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就可以被扣發年終獎?有前員工將這家券商告上了法院
文 | 羅琨
因為離職后公司未給其發放年終獎,中泰證券的前員工選擇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申訴。在歷經仲裁和兩次訴訟后,最終法院判決中泰證券向該離職員工支付10.25萬元獎金。
中泰證券在法庭上稱,金融證券行業尤其是新三板業務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風險性,對離職員工不予發放年終統算獎金,具有合理性,且屬于行業慣例。
中新經緯注意到,對于中泰證券來說,被員工訴諸法律途徑追討獎金并非首次,此前亦有過相似案例,而對于整個金融行業來說,因年終獎或其他績效獎金而起的紛爭不在少數。
01 離職以后扣發獎金惹爭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蘭某于2014年6月30日入職齊魯證券有限公司,在中小企業金融部擔任質量監控部高級經理,工作地點在北京。2015年9月,齊魯證券有限公司更名為中泰證券公司。蘭某每月收入分為工資和獎金兩部分,均在月底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
中泰證券向法院提交的公司內部的《新三板業務總部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第二條顯示,部門獎金發放原則實行“當月收入、次月發放”,按照公司相關規定,所有人員的獎金按照核發金額的50%予以發放,預留的50%部分作為業務風險準備,在每年年終統算后進行發放。上述辦法同時指出,按照公司規定,獎金發放日已離職人員,不再對其發放獎金;辦法由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18年6月底,蘭某因個人原因離職,中泰證券沒有給其發放2017年度預留部分的獎金。中泰證券認為,按照公司上述規定,在公司2018年8月完成2017年度的統算時,蘭某已離職,蘭某未參加2017年度統算,故不應再發放蘭某2017年度預留部分的獎金。
隨后,蘭某申請仲裁,要求中泰證券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暫扣月度獎金184918.23元、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暫扣月度獎金71795.29元。
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京西勞人仲字[2018]第4862號裁決書,裁決:一、中泰證券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蘭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暫扣的獎金102539.59元;二、駁回蘭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蘭某認可了這一仲裁裁決,但中泰證券公司對上述裁決不服,兩次訴至法院主張權利,最終法院二審維持了原仲裁判決,并要求中泰證券在判決書生效七日內支付暫扣獎金,如果中泰證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中泰證券并未將相關薪酬考核辦法依法告知和有效送達蘭某,因此關于其所主張的規章制度已經符合法律有關民主程序規定的意見不予采信。蘭某于2018年6月底離職時已屆雙方書面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其離職時間尚不具備參與2018年度的統算條件,但蘭某在2017年度的工作期間已滿全年,因此中泰證券拒發蘭某于2017年度的暫扣獎金不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
02 中泰證券曾多次遭前員工追討獎金
據中新經緯梳理,中泰證券曾多次陷入類似的勞動者爭議糾紛中,且基本上均和新三板業務部門相關。
2018年2月,此前在中泰證券新三板業務部門任執行總經理的王某因沒有收到88萬元遞延獎金,將中泰證券告上了法庭。
訴訟中,王某稱其于2014年便知曉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于獎金遲延支付的情況,也知曉其本人的扣發比例為15%,但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從未向其公示過相關文件。直到王某離職后,向公司索要扣發獎金時,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才向其出示相關文件,并告知實際執行起始時間為2015年4月及具體的扣發數額。對此,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稱認可克扣王某的獎金數額,但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因王某主動離職,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對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扣發王某遲延獎金的數額并無爭議,其爭議點在于王某是否應當適用中泰證券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指出,用人單位在獎金的設置和發放上享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權,但相關獎金制度的設計還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并做到實體公正,程序合法。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王某的工資構成包含獎金,故雙方訴爭的獎金系王某勞動報酬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關績效獎金制度約定,對于主動離職的員工,公司將止付全部或部分支付績效獎金。該規定的條款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屬于限制或免除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中所應當承擔的義務或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條款無效。據此,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支付王某遲延獎金881454.35元。
在另兩起類似的勞動者爭議糾紛中,中泰證券兩名前員工索要績效工資的請求均遭到了法院駁回。中新經緯注意到,在這兩起案例中,兩名員工均與中泰證券簽訂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該證明書中存在“結清勞資關系和所有假期”和“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及勞動糾紛和爭議”的表述。法院指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03 離職后究竟能不能拿年終獎?
除了中泰證券外,近年來因為年終獎而陷入勞動者爭議糾紛的金融機構不在少數。
有券商從業人士也認可中泰證券所謂“行業慣例”這一說法?!斑@樣做主要是希望能留住核心人員,基本上現在各家都有獎金遞延制度,一旦離職了遞延部分很有可能就沒了,不止是中泰證券這么操作。”上述人士說。
該從業人士同時指出,隨著今年科創板的開閘,部分券商投行業務部門將賺得“盆滿缽滿”,但投行部門的獎金一般可以遞延三年以上,可以預計的是未來幾年內還會有更多類似的獎金紛爭。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向中新經緯指出,離職以后勞動者能不能拿到年終獎主要取決于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的發放規定?!叭绻前凑杖甑目冃戆l的,勞動者離職的時候還沒完成全年績效,那么就不能要求支付年終獎;有些單位的年終獎是約定到年底就有13薪等獎金,并不和績效掛鉤,那么即便勞動者在年底前離職,用人單位也應按照員工這一年度的工作的時間占全年度的比例發放年終獎?!?/p>
趙占領進一步指出,除了看績效考核制度如何規定外,還應注意員工是否對相關制度知情并同意簽收?!坝萌藛挝槐仨毷孪韧ㄟ^合法方式制定相關規定,并且讓員工以簽字或者會議通知等方式讓員工充分知悉規定內容。”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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