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誠君(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
實現“30·60目標”需要巨額轉型投資。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取得了突出成績,但綠色金融有相對比較嚴格的概念、標準、分類,并在國際上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界定,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綠色金融支持大規模實體經濟能源結構轉型的覆蓋面。轉型金融更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轉型,可支持碳密集、高環境影響經濟活動沿著清晰的路徑向低碳和零碳過渡,因此更具靈活性、針對性和適應性,可更好支持我國大規模的經濟能源結構轉型投資需求。目前國際上對轉型金融逐步開始形成共識,但尚未有統一、明確的概念界定、分類標準,而且可賦予不同國家靈活性。為此,需要在現有綠色金融工作的基礎上,大力發展轉型金融,圍繞“30·60目標”要求,構建適合中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的轉型金融概念、標準、分類和考核、管理體系,在這個基礎上提出轉型金融支持項目目錄,更好推動“30·60目標”的實現。
非常高興今天有機會在這個場合和大家交流。今天這個單元是講綠色金融,我想從稍拓展一點的視角講講金融怎么更好地支持“30·60目標”。
一、金融支持“30·60目標”的三大領域
上周一,中央財經委召開會議,對于“30·60目標”的重大意義以及相關工作做了非常重要的闡述和部署。比如,會議明確,“我國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黨中央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同時,會議強調了“十四五”作為碳達峰的關鍵期、窗口期的幾項重點工作。其中,有兩項我在這里要原原本本地給大家讀一讀:一是“要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控制化石能源總量,著力提高利用效能,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深化電力體制改革,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二是“要實施重點行業領域減污降碳行動,工業領域要推進綠色制造,建筑領域要提升節能標準,交通領域要加快形成綠色低碳運輸方式。”這兩項非常明確地強調了“30·60目標”下,工業、能源以及其他如建筑、交通等相關重要領域的轉型要求。
在剛剛結束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人民銀行易綱行長明確表示,央行已經把綠色金融確定為今年和“十四五”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對進一步推動發展綠色金融進行了非常全面的闡述,同時特別強調,在碳中和約束條件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需要巨量投資,要研究如何以市場化的方式引導和激勵金融體系提供所需要的投融資支持。我想,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面對實現“30·60目標”所需“百萬億級別”的轉型投資需求,錢從哪里來?金融業如何更好地動員資金,推動實體經濟實現能源結構轉型,早日實現碳達峰,為后續實現碳中和打下牢固基礎?
從大的方面看,金融業支持“30·60目標”可有三個主要的領域。一是綠色金融,這個領域大家都非常熟悉。從2016年8月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發展綠色金融整體框架以來,相關部委、業界和各地方政府開展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非常了不起的成績,使得中國綠色金融發展走在了國際前列。
第二個領域是碳市場。碳市場把碳排放權予以量化,形成排放額度或者配額,作為可交易的產品,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從而構成排放的成本或減排的收益,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應該說,這是一種金融機制,通過類似于創設金融產品并開展金融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方式,實現碳減排。在前不久人民大學舉辦的 “碳中和2060”中國綠色金融論壇上,我專門闡釋了碳市場的金融屬性,建議按照金融市場的運行體系和監管規則來推動碳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
第三個領域是轉型金融,或者更嚴格地說,氣候轉型金融。這是我今天要重點講的。各界對綠色金融已經非常熟悉了,碳市場也是最近的熱點問題,研究討論比較多,但對轉型金融的關注、討論和需開展的相關工作,還遠遠不足。什么是轉型金融?迄今為止,國際上對此還沒有一個非常嚴格的界定。總體而言,是指針對市場實體、經濟活動和資產項目向低碳和零碳排放轉型的金融支持,尤其是針對傳統的碳密集和高環境影響項目、經濟活動或市場主體。
二、轉型金融更具靈活性、針對性和適應性
為什么轉型金融重要?較之于綠色金融,轉型金融更具有靈活性、針對性和適應性,可以更大范圍、更大規模滿足經濟能源結構轉型,特別是重點工業、交通、建筑等領域轉型的資金需求。
綠色金融經過這幾年的快速發展,在國內、國際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并對其概念、標準、邊界、分類等都日漸形成了比較清晰的規范。比如,人民銀行在2018年9月正式成立了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綠色金融標準工作組,按照“國內統一、國際接軌”原則牽頭擬定綠色金融標準。2020年7月,人民銀行、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了新一版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征求意見稿),不僅對之前不同標準的綠色債券規則進行了統一,還強調與國際接軌,刪除了化石能源清潔利用的相關類別。這是因為,總體而言,綠色金融在國際上有比較廣泛和嚴格的共識、標準、分類和相關管理規則。我國現有12萬億的綠色信貸余額、8000多億的存量綠色債券,以及其他相關的綠色金融產品,凡是貼上綠標的都要嚴格符合綠色金融的標準,否則就是“洗綠”。
標準明確清晰有其好處,可有效防止洗綠,防止相關的道德風險。但是,也帶來問題。標準一旦確定就有剛性,就需要嚴格執行,其彈性、靈活性就相對較小,會限制其覆蓋面。支持實現“30·60目標”需百萬億級別的巨額資金投入,如果按照目前綠色信貸12萬億、綠色債券8000億的規模,怎么發展才能滿足這么大的資金需求呢?光靠綠色金融推動超大規模的實體經濟能源結構轉型、實現“30·60目標”行不行?夠不夠?能不能有效支持和覆蓋?這恐怕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須知,綠色金融不是政策性金融,是市場化的金融,必須強調商業可持續和遵守各項監管要求,比如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比例要求等,也要講究ROE、ROA。政策再支持和鼓勵,綠色金融也不可能脫離市場規律獲得過于超常規增長和發展。
而轉型金融則有所不同。目前,國際上并沒有明確的關于轉型金融的概念界定,也沒有非常一致的業務分類標準,但總體上對轉型金融有個大致的共識。如果說綠色金融覆蓋的對象必須要嚴格強調綠色、有明確的環境效益、符合國際分類標準,那么轉型金融的服務支持對象則未必一定是綠色的,可以是棕色、甚至可以是碳密集或者高環境影響的。轉型金融更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轉型,強調經濟活動、市場主體、投資項目和相關資產沿著清晰的路徑向低碳和零碳過渡。雖然尚未形成統一標準,但轉型金融仍然有基于共識的一些技術規范和約束框架:如需要有明確的用于支持氣候轉型和環境改善的目標、路徑和治理方針;要有確定的技術方案,最終目標要實現凈零排放;要有以科學為基礎的評價指標和績效考核;要保持透明度,有規范、持續的信息披露,確保外部約束,等等。
可見,較之于綠色金融,轉型金融可應用于碳密集和高環境影響的行業、企業、項目和相關經濟活動。這是轉型金融的可取之處,即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強的針對性、更好的適應性,不受綠色金融概念、標準、分類的限制,所以在支持實體經濟實現能源結構轉型的范圍和規模上,可以有非常大的突破。在我國當前狀況下,這樣的突破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中國是國際制造業中心,具有龐大的工業體系,有太多的碳密集、高環境影響行業和企業,需要通過各方面的金融支持進行技術改造、商業轉型,逐步實現減排、低碳、零排放。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發電行業。截止今年2月,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2.2億千瓦,其中9.9億千瓦是非化石能源發電,占比達44.8%,同比增長約17%,應該說形勢非常喜人。但一定也要認識到,雖然現在我國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占比已經接近45%,而且到今年年底這個數據可能超過48%,但客觀地說,在光電、風電和水電領域,棄光、棄風、棄水現象還是十分突出,比如2020年,個別省份棄水量超過200億千瓦時,新疆棄風率超過10%,西北地區棄光率大概在5%左右。這實際上是一種很大的資源浪費。為什么會出現這個現象?因為電力不可貯存,發出來就得使用,可調節性較差,尤其是新能源。那怎么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主要的辦法是通過配套火電機組以及其他儲能技術實現調峰,實現所謂的“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平穩運行。這方面已經做了大量工作,但要承認,目前我國非化石電力生產總體上調峰能力比較差。從全國看,調峰能力不足6%。“三北”地區非化石裝機容量達到60%-70%,但調峰能力不足3%。可見,一定外部條件下,制約非化石能源電力供應的不是技術和清潔能源裝機容量本身,而是相關的配套設施和支持能力。目前,我國替代性可再生能源電力調峰手段和技術還相當有限,最有效的調峰途徑仍然需要依賴火電,而且主要是煤電。下一步,為了更好支持非化石能源電力的發展,恐怕相應的配套調峰火電機組還得跟上。這意味著,一方面,火電并不是說馬上就能淘汰的了的,有的地方可能還要新上火電項目,這是支持非化石能源發電的必要保障。另一方面,即便如此,在發展火電提高調峰能力的同時,要大力發展燃氣機組代替煤電,從而盡可能使得煤電機組按照設計年限逐步退役。這樣,既能保障電力系統調峰削谷、平穩供應的能力,又能確保現有的煤電裝機容量逐步退出,循序漸進,不對經濟金融產生顯著的沖擊。這也是為什么最近中國銀行在國際上發行轉型債,募集資金相當一部分用于支持天燃氣發電的原因所在。
另一個例子是鋼鐵行業。我國鋼鐵行業占碳排放總量的15%以上,無疑是未來碳減排和碳達峰、碳中和的重點領域之一。在當前我國城市化、房地產、汽車產業等仍然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背景下,對鋼材的需求仍然會非常大,鋼鐵行業必須提供充分保障。這就存在一個“30·60目標”下,鋼鐵行業如何實現碳減排、達峰和中和的問題,這需要大量投資。毫無疑問,鋼鐵行業屬于碳密集、高環境影響行業,總體上不符合綠色金融直接服務的要求、標準和分類,這時候轉型金融就可以有效發揮作用,可用以支持鋼鐵行業的碳減排、達峰和中和所需要的大規模投資。
三、相關國際實踐和進展
從全世界范圍看,轉型金融是一個新命題,在國際上提出也就僅僅1年時間。最早是2020年3月歐盟技術專家工作組發布《歐盟可持續金融分類方案》(EU Taxonomy),該報告明確了轉型金融類別及相關標準。但這個分類方案過于嚴格,完全是根據歐洲碳減排和巴黎協定的標準制定。2020年9月,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發布了《轉型金融白皮書》,試圖給出轉型定義、轉型標簽的五大原則,以及轉型金融的基本框架。但總體而言,這個白皮書在定義和標簽界定上過于原則、籠統,其出發點與EU Taxonomy高度一致,因此適用性有限。2020年10月,日本環境金融研究院發布了《轉型金融指引》,該指引從學術性角度探討開發部署投融資支持轉型,以促進低碳發展、環境改善和資源循環利用,但金融應用性和可操作性上相對欠缺。2020年12月,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發布了《氣候轉型金融手冊》,為轉型債券發行提供指導,提出了發行人對其氣候轉型戰略進行披露的相關要求。為此,ICMA前不久還專門組織召開了這個指引的發布會,我也在會上作了主旨演講。但坦率說,這個手冊側重于強調信息披露的方向和規則,尚未明確提出轉型金融的概念、標準、分類等,比如對于什么是轉型項目、如何界定轉型項目等沒有進一步說明。總體看,國際上關于轉型金融的認識和研究剛剛起步,現有的方案還相對比較簡單、初步,可以說,這為我們盡快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機會和空間。
從國際范圍看,要給予轉型金融足夠靈活性。這是因為,每個國家實現轉型的基礎、條件、路徑、目標都不盡一致,甚至還有很大的差別。比如在歐洲,現在碳密集、高環境影響的工業企業、行業和經濟活動相對少一些,所以對轉型金融的要求就會比較嚴格,更多遵循巴黎協定的要求。中國作為新興市場大國,作為國際制造業中心國家,有大規模的碳密集、高環境影響產業、企業和經濟活動,在推動社會經濟實現低碳轉型過程中,其背景、路徑和階段性目標與歐洲相比,會有非常大的區別。這時候,就需要充分尊重現實情況,實事求是,按照“30·60目標”所確定的要求,設定我們自己的路徑,明確適用于我國的轉型金融支持框架、標準、分類和管理規則等。
四、結論和政策建議
最后概括一下我的結論和政策建議。第一,我強烈呼吁,在當前繼續大力支持推動中國綠色金融創新發展的基礎上,高度重視、大力發展轉型金融,某種程度上應該像支持綠色金融那樣支持和鼓勵轉型金融發展,最終形成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并駕齊驅、相互支持、良性互動的局面。第二,盡快組織學界、業界共同研究討論適合中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的轉型金融概念、標準和分類,以及相應的考核、管理體系,在這個基礎上提出轉型金融支持項目目錄,在此過程中特別要注重其適用性,符合中國國情和“30·60目標”要求,既無需照搬現有國際方案,也不必追求國際趨同。第三,花大力氣進行廣泛的國際交流、討論和溝通,盡可能推動形成共識,尊重和理解各國轉型條件、路徑和方式的差異,尋求國際社會對中國特色轉型金融方案的支持。最后,希望在座各位、社會各界一起來共同研究討論,把相關問題分析得更加深入、清晰、透徹,為政策部門和金融業制定一個具有廣泛適應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中國轉型金融方案提供理論貢獻、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指導,更好推動“30·60目標”的實現。
謝謝大家 !
本文根據周誠君3月23日在中金公司“碳中和2060”論壇上的發言整理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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