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摘要:證監會于6月29日核準華夏基金恒生指數ETF及聯接基金和易方達基金恒生中國企業指數ETF及聯接基金,擬分別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評論]
ETF,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追蹤某一特定指數(即“目標指數”)走勢為投資目標,通常采用一籃子股票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國內習稱“交易所交易基金”。
跨境ETF,是指由國內的基金公司發起設立,在國內證券交易所上市的ETF,其標的指數為海外指數,基金持有的證券資產主要托管在海外,而基金份額在國內進行申購贖回和交易的QDII基金。
美國在上市的跨境ETF多為此類模式。在此模式下的特點是基金管理人募集資金后,根據標的指數自主構建投資組合,以達到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其投資組合構成包括:標的指數基礎成份股、或成份股所對應的衍生工具、以及少量其他避險、對沖衍生工具。自主設立模式下的跨境ETF 可能以現金或實物的方式進行申購、贖回,而其現金申贖的對價模式在各地區,或同地區的不同ETF 間又可能有所不同。
此類跨境ETF同樣必須在上市地注冊并受上市地監管,基金管理人自行進行投資管理。但不同之處在于其投資的對象主要為境外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一只或多只ETF,或者以“ETF+其他基礎成份股相關證券(衍生工具)”的形式實現對標的指數的跟蹤。聯接基金模式下的跨境ETF 通常以現金方式進行申購、贖回,對價模式通常為基金資產凈值(NAV)。
此類跨境ETF 通常已經在境外成立并正常運作,在上市地區不需注冊成立;但在上市地法律法規的規范下,該ETF獲準在上市地區銷售及上市。相對于On-shore 基金模式,此類跨境ETF 由于實質上是境外基金,較難受到上市地當地監管機構的監管。在“交叉掛牌”(Cross-listing)模式下出售、上市的跨境ETF,其在上市地區募集的資金與其境外正常運作ETF 基金資產合并管理,“交叉掛牌”的跨境ETF自身可能作為境外基金的一個分級(Share Class),但并非獨立投資主體。
注:圖中紅色字體表示與A 證券交易所相關的交易;綠色粗體字表示與B 證券交易所相關的 交易,其中現金的貨幣幣種與證券交易所所在國一致。
跨境ETF規模受QDII額度限制,而份額申購的即時確認可能導致凈申購超過外匯額度限制。在我國有10%漲跌停限制,而在國外沒有。
由于全球市場存在時間差異,對于海外市場在國內市場收盤后發生的變動,國內ETF市場不能夠及時反映出來,這將對投資者實現T+0的套利模式造成一定的困難,而且投資者收益也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基金公司可能由于在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風控、外部約束上的不足,而導致跨境ETF 的運作風險。
海外市場體系發展較為成熟,涉及的金融衍生工具較多,因而市場容易出現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情況。由于ETF產品存在滿倉操作、可控性低的特性,所以在金融市場大幅波動期間,ETF產品的收益會較主動型投資的基金低,而且受市場波動性風險影響較大。
ETF所持的資產托管于境外托管行,存在境外托管行挪用基金資金與證券的風險。
跨境ETF產品以投資海外市場為主,而在海外市場的金融品種均以外幣計價。如果所投市場的貨幣相對于人民幣貶值,將對基金收益造成負面影響,而且外幣對人民幣的匯率大幅波動也將導致基金凈值的波動幅度變大,進而導致投資者收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