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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6號 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貿易救濟局
【發布文號】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6號
【發文日期】2021年03月2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0年8月1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0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0年11月27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2)。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產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1中列明。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含跨境電商)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消費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再除以(1-消費稅稅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和消費稅稅率分別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澳大利亞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1年3月28日起執行。
附件: 1. 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列表
2. 關于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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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薛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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