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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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3日 19:4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委托人共同組成。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召開事由 (1)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A.變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B.終止基金合同; C.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D.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提高該等報酬的除外; E.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變更基金類別; G.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H.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I.單獨或合并代表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J.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K.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的; L.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A.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B.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收費方式; C.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D.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E.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分別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分別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但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5)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4.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必須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表決方式; (3)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的期限、送達的地點; (5)投票表決截止時間(適用于通訊開會時);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具體由召集人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如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還要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現場開會 A.本基金合同所指現場開會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B.現場開會符合以下條件時,方可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議程: a.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會議時,應當提交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會議通知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會議的,除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有效書面授權委托書。 b.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額應當高于基金總份額的50%。 (2)通訊方式開會 A.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訊方式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以通訊方式進行書面表決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會議通知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訊方式進行書面表決的,除提交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具的有效書面授權委托書。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無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額不計入參加表決的總份額。 C.召集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書面表決意見。在表決截止日以前以傳真成功發送單、郵件印戳和收到回執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投票視為有效投票。 D.以通訊方式開會須符合下列條件方為有效: 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權代表出具有效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應當高于基金總份額的50%。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變更基金類別、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以及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負責對提案進行審議,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則可以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 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A.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和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律師見證或公證員公證后形成大會決議。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決議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核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無法主持大會,或符合上述第3項(4)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會議的,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B.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形成決議并在5日之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或核準。 7.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A.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應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B.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作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書面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及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A.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代表擔任監票人。 B.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C.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以2次為限。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全程予以公證。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自決議做出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在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是以通訊方式召開的,還應當同時公告公證機關的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及公證員姓名。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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