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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紅利股票型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9)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7日 21:13 證券時報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的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應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等文件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授權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超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已經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了會議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召集人收到的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書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包括其授權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達到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等文件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節所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范圍內的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議: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大會審議的,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1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召集人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生效。

  7、決議形成的條件和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2)在現場開會之情形下,親自參加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否則其所代表的表決權不計入有效表決權份數;

  (3)在通訊開會之情形下,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否則其所代表的表決權不計入有效表決權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

  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含2/3)通過方為有效。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6)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由召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認真驗票,由公證機構全程予以公證,并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公告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姓名。

  10、不可抗力

  由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能按時或按規定方式召開或會議中斷,大會召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及時通知或盡快召開。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基金合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四)爭議的處理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之間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基金合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點和查詢辦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供投資人查閱;投資人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復印件;基金合同的條款和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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