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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對地方金融組織提出一系列監管要求
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
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分別從2021年7月1日起和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條例》提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并對金融風險監管作出了具體規定。
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
《條例》對地方金融組織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同時,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變相出租、出借金融業務活動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使用經登記的名稱,未經登記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股權交易、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資產管理、交易所(中心)等顯示金融業務活動特征的字樣。
《條例》提出,地方金融組織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了解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如實、充分提示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金融產品或者金融服務的性質和風險,必要時簽署風險提示書,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自主選擇等權益,不得超越經營范圍或者采用虛假、欺詐、隱瞞、引人誤解等方式開展營銷宣傳。
要求制定北京本地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條例》對于金融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屬地責任,建立健全防范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制度機制,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監測預警、風險防范和化解處置等。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北京的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金融風險種類、等級、組織指揮體系、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程序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地方金融組織則應當制定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金融風險的種類、級別、處置機構及人員、處置程序和應急措施等內容;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地方金融組織在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調查、重大負面輿情以及群體性事件等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風險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對處置措施,并在事件發生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各類賬戶大額交易進行監測分析
《條例》提出,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綜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并與國家非法金融活動風險防控平臺對接,收集風險信息。
北京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領域金融風險的監測預警,開展風險排查,跟蹤風險變化,及時向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報送信息。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區有關部門、鄉鎮街道等單位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群防群控預警機制,采取日常監管、技術監測、網格巡查、樓宇物業管理、專項排查、核實舉報等方式,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及時向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北京轄區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對各類賬戶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發現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線索的,及時向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解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規范發展地方金融組織 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霍學文在當天市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條例》賦予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行政執法權,這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來說是全新的任務和挑戰,為確保正確采取監管措施,規范行使執法權,我們將根據條例系統梳理執法程序、監管標準,加強制度設計,增強依法履職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提高依法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對于《條例》提出的監管要求,霍學文認為,這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活動與小微、“三農”、鄉村振興等密切相關,規范發展地方金融組織可更充分發揮其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的積極作用。
“下一步,我們將緊緊圍繞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定位,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落實好中央賦予地方的金融監管職責,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堅決維護首都金融安全穩定,促進首都金融業高質量發展。”霍學文說。
《北京市保守國家秘密條例》
《條例》提出,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使用智能終端設備、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互聯網存儲服務等的保密管理。
加強對相關人員使用社交媒體等保密管理
《條例》提出,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家秘密載體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清退、維修、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使用非涉密信息設備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委托非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格資質單位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在不符合國家保密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中存放國家秘密載體;違反規定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贈予、出售、轉讓、丟棄國家秘密載體;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條例》提出,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使用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社交媒體和互聯網存儲服務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聯網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存儲、處理、傳輸國家秘密。
符合有關解密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
按照《條例》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定密權限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沒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確需確定國家秘密的,應當報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同時,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機關、單位不得擴大范圍確定國家秘密事項。
《條例》要求,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產生的國家秘密,符合有關解密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解密事項不再保留國家秘密標志;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解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單位的,應當征求其他機關、單位意見。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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