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法 下放金融監管職能

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法 下放金融監管職能
2019年03月08日 07:38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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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建議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法 下放金融監管職能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辛繼召 深圳報道

  如何在粵港澳大灣區“一二三四”(即一個國家、兩個制度、三個關稅區、四個核心城市)特征下發展經濟,兩會代表提出了建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確保融合不僅停留在經濟合作層面,也要實現社會治理制度的對接和整合。他建議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法(條例)》。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建議,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包括將部分貼近市場、便利產品創新的監管職能下放至在粵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市場組織機構。

  制定經濟發展促進法

  白鶴祥表示,現有涉及粵港澳大灣區政策文件未經立法程序確認,在內地不能成為法律淵源,不具備明確的法律效力。他建議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發展促進法(條例)》。

  在立法模式上,主要適用于廣東省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門的立法機關可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認可該法律規定,從而使其在整個粵港澳大灣區適用。

  他表示,考慮到粵港澳大灣區在未來建設發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差異問題,應當從兩方面進行解決。一方面,對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間存在的法律差異,由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委員會,協調解決相關法律差異;另一方面,對于珠三角九市在與港澳融合發展過程中和內地法律的差異,中央政府在特殊情況下可授權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不適用現有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

  金融監管如何協調?

  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跨境金融機構監管和資金流動監測分析合作。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建立和完善系統性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共同維護金融系統安全。

  王景武建議,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包括監管機制創新試點、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在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強化監管。將部分貼近市場、便利產品創新的監管職能下放至在粵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市場組織機構,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業務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此外,試點建立粵港澳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在基礎信息共享方面,探索建設粵港澳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三地金融監管部門日常金融監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完善區域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經濟金融調查統計體系和分析監測及風險預警體系,及時提示金融風險,健全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王景武表示,應借鑒香港經驗,在粵港澳大灣區探索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制度,確立適合國情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模式,試點推行金融“監管沙盒”,試點建立粵港澳跨境金融產品登記備案中心。

  對于跨境資金流動,王景武認為,探索借助大數據、云計算提高跨境資金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守住不發生風險的底線,維護大灣區金融市場穩定。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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