對于在當前時點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原因,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認為,2015年存款保險制度出臺時,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市場還是相對穩定的,每家銀行乃至整個銀行系統,包括信托,剛性兌付是當時政策的底線。 而隨著銀行破產法的出臺,實際上對于50萬以上的存款客戶,就會變成一種權益類的兌付方向。同時,經濟也開始逐步下行,極個別的銀行,包括中小規模的一些商業銀行,出現了部分監管指標不達標的現狀。因此,也就可能出現一些銀行經營的信用問題,乃至一定程度的兌付問題。而在這個背景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的出臺,實際上是針對當前市場現狀比較務實的一個做法。 從當前已經積累的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情況看,據央行金融穩定局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同時,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王紅英認為,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的意義就在于穩定市場局面。一方面,保證了中小存款者的存款安全,有利于他們對整個銀行系統更加有信心。另一方面,也使得銀行改革向市場化的方向發展。部分大額存款也有望降低利息,甚至是本金無法全額兌付的風險。同時,這也是利率市場化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也就是說,無論是銀行主體,還是存款客戶,都要有一定的風險意識。 為信用風險保駕護航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當日,央行也宣布與銀保監會依法聯合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并表示,接管后,包商銀行正常經營,客戶業務照常辦理,依法保障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 在后續的答記者問中,央行及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進一步表示,接管后,對接管前的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由央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而在接管前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以及接管后新增的存款和其他負債保障方面,也將由央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全額保障,各項業務照常辦理,不受任何影響。 就央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與接管包商銀行之間的關聯性,王紅英坦言,包商銀行屬于個體事件,而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則屬于一項普遍化的國家銀行政策。因此,兩者的關聯性有限。 不過,這同時也表示,無論是包商銀行,抑或是其他銀行,一旦出現了一定的信用風險,甚至影響到正常的經營,存款保險基金會提供相應的保障。而這也將對穩定社會,不至于出現個別銀行擠兌,導致恐慌等現象的發生,起到直接的作用。[詳情]

央行100億大動作:這個新機構不止保護你的存款
央行100億大動作:這個新機構不止保護你的存款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存款>50萬必看!央媽100億大動作,這個新機構不止保護你的存款,還能… 每經記者 張壽林 邊萬莉 易啟江    每經編輯 趙云     在《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后,如今,央行又有大動作。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成立,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黃曉龍,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 此外,黃曉龍還擔任執行董事、經理。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為監事。 也許你想說,這不就是央行成立了一個公司嗎?其實不然。 直白地說,它與你個人、你的企業存款都將有密切關系!為方便理解,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梳理出了下面這20個問題和答案。 1.存款保險是什么,跟我有關系嗎?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所以,從存款的角度來看,這和我們每個存款人息息相關,通過存款保險,切切實實保障了存款人資金的安全。 2.存款保險保費誰來繳?我需要繳嗎? 存款保險的保費由銀行按照一定比例繳納,我們存款人不需要繳納。 目前參加存款保險的機構有: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3.存款保險繳費標準如何?已經累積了多少資金? 銀行繳納的保費比率不一樣。我國存款保險實施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銀行的適用費率由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決定。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4.我在一家銀行存了100萬,存款保險能保多少? 存款保險能保的限額為50萬元。不過,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5.除了存款本金,我的利息可以保嗎? 可以。《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施行限額償付,目前本金加利息最高償付金額50萬元。 6.除了個人存款,企業的存款是否有保障,哪些存款不在保障范圍? 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 7.超出50萬元限額的這部分存款,是不是完全沒保障? 不是的。存款保險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機構對有問題的投保機構進行收購或者風險處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機構,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投保機構收購、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還可以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8.我的錢存在大銀行,是不是可以多賠一些? 不會的。不論銀行大小,均按最高償付限額賠付。 9.50萬元的保障限額,以后有沒有可能提高呢? 有可能。央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10.超出50萬的存款,我分別存到不同的銀行,都能有保障嗎? 答:能。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施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施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所以,如果存入多家銀行,就以所存入銀行為單位,每家銀行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11.我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存款保險賠不賠? 不受保護。 銀行理財產品已經打破剛性兌付,即不保本保息。2018年7月20日,銀保監會和央行先后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關于進一步明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要打破銀行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這也意味著今后將沒有保本保收益的理財產品了。 因此,一旦出現中小型銀行倒閉,由該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是沒有保障的。但如果只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那么即使銀行倒閉,投資人仍然可以拿著合同去和發行方贖回購買的理財產品。 12.我的錢是放在基金、小貸公司的,存款保險會管嗎? 不受保護,自擔風險。從存款保險覆蓋的范圍看,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既包括個人儲蓄存款,也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屬于被保險存款的范圍。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不在被保險范圍之內,這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防范道德風險。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13.我的錢存在外資銀行在中國的沒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屬于存款保險的保障范圍嗎? 原則上不受保護,除非法律制度另有安排。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條例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但我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14.在什么情況下,存款保險才會進行賠付? 從法律制度上明確在什么情況下存款人有權要求償付被保險存款,對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被保險存款的情形: 一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15.發生償付情形時,我多長時間可以得到償付? 7個工作日。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發生嘗試情形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16.各家銀行的繳費比例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我國存款保險實施風險差別費率機制,銀行的適用費率尤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決定。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17.存款保險基金是誰在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 18.存款保險基金可以拿來投資嗎,比如說炒股?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19.存款保險基金有沒有可能破產呢?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有分析指出,一旦破產的銀行規模大或者數量多,存款保險基金也有可能會破產,但是這種幾率幾乎等于零,國外也沒有出現過。從我國情況看,存款保險基金成立時間不長,由人民銀行暫時代管,更是沒有任何風險,所以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基金安全。 20.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什么開始實施的,國外也有存款保險嗎?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24個成員中已有22個成員國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本文來自于每經網)[詳情]

央行砸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00億重金
央行砸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00億重金

  來源:中國基金報 記者 張燕北 今天,保險業喜迎稅收減負政策大禮包。受財稅利好政策落地影響,A股保險股午后直線拉升,中國人保盤中一度觸及漲停。隔壁港股市場內險股板塊也緊隨A股腳步扶搖直上,全板塊無一下跌。 機構人士表示,新規將大幅降低保險企業的稅收成本,預計將使整個保險行業增加稅后利潤數百億元人民幣。 保險業接稅收減負紅包 今天上午,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規定,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與原政策相比,新規一是提升了免稅的額度,二是允許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此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列支標準為:財產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人身保險企業不得超過10%。 舉個例子,100元車險保費可以稅前抵扣的手續費支出是15元,如果實際手續費支出是50元,手續費部分的稅基就是50元-15元=35元,交稅為35元×25%=8.75元。 按照新規,壽險、財險稅前列支比例分別提高8ppt、3ppt。廣發非銀陳福團隊表示,保險降稅政策將促進行業盈利及業務改善。一方面,新規提升了險企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新規在當前壽險行業增速下降、車險行業競爭生存壓力加劇的環境下,有助于減輕險企推動業務的壓力、促進業務的增長。 保險股午后直線拉升 保險傭金稅前扣除新規一出,保險股集體拉升。 整體而言,今日兩市股指雖然受美股影響紛紛低開,但在國產芯片、稀土永磁、次新股等題材等帶動下持續震蕩攀升。午后開盤,保險股直線拉升,金融股瞬間全面活躍,A股短時間內也快速走高,滬指攀升漲逾0.8%,上證50指數漲超1%。 截至收盤,中國人保、新華保險、中國太保、中國人壽、中國平安的漲幅,分別為8.85%、7.45%、7.18%、4.82%、2.03%。  其中,中國人保一飛沖天,午后直線拉升,盤中一度觸及漲停。 港股市場而言,內險股板塊也集體拉升。其中中國財險以超過5%的漲幅領漲全板塊,新華保險緊隨其后,漲幅在4%左右。中國太保、中國太平、中國人保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漲,全板塊無一下跌。截至收盤,中國財險漲4.97%,新華保險、中國太保等漲超3%。 全行業節稅預計超百億 事實上,保險業要求提高保險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比例的呼聲已久。此次新政落地,有險企財務人士分析指,將大幅降低保險企業的稅收成本,預計將使整個保險行業增加稅后利潤數百億元人民幣。具體而言,利好壽險公司轉型發展傳統型保障型產品,同時有利于緩解財險公司現金流壓力。 財險方面,手續費競爭激烈,稅前列支比例提升是對利潤增速的直接“松綁”。人保、平安、太保產險平均手續費率從2017年的18%提升至20%,所得稅率分別提升6ppt、8ppt、9ppt至33%、37%、46%。手續費超支且持續上升致所得稅率增加、凈利潤增速放緩是全行業普遍問題。 具體來看,2018年財產險行業手續費率激增,由于抵稅比例僅為15%,因此手續費快速上升拉高了營業支出額的同時也帶來了所得稅大幅上升,進而導致凈利潤下降。 由于財險公司手續費率的大幅上升,財險業務受所得稅調整因素的影響較壽險公司更加明顯。平安產險和太保產險2018年均出現稅前利潤正增長但凈利潤負增長的情況。海通證券婷認為,產險行業隨著“報行合一“的推進,1Q2019龍頭手續費率已呈現下降趨勢,稅前列支比例提高是從另一角度直接作用于所得稅的減少,二者相輔相成,共同促進行業利潤改善。 壽險方面,受益程度小于產險,太保利潤受益程度或領先同業。2017、2018年四家龍頭壽險公司平均手續費率為19%、17%,上限調升至18%意味著壽險公司絕大部分手續費均可于稅前抵扣,2019年利潤增速將改善。 孫婷表示,近年行業聚焦傭金比例較高的長期保障型業務,2018年上市險企長期保障型保費占比大幅提升。預計手續費率的松綁或將加速險企向保障型產品轉型,新華等過往保障型轉型力度大的公司邊際上更為受益。 機構測算新政下 人壽去年凈利提升45% 據招商證券測算,五大財保險(中國平安、新華保險、中國人壽、中國太保、中國人保)業績將取得明顯改善。壽險方面,中國人壽最受益,業績有望增厚43.5%;財險方面,太保財險最受益,業績增厚38.9%。 天風證券則測算,在新的稅收政策下,中國財險、中國人壽、新華保險、中國太保、中國平安的2018年凈利潤能夠分別提升約29%、45%、25%、22%、11%。 2019年一季度,人保、太保、平安產險保費收入同比增速分別為18.3%、12.7%、9.5%。2018年上市險企數據來看非車險增速高于車險,增速分別為30.4%、5.7%,責任險、農險、意健險的增速高于其他品種。 招商證券認為,二季度以來負債端受制于價值高基數和一季度提前發力的背景短期承壓,當前代理人增長受阻,相信各公司將在6月積極發力,謀求保費和價值的穩定增長。以全年角度看,公司NBV預計仍將保持兩位數增長。長期看未來利率政策易緊難松,大水漫灌概率較低,下半年利率向上有望驅動保險股估值中樞抬升。長期邏輯穩定情況下,建議投資者積極把握保險股價超跌時的交易性機會。[詳情]

央行出資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如何運作?
央行出資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如何運作?

  詳解!央行出資100億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如何運作? 21世紀經濟報道 21財經APP 王曉 北京報道 工商注冊信息顯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注冊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已發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至此,存款保險基金從由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正式成為獨立法人機構。 50萬償付限額并非一成不變 存款保險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曾介紹,存保制度在起步時的費率水平大概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0.01%-0.02%)。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這一費率處于國際較低水平。一方面是我國銀行的倒閉風險較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減輕機構的運行成本。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年初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險資金在正式成立法人機構前,暫由金融穩定局管理。“若保費設計合理,運轉一段時間以后,就會有一定的積累,屆時等條件成熟,就可以平穩過渡到獨立機構。”周小川曾表示。在已經運轉近四年之際,積累了800多億元規模的存款保險基金,成立法人機構的條件已經成熟。 近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某城商行引發市場廣泛關注。央行、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但這一事件也表明,個別銀行業機構已經積累了較大風險。未來在個別高風險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從構想到具備了實踐的基礎。 《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償付限額,目前可以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不過50萬元的限額也并非一成不變。《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存款保險的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現階段統一的低費率模式未來也將視機構風險水平而實行差異化費率。中國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早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預計,存保制度運行初期會實行簡單的差異化存保費率,今后逐步推行差異化費率。可能早期按照大類劃分施行,如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分別適用不同費率標準。差異化費率有可能分步實施。最終各家銀行機構的存保費率可能都不盡相同,以鼓勵差異化經營,同時防范經營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業間的整合及并購不可避免,有望催生行業投資機會。 銀行業并購、重組將增多 鑒于存款保險基金尚未發生支出和使用,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功能尚未能發揮。 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人大代表紛紛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存款保險條例》,盡快制定《存款保險法》。以促進金融體系正常的新陳代謝和解決系統重要性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指出,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也表示,應進一步豐富早期糾正措施。擬增加“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避免問題投保機構股東“吃完股本”通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在早期糾正期間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當投保機構資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發嚴重信用風險的情形時,立即觸發處置程序。觸發情形的投保機構要在90天內限期實施自救,避免出現拖延處置的傾向。 受當前經濟形勢變化以及經營影響,個別中小銀行機構風險上升。市場也預計,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完善,將為個別高風險機構退出市場奠定基礎。 不過,宗良表示,在存款保險制度后,更加系統、完善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制度有望推出,與存款保險制度一起,為銀行業機構風險處置提供統一規范的市場化處理模式。不過即便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破產清算也是比較小概率的事件。因為其涉及到金融運行的穩定和廣大存款者的利益。通過機構接管,進行并購、重組等方式處置出現風險的銀行機構會是主流的做法,未來銀行業的并購會增多。 在今年4月份的中國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論壇上,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也指出,農村金融改革的一項重點是探索完善小法人的退出機制。他指出,近幾年農商行和信用社兩極分化,好的越好,差的高風險機構正在增加。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有生有死、有進有退的機制必須建立起來。不過不是通過簡單的破產退出,而是要靠新的股東進來、靠其他好的機構兼并重組來實現,使農村金融機構有生機和活力。[詳情]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了:央行獨資 注冊資本100億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了:央行獨資 注冊資本100億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來了:央行獨資,注冊資本100億元 澎湃新聞記者 陳月石 來源:澎湃新聞 在存款保險條例實施四年后,獨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正式成立。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開業,注冊資本為100億元,由中國人民銀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黃曉龍。 在經營范圍方面,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統稱投保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投保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按照2015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的職責包括:(一)制定并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四)歸集保費;(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七)在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不過此前,獨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并未設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來自央行的“兩會”代表呼吁,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 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就表示,結合近年來實踐情況看,由于沒有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處置當局的法律地位,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序處置規則體系,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邊界不清晰,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制約了問題金融機構高效有序的市場化處置。他表示,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我國銀行機構處置當局的主體地位和各部門的職責邊界,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事前介入、事中接管、事后清算的全面職能,實現處置成本最小化。 (本文來自于澎湃新聞)[詳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

   中新網客戶端5月29日電 (邱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10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黃曉龍。其經營范圍有: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本文來自于中國新聞網)[詳情]

央行在接管包商銀行當日成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
央行在接管包商銀行當日成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

  《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工商登記資料顯示,人民銀行在上周五(24日)成立100億元人民幣的存款保險基金。法定代表人為黃曉龍,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巧合的是,人行、銀保監正是在24日聯合公告稱,鑒于包商銀行出現嚴重信用風險,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決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對包商銀行實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建設銀行組建托管工作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托管協議開展工作。(wl)[詳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明確其專業處置職責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明確其專業處置職責

  來源:證券時報網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證券時報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查到,由央行發起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已于5月24日正式核準開業,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公司經營范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央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央行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 有分析指出,此前存款保險基金由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隨著專門成立單獨的基金管理團隊,實現存款保險機構的實體化,下一步存款保險機構將被賦予更多的權力,如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的權力。 央行武漢分行行長王玉玲還曾建議,應設立獨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明確其實施專業處置等職責,并賦予其必要的人事管理權、經費使用權、工作決策與執行權。 此外,央行上海分行行長金鵬輝兩會期間就表示,下一步應賦予存款保險機構更充分直接的信息獲取權、現場核查權及建議處罰權,確保存款保險機構全面并持續獲得投保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內控和監管信息,及時識別問題和風險,及時采取風險控制和糾正措施。[詳情]

央行大動作: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21億巨資
央行大動作: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21億巨資

  央行大動作!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手握”821億巨資 中新經緯客戶端5月29日電 5月29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法定代表人為黃曉龍,經營范圍包括: 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等。 公開資料顯示,黃曉龍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經濟學博士,畢業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宏觀經濟學專業。 來源: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 中新經緯客戶端了解到,2015年4月1日,國務院關于同意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批復正式公布,其中首度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官方表示,待存款保險基金積累較為充足且其他條件成熟時,可按程序設立獨立機構,履行存款保險職能。 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投保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了所有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明確了強制保險的基本原則。 業內專家曾表示,存款保險基金涉及到機構投資,因此保障安全性、保持適當的流動性很重要。在這個基礎上保持流動性,同時再適當的有所增值。 今年3月央行,金融穩定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存款保險對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水平持續保持高位,50萬元保護限額能夠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有效維護了銀行體系穩定運行。銀行業存款格局總體保持穩定,中小銀行存款占比穩中有升。 數據顯示,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余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中新經緯APP)[詳情]

央行成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 可投資股權債權基金等
央行成立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 可投資股權債權基金等

  中國央行成立100億元的存款保險基金 簡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信息顯示,存款保險基金法人代表為黃曉龍。資料顯示,黃曉龍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畢業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宏觀經濟學專業。 新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其中特別指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詳情]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黃曉龍任法定代表人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黃曉龍任法定代表人

  央行設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億 股東及出資詳細信息一欄顯示,該公司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為100億。 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為黃曉龍。股東及出資詳細信息一欄顯示,該公司股東為中國人民銀行,注冊資本為100億元。 該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經營范圍中明確表示,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編輯 王宇[詳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元
央行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冊資本100億元

  新浪財經訊 5月29日消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中國人民銀行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億元。公司法人、執行董事、經理均為黃曉龍。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托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2、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3、不得發放貸款;4、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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